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01CA01 dexamethasone and antiinfectives
SENSORY ORGANS ›OPHTHALMOLOGICALS ›ANTIINFLAMMATORY AGENTS AND ANTIINFECTIVES IN COMBINATION ›Corticosteroids and antiinfectives in combination
健保收載品項 TFDA 在效許可證 17 健保給付條款 7
健保收載品名:"應元"明美眼藥水、"杏輝"滴朗眼液、"派頓" 克滴康 眼藥水、"派頓"派敏鬆眼藥水、"聯邦"力確新黴素眼藥膏、"聯邦"力確新黴素點眼液、利視明眼藥水、可必妥眼藥膏、可而爽明眼藥膏、可而爽明點眼液、吉麗康眼藥水、尼麗可點眼液、得刻通新黴素眼藥水、得夏新點眼液、得砂柏林、斯必康眼藥水
FDA 適應症
本地 openFDA 快取目前無相符 US SPL;可能是美國無核准品項、成分名稱尚未精確對應,或待 backfill。
TFDA 適應症
適應症(去重後 12 項):
- 眼瞼敏感症、瞼緣炎、非特異性表層結膜炎、深部角膜炎、帶狀?疹眼炎、水泡性角膜結膜炎、鞏膜角膜炎、結膜炎、虹彩睫狀體炎、虹彩炎、復發性瞼緣潰瘍、角膜潰瘍及角膜損傷。
- 眼瞼敏感症、瞼緣炎、非特異性表層結膜炎、深部角膜炎、帶狀庖疹眼炎、水泡性角膜結膜炎、鞏膜角膜炎、結膜炎、虹彩睫狀體炎、虹彩炎、復發性瞼緣潰瘍、角膜潰瘍及角膜損傷。
- 眼瞼緣炎、眼瞼炎、結膜炎、角膜炎、深層角膜炎、鞏膜炎、虹彩炎、角膜潰瘍、手術後感染之預防、淚囊炎、麥粒腫。
- 敏感性瞼緣炎、非特異性表層角膜炎、深部角膜炎、帶狀?疹眼炎、水泡性角膜結膜炎、鞏膜角膜炎、結膜炎、虹彩睫狀體炎、虹彩炎、後發性瞼緣潰瘍。
- 急慢性角結膜炎、流行性角結膜炎、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過敏性眼炎、麥粒腫、霰粒腫、眼瞼炎、急慢性淚囊炎、紫外線或其他光線引起之眼疾。
- 急、慢性結膜炎、眼瞼緣炎、角膜潰瘍、虹膜睫狀體炎、眼瞼緣潰瘍、鞏膜炎、鞏膜結合膜炎。
- 急、慢性結膜炎、眼瞼緣炎、角膜炎、虹膜睫狀體炎、臉緣潰瘍、角膜潰瘍、鞏膜結合性膜炎。
- 表層角膜炎、深部角膜炎、結膜炎、角膜損傷、虹彩炎、虹膜睫狀體炎、復發性瞼緣潰瘍。
- 角膜炎、流行性結膜炎、淚囊炎、紫外線引起之眼炎、急慢性結膜炎、化膿性結膜炎。
- 眼結膜炎、角膜潰瘍、鞏膜炎、過敏性炎症、深部角膜炎。
- 對類固醇具有感受性之眼部疾患。
- 眼部之細菌性感染及發炎。
許可證品項:藥品外觀與仿單(17 項)
| 品名 | 外觀 | 仿單/外盒 |
|---|---|---|
| 可而爽明點眼液 | — | 仿單 · 外盒 |
| 可而爽明眼藥膏 | — | 仿單 · 外盒 |
| "聯邦"力確新黴素點眼液 | — | 仿單 · 外盒 |
| 利視明眼藥水 | — | 仿單 · 外盒 |
| "派頓"派敏鬆眼藥水 | — | 仿單 · 外盒 |
| 白金眼藥水 | — | 仿單 |
| 滴可舒眼藥水 | — | 仿單 · 外盒 |
| "應元"明美眼藥水 | — | 仿單 · 外盒 |
| 目施妥點眼液 | — | 仿單 · 外盒 |
| 目施妥眼藥膏 | — | 仿單 · 外盒 |
| 得夏新點眼液 | — | 仿單 · 外盒 |
| "杏輝"滴朗眼液 | — | 仿單 · 外盒 |
| 吉麗康眼藥水 | — | 仿單 · 外盒 |
| 視寧點眼液 | — | 仿單 · 外盒 |
| "派頓" 克滴康 眼藥水 | — | 仿單 · 外盒 |
| 欣舒敏眼藥膏 | — | 仿單 · 外盒 |
| 可必妥眼藥膏 | — | 仿單 · 外盒 |
資料來源:食藥署「西藥許可證」+「藥品 ATC 碼」+「藥品仿單或外盒」+「藥品外觀」開放資料。
NHI 給付規定
直接適用條款
§ 8.2.4.12 Tocilizumab(如Actemra):(113/1/1)
免疫製劑 › 免疫調節劑
Tocilizumab(如Actemra):(113/1/1) 1.用於新型冠狀病毒疾病,需同時符合下述所有條件: (1)住院成年病人。 (2)與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嚴重肺炎以上(未使用吸氧治療下SpO2 ≦94%;需使用吸氧治療、高流量氧氣或非侵襲性呼吸器、使用機械式呼吸器或使用體外膜氧合器葉克膜/ECMO)之患者。或與dexamethasone及remdesivir合併用於未使用吸氧治療下SpO2≦ 94%、需使用吸氧治療、高流量氧氣或非侵襲性呼吸器之患者。 2.劑量8mg/kg,單次靜脈注射,最大劑量800mg。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13/1/1 | 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
§ 8.2.4.13 Baricitinib (Olumiant):(113/1/1)
免疫製劑 › 免疫調節劑
Baricitinib (Olumiant):(113/1/1) 1.用於新型冠狀病毒疾病,需同時符合下述所有條件: (1)住院成年病人。 (2)與dexamethasone及remdesivir合併用於未使用吸氧治療下SpO2 ≦94%、需使用吸氧治療、高流量氧氣或非侵襲性呼吸器之患者。 2.每日劑量口服4mg,使用14天或至出院。 3.排除懷孕婦女。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13/1/1 | 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
§ 9.43 Lenalidomide(如Revlimid):(101/12/1、106/10/1、109/2/1、109/8/1、112/4/1、114/10/1、115/3/1、115/4/1、115/5/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Lenalidomide(如Revlimid):(101/12/1、106/10/1、109/2/1、109/8/1、112/4/1、
Lenalidomide(如Revlimid):(101/12/1、106/10/1、109/2/1、109/8/1、112/4/1、114/10/1、115/3/1、115/4/1、115/5/1)
1.多發性骨髓瘤:
(1)先前尚未接受過任何治療且不適用造血幹細胞移植的多發性骨髓瘤患者可使用lenalidomide併用dexamethasone作為第一線治療。開始治療時病患須同時符合下列I與Ⅱ的條件:(109/2/1、109/8/1、112/4/1)
Ⅰ.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10%,或是經切片確認且有≧1顆的plasmacytoma。(112/4/1)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腎功能不全:serum creatinine>2.0mg/dL或estimated GFR (eGFR)<40 ml/min,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ⅱ.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或2.75 mmol/L)。
ⅲ.貧血(Hemoglobin<10 gm/dL 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ⅳ.影像檢查確認之osteolytic bone lesion(s)。
ⅴ.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60%
ⅵ.Serum free light-chain ratio≧100。
Ⅲ.每4個療程重新申請時,須重新評估是否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若經重新評估為已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者,即須停止Rd之治療。(112/4/1)
(2)與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已接受至少一種治療失敗之多發性骨髓瘤患者,且需同時符合下列I與Ⅱ的條件:(101/12/1、112/4/1)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ⅲ.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ⅳ.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ⅴ.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ⅵ.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ⅲ.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ⅳ.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ⅴ.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ⅵ.出現其他 end-organ dysfunctions。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每4個療程須再次申請。
Ⅰ.每天限給付1粒。
Ⅱ.使用4個療程後,必須確定paraprotein(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
(4)每人終生至多給付24個療程為限(每療程為4週)。使用Leavdo、Lelimide及Revlimid終生至多給付36個療程為限。(106/10/1、109/2/1、109/8/1、112/4/1、115/3/1、115/4/1)
(5)115年2月28日以前已核定使用Leavdo或Lelimide,及115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使用Revlimid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36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115/3/1、115/4/1)
2.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114/10/1、115/3/1、115/4/1)
(1)Lenalidomide(限使用Leavdo、Lelimide及Revlimid)與 tafasitamab合併使用於經一線全身治療含rituximab治療復發型,不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DLBCL)成人病人,病人須符合tafasitamab之藥品給付規定(114/10/1、115/3/1、115/4/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每人至多給付12個療程。
Ⅱ.每天限給付1粒。
3.Lenalidomide(限使用Revlimid)與rituximab(限使用Rixathon)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一線全身性治療之復發性或難治性濾泡性淋巴瘤成人病人:(115/5/1)
(1)具CD20抗原陽性。
(2)需符合WHO 淋巴瘤分類為I、II或IIIa期的診斷。
(3)開始使用前之疾病狀態需出現下列任一情形:
I.有單一腫瘤直徑7公分以上者;
II.有三顆以上之腫瘤其直徑大於3公分以上者;
III.脾臟腫大,其長度16公分以上者;
IV.對vital organs造成擠壓者;
V.周邊血中出現淋巴球增生超過5000/ mm3者;
VI.出現任一系列血球低下者(platelet<100,000/ mm3,或 Hb<10gm/dL,或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1500/mm3)。
VII.B symptoms。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需檢附影像資料(CT或MRI),若未達partial remission或 complete remission,則不予給付。
(5)每位病人最多給付12個療程,若病情惡化應即停止使用。
(6)每日限處方1粒。 歷史演變(8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01/1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06/10/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09/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09/8/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2/4/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4/10/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5/3/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5/4/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9.111 Elotuzumab (如Empliciti):(113/9/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Elotuzumab(如Empliciti):(113/9/1)
Elotuzumab (如Empliciti):(113/9/1)
1.與pomalidomide及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之前曾接受過至少兩種療法(包括lenalidomide和蛋白酶體抑制劑)的多發性骨髓瘤成年病人,且完全符合下列條件:
(1)確認完成前次治療時或結束治療後六十天內發生疾病惡化(disease progression)。
(2)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 < 2)。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以3個療程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人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人,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多發性骨髓瘤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證明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方可繼續使用。續用時的申請以3個療程為限。疾病若發生惡化情形應即停止使用。
(3)每人以10個療程為上限。
3.不得與蛋白酶體抑制劑(bortezomib、carfilzomib)或lenalidomide併用。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13/9/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4.3 Maxitrol oph oint;pimafucin oint:
眼科製劑 › Maxitrol oph oint;pimafucin oint:
Maxitrol oph oint;pimafucin oint: 門診處方限一支。
§ 14.9.2 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izumab (如Lucentis)、aflibercept (如Eylea)、faricimab (如Vabysmo)
眼科製劑 › 其他
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izumab (如Lucentis)、aflibercept (如Eylea)、faricimab (如Vabysmo) (100/1/1、101/5/1、102/2/1、103/8/1、104/5/1、105/2/1、105/7/1、105/11/1、105/12/1、106/4/1、106/12/1、108/4/1、109/2/1、109/3/1、109/6/1、109/12/1、112/2/1、112/3/1、113/1/1、114/5/1、115/5/1)
本類藥品使用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未曾申請給付本類藥品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之間)、眼底彩色照片、FAG (fluorescein angiography)、OCT (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及相關病歷紀錄資料。
(2)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
3.限眼科專科醫師施行。
4.已產生中央窩下(subfoveal)結痂者不得申請使用。
5.限ranibizumab、aflibercept及faricimab擇一申請,且未曾申請給付dexamethasone眼後段植入劑者(DME及CRVO除外)、或verteporfin(PCV)。另faricimab僅限用於wAMD、DME、PCV、CRVO 及BRVO疾病;aflibercept 8mg僅限用於wAMD、DME及PCV疾病。(109/2/1、109/3/1、113/1/1、114/5/1、115/5/1)
6.須於第一次申請核准後5年內使用完畢。(109/2/1)
7.依疾病別另規定如下:
(1) 50歲以上血管新生型(濕性)年齡相關性黃斑部退化病變(wAMD):(101/5/1、105/12/1、109/2/1、109/6/1、109/12/1)
Ⅰ.第一次申請時以8支為限,第二次申請為3支,第三次申請3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限。(105/12/1、109/2/1、109/6/1)
Ⅱ.必須排除下列情況:(109/2/1)
i.血管新生型wAMD進展至視網膜下纖維化或advanced geographic atrophy者反應不佳。
ii.高度近視,類血管狀破裂症(angioid streaks),或其他非wAMD所造成視網膜中央窩(fovea)下之脈絡膜新生血管(Choroidal neovascularization;CNV)(101/5/1)。
Ⅲ.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及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且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09/12/1、112/2/1)
i.患眼最佳矯正視力與前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進步至少一行。(109/12/1、112/2/1)
ii.彩色眼底照片及OCT(或OCTA)檢查呈現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與第一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改善。(112/2/1)
iii.解剖學上仍有疾病活性者(如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109/12/1、112/2/1)
iv.FAG事前審查時要求補附才需檢附。(109/12/1)
(2)糖尿病引起黃斑部水腫 (diabetic macular edema, DME)之病變:(102/2/1、103/8/1、105/2/1、105/11/1、105/12/1、106/4/1、108/4/1、109/2/1、109/3/1、112/2/1、112/3/1)
Ⅰ.第一次申請以5支為限,第二次申請5支,第三次申請4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限。(105/2/1、105/12/1、109/2/1、112/2/1)
Ⅱ.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
Ⅲ.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近三個月內之糖化血色素(HbA1c)數值低於10%。
Ⅳ.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或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12/2/1)
i.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8(不含)。(112/2/1)
ii.OCT檢查仍有黃斑部水腫(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且OCT所測得黃斑中心厚度在治療期間,曾比前一次申請所測厚度至少減少10%。(112/2/1)
iii.近三個月內之糖化血色素(HbA1c)數值應≦8.0%。(112/2/1)
Ⅴ.第一次申請治療後,患者治療成果不彰或對原申請藥物產生不良反應者,得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faricimab、ranibizumab、aflibercept僅能擇一使用,不得申請互為轉換),申請時需檢送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黃斑水腫仍具臨床活性且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之相關資料。(109/3/1、113/1/1)
Ⅵ.每人每眼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以一次為限。(109/3/1)
Ⅶ.申請更換給付dexamethasone眼後段植入劑者,以2支為限。(109/3/1)
Ⅷ.因其他因素(如玻璃體牽引)所造成之黃斑部水腫不得申請使用。(108/4/1)
Ⅸ.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腎臟移植患者(但排除已洗腎個案),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近三個月內有關腎功能檢查(如BUN, creatinine)報告及彩色眼底照片可看出典型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及OCT呈現網膜水腫等相關資料,並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OCTA)檢查結果[例如OCTA檢查結果須顯示血管灌流不全區域、中央微血管灌流缺損 (Dropout)、中央無血管區域(Avascular zone)變大等變化],則得以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112/3/1)
(3)多足型脈絡膜血管病變型黃斑部病變(polypoidal choroidal vasculopathy, PCV)之用藥:(104/5/1、105/11/1、105/12/1、106/12/1、109/2/1、109/6/1、109/12/1、112/2/1)
I.第一次申請時以8支為限,第二次申請為3支,第三次申請3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限。(106/12/1、109/2/1、109/6/1)
Ⅱ.必須排除PCV進展至視網膜下纖維化或者反應不佳。(109/12/1)
Ⅲ.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及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且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09/12/1、112/2/1)
i.患眼最佳矯正視力與前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進步至少一行。(109/12/1、112/2/1)
ii.彩色眼底照片及OCT(或OCTA)檢查呈現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與第一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改善。(112/2/1)
iii.解剖學上仍有疾病活性者(如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109/12/1、112/2/1)
iv.ICGA、FAG事前審查時要求補附才需檢附。
(4)中央視網膜靜脈阻塞(C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105/7/1、105/11/1、105/12/1、108/4/1、109/2/1、109/3/1、112/2/1)
I.限18歲以上患者。
Ⅱ.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
Ⅲ.第一次申請以5支為限,第二次申請5支,第三次申請4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限。(105/12/1、112/2/1)
IV.第一次申請治療後,患者治療成果不彰或對原申請藥物產生不良反應者,得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申請時需檢送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黃斑水腫仍具臨床活性且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之相關資料。(109/3/1)
V.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108/4/1)
Ⅵ.每人每眼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以一次為限。(109/3/1)
Ⅶ.申請更換給付dexamethasone眼後段植入劑者,以2支為限。(109/3/1)
Ⅷ.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或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12/2/1)
i.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8(不含)。(112/2/1)
ii.OCT檢查仍有黃斑部水腫(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且OCT所測得黃斑中心厚度在治療期間,曾比前一次申請所測厚度至少減少10%。(112/2/1)
(5)病理性近視續發的脈絡膜血管新生所導致的視力損害:(105/7/1、105/12/1、106/12/1、109/2/1)
Ⅰ.限超過600度近視。
Ⅱ.眼軸長大於26mm。
Ⅲ.因CNV病變而導致動態滲漏或中央視網膜內或視網膜下液。
IV.申請以一次為限,每眼最多給付3支。(109/2/1)
V.有下列情況者不得申請使用:
i.有中風病史。
ii.三個月內曾使用過類固醇眼內治療者。
(6)分支視網膜靜脈阻塞(B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106/12/1、108/4/1、109/2/1、112/2/1)
Ⅰ.限18歲以上患者。
Ⅱ.第一次申請以3支為限,第二次申請4支,第三次申請2支,每眼給付以9支為限。(109/2/1、112/2/1)
Ⅲ.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
IV.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creatinine≧1.5mg/dL),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 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108/4/1)
Ⅴ.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送使用後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12/2/1)
i.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8(不含)。(112/2/1)
ii.OCT檢查仍有黃斑部水腫(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且OCT所測得黃斑中心厚度在治療期間,曾比前一次申請所測厚度至少減少10%。(112/2/1)
備註1:DME、CRVO、CNV及BRVO事前審查申請表以附表二十九之一。(109/12/1、115/5/1)
備註2:wAMD及PCV事前審查申請表以附表二十九之二。(109/12/1、115/5/1) 歷史演變(20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00/1/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1/5/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2/2/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3/8/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4/5/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5/2/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5/7/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5/11/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5/12/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6/4/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6/12/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8/4/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9/2/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9/3/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9/6/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9/12/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12/2/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12/3/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13/1/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14/5/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4.9.4 Dexamethasone intravitreal implant (如Ozurdex) (104/05/1、105/8/1、106/4/1、108/4/1、109/2/1、109/3/1)
眼科製劑 › 其他
Dexamethasone intravitreal implant (如Ozurdex) (104/05/1、105/8/1、106/4/1、108/4/1、109/2/1、109/3/1)
1.限眼科專科醫師施行。(109/2/1)
2.須於第一次申請核准後5年內使用完畢。(109/2/1)
3.用於非感染性眼後房葡萄膜炎病人,需符合下列條件:
(1)限地區醫院以上層級(含)施行。(109/2/1)
(2)需排除因感染性引起之眼後房葡萄膜炎如肺結核、梅毒、弓漿蟲等之感染。
(3)矯正後視力介於0.05和0.5之間。
(4)需符合下列治療方式之一:
Ⅰ.葡萄膜炎之患者以口服類固醇控制病情,反應不良或仍有發炎與黃斑部水腫者,需輔以cyclosporin或其他全身性免疫抑制劑,經前述治療眼睛發炎仍無法控制者。
Ⅱ.無法口服全身性藥物(類固醇或cyclosporin)控制者:
i.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ii.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的病患。
iii.身上帶有人工關節者,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重的敗血症(sepsis)者。
iv.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的病患。
v.免疫功能不全者(Immunodeficiency)。
vi.曾因其他疾病服用上述口服全身性藥物,有嚴重併發症或後遺症者。
(5)每眼限給付1支。
(6)給付後六個月內不得使用cyclosporin藥品。
(7)需事前審查,並檢附病歷摘要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診斷依據。
Ⅰ.一個月內有效之OCT 顯示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300μm。
Ⅱ.一個月內有效之FAG (fluorescein angiography)看到血管明顯滲漏現象或黃斑部囊狀水腫。
4.用於中央視網膜靜脈阻塞(CRVO)導致黃斑部水腫,需符合下列條件:(105/8/1、106/4/1、108/4/1、109/2/1、109/3/1)
(1) 限18歲以上患者。
(2) 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300μm。
(3) 已產生中央窩下(subfoveal)結痂者不得申請使用。
(4)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第一次申請以2支為限,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之間)、眼底彩色照片、FAG (fluorescein angiography)、OCT (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及相關病歷紀錄資料。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 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108/4/1、109/2/1)
Ⅱ.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每眼給付以 4支為限 。(109/2/1)
Ⅲ.第一次申請治療後,患者治療成果不彰或對原申請藥物產生不良反應者,得申請更換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限ranibizumab及aflibercept擇一申請),申請時需檢送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黃斑水腫仍具臨床活性且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之相關資料。(109/3/1)
Ⅳ.每人每眼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以一次為限,申請更換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如aflibercept或ranibizumab)者,以4支為限。(109/3/1)
5.用於糖尿病引起黃斑部水腫 (diabetic macular edema, DME)之病變,需符合下列條件:(106/4/1、108/4/1、109/2/1、109/3/1)
(1)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300μm。
(2)已產生中央窩下(subfoveal)結痂者不得申請使用。
(3)近三個月內之糖化血色素(HbA1c)數值低於10%,並於每次申請時檢附近三個月內之檢查結果。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未曾申請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anti-angiogenic agents)者,第一次申請以3支為限,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之間)、眼底彩色照片、FAG (fluorescein angiography)、OCT (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及相關病歷紀錄資料。(109/2/1)
Ⅱ.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送使用後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每眼給付以5支為限。(109/2/1)
Ⅲ.第一次申請治療後,患者治療成果不彰或對原申請藥物產生不良反應者,得申請更換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限ranibizumab及aflibercept擇一申請),申請時需檢送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黃斑水腫仍具臨床活性且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之相關資料。(109/3/1)
Ⅳ.每人每眼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以一次為限,申請更換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者,以3支為限。(109/3/1)
(5)有下列情況不得申請使用:
Ⅰ.因其他因素(如玻璃體牽引)所造成之黃斑部水腫。(108/4/1)
Ⅱ.青光眼。 歷史演變(6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04/05/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5/8/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6/4/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8/4/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9/2/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 109/3/1 | legacy_boan_parsed:ch14.txt |
實證補充
本藥品尚無實證補充整理(未來新增 Review/指引知識時補列)。
FDA 段:openFDA US SPL · TFDA 段:食藥署西藥許可證+ATC 分類開放資料 · NHI 段: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更新日 2026-05-31)· 實證補充段:人工彙整。 本頁為資訊整理,實際給付與適應症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