S01XA18 ciclosporin

SENSORY ORGANS OPHTHALMOLOGICALS OTHER OPHTHALMOLOGICALS Other ophthalmologicals

健保收載品項 TFDA 在效許可證 3 健保給付條款 4

健保收載品名:安眼潤眼用乳劑0.05%、宜可利1毫克/1毫升眼用乳劑、麗眼達眼用乳劑0.05%

FDA 適應症

本地 openFDA 快取目前無相符 US SPL;可能是美國無核准品項、成分名稱尚未精確對應,或待 backfill。

TFDA 適應症

台灣食藥署在效西藥許可證 3 張。

適應症(去重後 3 項):

  1. 治療嚴重乾性眼角結膜炎(Schirmertestwithoutanesthesia<5mm/5min)併角結膜上皮病變患者之發炎反應、但在目前使用局部抗發炎藥物或使用淚點塞病人未見療效者。治療4歲以上兒童至18歲青少年之嚴重春季型角膜結膜炎(VKC)。
  2. 治療嚴重乾性角結膜炎(SCHIRMERTESTWITHOUTANESTHESIA<5MM/5MIN)併角結膜上皮病變患者之發炎反應、但在目前使用局部抗發炎藥物或使用淚點塞病人未見療效者。
  3. 治療嚴重乾性角結膜炎(SCHIRMERTESTWITHOUTANESTHESIA<5MM/5MIN)併角結膜上皮病變病人之發炎反應、但在目前使用局部抗發炎藥物或使用淚點塞病人未見療效者。
許可證品項:藥品外觀與仿單(3 項)
品名外觀仿單/外盒
麗眼達眼用乳劑0.05% 仿單 · 外盒
宜可利1毫克/1毫升眼用乳劑 仿單 · 外盒
安眼潤眼用乳劑0.05% 仿單 · 外盒

資料來源:食藥署「西藥許可證」+「藥品 ATC 碼」+「藥品仿單或外盒」+「藥品外觀」開放資料。

NHI 給付規定

直接適用條款

§ 13.17.1 Dupilumab(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如Cibinqo)(113/2/1、113/8/1、114/6/1)(12歲以上病人治療部分)
皮膚科製劑 › Dupilumab (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 (如
Dupilumab(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如Cibinqo)(113/2/1、113/8/1、114/6/1)(12歲以上病人治療部分)
1.處方科別如下:(111/8/1)
  (1)18歲以上患者:限皮膚科及風濕免疫科專科醫師處方。
  (2)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患者:限皮膚科專科醫師,或具兒童過敏免疫風濕專長之兒科專科醫師處方。
2.限用於經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全身性)治療無效(治療需6個月的完整療程,得合併它院就診病歷),或因醫療因素而無法接受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全身性)治療之全身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患者。(111/8/1)
  (1)所稱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 ≧16且異位性皮膚炎皮膚紅腫體表面積需≧30%且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3~4。(111/8/1)
    註: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之異位性皮膚炎面積計算,只含皮膚紅腫濕疹部位,單純的皮膚乾燥、脫皮、抓痕,不可列入計算。
  (2)所稱治療無效,指經完整療程後,3個月內連續兩次評估,嚴重度均符合上列第(1)點情況,且兩次評估之間相隔至少4週。。
    Ⅰ.治療必須包括足量之照光治療及包括以下三種系統性(全身性)治療之至少二種,包括methotrexate、azathioprine、cyclosporin。
    Ⅱ.照光治療應依學理,如光化療法(PUVA)及窄頻UVB(nb-UVB)必須每週至少2次,療程達12週。申請時必須附病歷影印及詳細照光劑量紀錄。
    Ⅲ.前開免疫抑制劑之劑量:
      i.18歲以上患者: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5mg、azathioprine為2mg/kg/d、cyclosporin為5mg/kg/d,足量治療至少各分別使用12週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相隔至少4週,兩次肝功能AST/ALT >2.5 UNL,白血球低於4000/μL,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至少兩次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後,且不應同時合併使用兩種或以上傳統用藥。
      ii.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患者: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0mg、azathioprine為1.0mg/kg/d、cyclosporin為2.5mg/kg/d,足量治療至少各分別使用12週治療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肝功能AST/ALT >2.5 UNL,白血球低於4000/μL,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後,且不應同時合併使用兩種或以上傳統用藥。
      iii.若臨床上發生無法耐受或特殊體質者(例如NUDT15或TPMT代謝不良基因變異型、肝腎功能不佳、或曾因服用上述藥物發生嚴重感染),得降低前述系統性治療藥物之合理劑量(病歷中須詳述說明及紀載)。
  (3)所稱醫療因素,係指如光過敏(經photo patch test)、白化症(Albinism)及多形性日光疹(PMLE),或光照會使原有疾病惡化者(如紅斑性狼瘡(LE)、皮肌炎(DM)、著色性乾皮症(XP)、紫質症(PCT)及基底細胞母斑症候群(NBCCS)),或經皮膚科醫師確診之光敏感性疾病〔慢性光激性皮炎(chronic actinic dermatitis)、日光性蕁麻疹(solar urticaria)〕、皮膚癌(skin cancer) 或有皮膚癌家族史。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1個療程。經評估需續用者,每6個月需再次提出事前審查申請續用評估,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並於申請時檢附照片。
  (2)初次申請經核准,於治療滿6個月後,經評估需續用者,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照片證明初次申請治療6個月後,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EASI 50方可申請使用。停藥超過3個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
  (3)使用劑量:(112/4/1、112/6/1、112/8/1、113/8/1)
    I.dupilumab:
      i.18歲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2劑),接著以3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ii.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
        (ⅰ)體重15公斤以上至未滿30公斤: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兩劑),接著以300mg隔4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ⅱ)體重30公斤以上至未滿60公斤:起始劑量400mg (限200mg注射兩劑),接著以2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ⅲ)體重60公斤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兩劑),接著以3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Ⅱ.upadacitinib:每日1次15mg或30mg。(112/4/1)
      ⅰ.EASI 16~20者:限每日使用15mg。
      ⅱ.18歲以上,且EASI 20以上者:每日得使用30mg。
    Ⅲ.abrocitinib:(112/6/1、113/8/1)
      ⅰ.限使用於12歲以上,每日1次100mg或200mg。
      ⅱ.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4)若患者曾核准使用治療乾癬之生物製劑,需等到乾癬症狀消失後,至少兩年才能提出申請。或申請前須切片確定排除乾癬診斷並經皮膚科專科醫師確立診斷。
  (5)使用abrocitinib時,宜紀錄患者HBsAg、B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Ab)及anti-HCV資料(若HBsAg 檢驗為陽性,宜加作HBV DNA)。(112/6/1)
  (6)Upadacitinib及abrocitinib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出現無法忍受其副作用時方可互換。(113/8/1)。
4.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資訊,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寄生蟲 (蠕蟲) 感染。
  (3)活動性嚴重全身性感染(使用abrocitnib者)。(112/6/1)
5.需停止治療應參照藥物仿單之禁忌情形,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懷孕與授乳期間。
    Ⅲ.寄生蟲 (蠕蟲) 感染。
    Ⅳ.使用abrocitnib者發生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帶狀皰疹)(暫時停藥即可)。(112/6/1)
  (2)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EASI改善未達50%。
6.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
  (1)暫緩續用時機:使用生物製劑治療1年後,或使用abrocitinib、upadacitinib 2年後符合EASI≦16者。(111/8/1、114/6/1)
  (2)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可重新申請使用,須符合至少有50%復發或EASI≧16 (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111/8/1)
7.Dupilumab、upadacitinib及abrocitinib不得併用;upadacitinib及abrocitinib不得併用cyclosporin。
◎附表三十二:異位性皮膚炎面積暨嚴重度指數【Eczema Area and Severity Index (EASI)】(108/12/1)
◎附表三十二之一:全民健康保險12歲以上病人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9/8/1、111/8/1、113/2/1)
歷史演變(9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108/12/1legacy_boan_parsed:ch13.txt
109/8/1legacy_boan_parsed:ch13.txt
111/8/1legacy_boan_parsed:ch13.txt
112/4/1legacy_boan_parsed:ch13.txt
112/6/1legacy_boan_parsed:ch13.txt
112/8/1legacy_boan_parsed:ch13.txt
113/2/1legacy_boan_parsed:ch13.txt
113/8/1legacy_boan_parsed:ch13.txt
114/6/1legacy_boan_parsed:ch13.txt
§ 13.17.2 Dupilumab (如Dupixent):(113/2/1)(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治療部分)
皮膚科製劑 › Dupilumab (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 (如
Dupilumab (如Dupixent):(113/2/1)(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治療部分)
1.限皮膚科專科醫師,或具兒童過敏免疫風濕專長之兒科專科醫師處方。
2.限用於經外用藥物及一種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治療無效(需治療3個月完整療程,得合併他院就診病歷),且適合以全身性療法治療之全身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患者。
  (1)所稱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符合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 ≧16及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3。
    註: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之異位性皮膚炎面積計算,只含皮膚紅腫濕疹部位,單純的皮膚乾燥、脫皮、抓痕,不可列入計算。
  (2)所稱治療無效,指經完整療程後,3個月內連續兩次評估,嚴重度均符合上列第(1)點情況,且兩次評估之間相隔至少4週。
    Ⅰ.治療必須包括中效強度 (medium potency)或中效強度以上之外用類固醇(topical corticosteroid),及外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topical calcineurin inhibitor),規律使用達12週。
    Ⅱ.治療必須包括以下三種系統性(全身性)治療至少一種,包括methotrexate、azathioprine、cyclosporin,且可與前開外用藥物合併使用。
    Ⅲ.若臨床上使用上述外用藥物發生皮膚萎縮或感染,得停止使用外用藥物,惟須於病歷中詳述說明。
    Ⅳ.前開免疫抑制劑之劑量: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0mg、azathioprine為1.0mg/kg/d、cyclosporin為2.5mg/kg/d,足量治療至少使用12週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肝功能異常、白血球低下、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
    V.若臨床上發生無法耐受或特殊體質者(例如NUDT15或TPMT代謝不良基因變異型、肝腎功能不佳、或曾因服用上述藥物發生嚴重感染),得降低前述系統性治療藥物之合理劑量(病歷中須詳述說明及記載)。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1個療程。經評估需續用者,每6個月需再次提出事前審查申請續用評估,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並於申請時檢附照片。
  (2)初次申請經核准,於治療滿6個月後,經評估需續用者,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照片證明初次申請治療6個月後,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EASI 50方可申請使用。停藥超過3個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
  (3)使用劑量:
    Ⅰ.體重15公斤以上至未滿30公斤: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兩劑),接著以300mg隔4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Ⅱ.體重30公斤以上至未滿60公斤:起始劑量400mg (限200mg注射兩劑),接著以2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Ⅲ.體重60公斤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兩劑),接著以3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4)若患者曾核准使用治療乾癬之生物製劑,需等到乾癬症狀消失後,至少兩年才能提出申請。或申請前須切片確定排除乾癬診斷並經皮膚科專科醫師確立診斷。
4.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資訊,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寄生蟲 (蠕蟲) 感染。
5.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寄生蟲 (蠕蟲) 感染。
  (2)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EASI改善未達50%。
6.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
  (1)暫緩續用時機:使用生物製劑治療1年後符合EASI≦16者。
  (2)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可重新申請使用,須符合至少有50%復發或EASI≧16 (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
◎附表三十二:異位性皮膚炎面積暨嚴重度指數【Eczema Area and Severity Index (EASI)】(108/12/1、113/2/1)
◎附表三十二之一:全民健康保險12歲以上病人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9/8/1、111/8/1、113/2/1)
◎附表三十二之二:全民健康保險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13/2/1)
歷史演變(4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108/12/1legacy_boan_parsed:ch13.txt
109/8/1legacy_boan_parsed:ch13.txt
111/8/1legacy_boan_parsed:ch13.txt
113/2/1legacy_boan_parsed:ch13.txt
§ 14.9.3 Cyclosporine眼用製劑 (如Restasis) (100/08/1、103/4/1、105/5/1) (附表二十七)
眼科製劑 › 其他
Cyclosporine眼用製劑 (如Restasis) (100/08/1、103/4/1、105/5/1) (附表二十七)
限乾眼症嚴重程度為Level 3以上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病患使用:(103/4/1、105/5/1)
1.淚液分泌測試(Schirmer's test without anesthesia)少於5mm/5min,需附檢查試紙。(103/4/1、105/5/1)
2.淚膜崩裂時間(Tear Film Break-Up Time)小於或等於5秒。(103/4/1、105/5/1)
3.送審時需檢附彩色外眼照片及螢光染色之照片(顯示有嚴重角膜點狀上皮缺損,結膜充血染色且有絲狀角膜炎,角膜潰瘍,或眼瞼結膜粘連,角膜結膜角質化之情形)。
4.曾使用局部抗發炎藥物或淚點塞或人工淚液未見改善。(105/5/1)
5.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六個月審查一次。病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續用:(105/5/1)
  (1)主述症狀改善:乾澀、畏光或產生眼睛分泌物。
  (2)合併以下任一條件改善:
    Ⅰ淚液分泌測試。
    Ⅱ淚膜崩裂時間。
    Ⅲ角膜病變-螢光染色照片。
    Ⅳ結膜充血或結膜染色-症狀改善。
歷史演變(3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100/08/1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103/4/1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105/5/1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14.9.4 Dexamethasone intravitreal implant (如Ozurdex) (104/05/1、105/8/1、106/4/1、108/4/1、109/2/1、109/3/1)
眼科製劑 › 其他
Dexamethasone intravitreal implant (如Ozurdex) (104/05/1、105/8/1、106/4/1、108/4/1、109/2/1、109/3/1)
1.限眼科專科醫師施行。(109/2/1)
2.須於第一次申請核准後5年內使用完畢。(109/2/1)
3.用於非感染性眼後房葡萄膜炎病人,需符合下列條件:
  (1)限地區醫院以上層級(含)施行。(109/2/1)
  (2)需排除因感染性引起之眼後房葡萄膜炎如肺結核、梅毒、弓漿蟲等之感染。
  (3)矯正後視力介於0.05和0.5之間。
  (4)需符合下列治療方式之一:
    Ⅰ.葡萄膜炎之患者以口服類固醇控制病情,反應不良或仍有發炎與黃斑部水腫者,需輔以cyclosporin或其他全身性免疫抑制劑,經前述治療眼睛發炎仍無法控制者。
    Ⅱ.無法口服全身性藥物(類固醇或cyclosporin)控制者:
      i.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ii.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的病患。
      iii.身上帶有人工關節者,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重的敗血症(sepsis)者。
      iv.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的病患。
      v.免疫功能不全者(Immunodeficiency)。
      vi.曾因其他疾病服用上述口服全身性藥物,有嚴重併發症或後遺症者。
  (5)每眼限給付1支。
  (6)給付後六個月內不得使用cyclosporin藥品。
  (7)需事前審查,並檢附病歷摘要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診斷依據。
    Ⅰ.一個月內有效之OCT 顯示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300μm。
    Ⅱ.一個月內有效之FAG (fluorescein angiography)看到血管明顯滲漏現象或黃斑部囊狀水腫。
4.用於中央視網膜靜脈阻塞(CRVO)導致黃斑部水腫,需符合下列條件:(105/8/1、106/4/1、108/4/1、109/2/1、109/3/1)
  (1) 限18歲以上患者。
  (2) 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300μm。
  (3) 已產生中央窩下(subfoveal)結痂者不得申請使用。
  (4)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第一次申請以2支為限,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之間)、眼底彩色照片、FAG (fluorescein angiography)、OCT (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及相關病歷紀錄資料。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 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108/4/1、109/2/1)
    Ⅱ.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每眼給付以 4支為限 。(109/2/1)
    Ⅲ.第一次申請治療後,患者治療成果不彰或對原申請藥物產生不良反應者,得申請更換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限ranibizumab及aflibercept擇一申請),申請時需檢送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黃斑水腫仍具臨床活性且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之相關資料。(109/3/1)
    Ⅳ.每人每眼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以一次為限,申請更換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如aflibercept或ranibizumab)者,以4支為限。(109/3/1)
5.用於糖尿病引起黃斑部水腫 (diabetic macular edema, DME)之病變,需符合下列條件:(106/4/1、108/4/1、109/2/1、109/3/1)
  (1)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300μm。
  (2)已產生中央窩下(subfoveal)結痂者不得申請使用。
  (3)近三個月內之糖化血色素(HbA1c)數值低於10%,並於每次申請時檢附近三個月內之檢查結果。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未曾申請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anti-angiogenic agents)者,第一次申請以3支為限,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之間)、眼底彩色照片、FAG (fluorescein angiography)、OCT (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及相關病歷紀錄資料。(109/2/1)
    Ⅱ.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送使用後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每眼給付以5支為限。(109/2/1)
    Ⅲ.第一次申請治療後,患者治療成果不彰或對原申請藥物產生不良反應者,得申請更換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限ranibizumab及aflibercept擇一申請),申請時需檢送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黃斑水腫仍具臨床活性且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之相關資料。(109/3/1)
    Ⅳ.每人每眼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以一次為限,申請更換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者,以3支為限。(109/3/1)
  (5)有下列情況不得申請使用:
    Ⅰ.因其他因素(如玻璃體牽引)所造成之黃斑部水腫。(108/4/1)
    Ⅱ.青光眼。
歷史演變(6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104/05/1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105/8/1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106/4/1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108/4/1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109/2/1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109/3/1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實證補充

本藥品尚無實證補充整理(未來新增 Review/指引知識時補列)。


FDA 段:openFDA US SPL · TFDA 段:食藥署西藥許可證+ATC 分類開放資料 · NHI 段: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更新日 2026-05-31)· 實證補充段:人工彙整。 本頁為資訊整理,實際給付與適應症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