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07 VACCINES

ANTIINFECTIVES FOR SYSTEMIC USE

健保收載品項 健保給付條款 22

健保收載品名:狂犬病疫苗、瑞犬伏狂犬病疫苗 注射用凍晶粉末、菲諾犬狂犬病疫苗

本頁為健保給付分組頁,涵蓋下列適用相同給付規定的 ATC 代碼: J07BG01 rabies, inactivated, whole virus

FDA 適應症

本地 openFDA 快取目前無相符 US SPL;可能是美國無核准品項、成分名稱尚未精確對應,或待 backfill。

TFDA 適應症

查無台灣食藥署西藥許可證資料。

NHI 給付規定

直接適用條款

§ 8.1.5 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如Rabipur):(103/1/1、103/5/1、106/3/1)
免疫製劑 › 疫苗及免疫球蛋白
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如Rabipur):(103/1/1、103/5/1、106/3/1)

1.本類藥品使用於遭疑似狂犬病或麗沙病毒感染動物咬傷暴露後之接種,其使用對象及使用方式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最新版「疑似狂犬病或麗沙病毒感染動物抓咬傷臨床處置指引」之接種建議辦理(請參閱疾病管制署狂犬病專區網頁http://www.cdc.gov.tw)。(106/3/1)
2.限於疾病管制署公布之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種服務醫院(衛生所)施打。(103/5/1)
歷史演變(4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103/1/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03/5/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06/3/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12/11/12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 8.2.10 Eculizumab(如Soliris)、ravulizumab (如Ultomiris)、crovalimab(如
免疫製劑 › 免疫調節劑
Eculizumab(如Soliris)、ravulizumab (如Ultomiris)、crovalimab(如Piasky):(101/4/1、102/10/1、108/6/1、108/9/1、114/2/1、114/10/1、115/3/1)

1.用於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症患者(crovalimab限用於13歲以上且體重40公斤以上之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症患者):(108/6/1、114/2/1、114/10/1)
  (1)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症患者且PNH granulocyte clone size經兩種抗體確認大於50%,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使用:
    I.有溶血性貧血,血紅素濃度至少有兩次檢測數值低於7g/dL或有心肺功能不全症狀(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Class III或IV)且血紅素濃度低於9g/dL,並須長期大量輸血(3個月內至少輸血6個單位以上)。須排除其他原因引起之貧血,包括缺鐵性貧血或出血等。
    II.有發生危及生命之虞之血栓並導致明顯器官功能受損者,但須排除其他已知原因引起之血栓。
      i.任何位置之動脈血栓。
      ii.重要部位之靜脈性血栓,包括腦部靜脈、靜脈竇、上下腔靜脈、近端深部靜脈、肝靜脈或肝門靜脈血栓等。
      iii.發生因血管內溶血導致的進行性腎功能衰竭(serum creatinine大於2.0 mg/dL),且無法以其他原因解釋者。
  (2)排除有高危險之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RAEB-1或RAEB-2)的病患。
  (3)需經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期限為6個月。(101/4/1、115/3/1)
  (4)每6個月須重新評估治療結果。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不予同意使用。
    I.接受治療的患者用藥後病情沒有改善者(LDH超過正常值上限的1.5倍或最近3個月內輸血多於2個單位)
    II.PNH granulocyte clone size ≦50%。
    III.發生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者,其檢查結果符合下列兩項或兩項以上者:(102/10/1、114/2/1)
      i.中性白血球數目(neutrophil count) <0.5x10⁹/L。
      ii.血小板數目( platelet count) <20x10⁹/L。
      iii.網狀細胞(reticulocytes) <25x10⁹/L。
      iv.骨髓內造血細胞密度<30%。
  ◎附表三十之一:全民健康保險使用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症治療藥品eculizumab、ravulizumab、crovalimab特殊專案審查申請表
  ◎附表三十之二: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症患者特殊專案審查申請Soliris (eculizumab)、Ultomiris (ravulizumab)、Piasky(crovalimab)用藥檢附資料查檢表
2.用於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非典型性尿毒溶血症候群(Atypical Hemolytic Uremic Syndrome, aHUS)病人:(108/6/1、108/9/1)
  (1)定義:非典型性尿毒溶血症候群為突然發生急性腎衰竭、急性溶血性貧血及低血小板(<150,000/μL)符合尿毒溶血症候群診斷,且不合併嚴重ADAMTS13功能欠損、分泌類志賀氏毒素大腸桿菌(shiga-like toxin-producing E. coli, STEC)感染、肺炎鏈球菌感染,且未具有相關併存疾病、藥物相關或其他等條件(coexisting diseases/conditions)者。少數也有可能因補體調節異常而產生非典型性尿毒溶血症候群,得視病患各別的情況由專家會議仔細評估及排除典型性尿毒溶血症候群的可能。
  (2)治療對血漿治療反應不佳之非典型溶血性尿毒症候群(aHUS)病人,且同時符合下列Ⅰ~Ⅲ之全部條件。
    I.病人最近一週已進行至少4次的血漿置換或血漿輸液治療,仍出現血小板數< 150,000/μL,且比最近一次(須至少一個月前)TMA之前之3次血小板數平均值低至少25%;若無法取得之過去之血小板檢驗數值,則最進一次發病時之血小板數值須≤ 75,000/μL,且病患最近一週已進行至少4次的血漿置換或血漿輸液治療,仍出現血小板數≤ 100,000/μL。
    II.LDH大於正常上限值(>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或病人持續接受血漿置換治療,而LDH於最近一次發病時至少超過正常上限值。
    III.血清肌酸酐 (creatinine)大於或等於年齡之正常上限值(≥ ULN for age),或因急性腎衰竭須要緊急透析治療之病人。
  (3)符合尿毒溶血症候群診斷且排除以下情況:
    I.「典型性尿毒溶血症候群」
    II.「次發性非典型性尿毒溶血症候群」,與下列情形相關者:
      i.流感
      ii.肺炎鏈球菌感染
      iii.分泌類志賀氏毒素大腸桿菌(shiga-like toxin-producing Escherichia coli)感染
      iv.thrombotic thrombocytopenic purpura (TTP)
      v.合併HELLP (hemolytic anemia, elevated liver enzymes and low platelets) syndrome
      vi.使用中藥物,如calcineurin inhibitors、化學治療、血小板抑制劑、口服避孕藥等
      vii.其他血栓性微血管病 (thrombotic microangiopathy),包括惡性高血壓 (malignant hypertension)、抗磷脂質症候群 (antiphospholipid syndrome)、瀰漫性血管內凝血 (disseminated intravascular coagulation)
      viii.Cobalamin C欠損相關之尿毒溶血症候群
  (4)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Ⅰ、Ⅱ、Ⅲ及Ⅳ-Ⅷ至少一個器官侵犯時,屬於重症。只有重症才需要使用血漿置換術或eculizumab治療 (但使用eculizumab之前,仍需符合前述最近一週已進行至少4次的血漿置換或血漿輸液治療反應不佳等條件):
    I.溶血性貧血(Hb低於10.0g/dl)
    II.血小板減少(血小板低於150,000/μL)
    III.血清LDH升高(高於各醫院檢驗室之正常值)
    IV.急性腎衰竭(成人AKI第2期以上,兒童請參考表1)
    V.腦血管病變(例如腦中風等)
    VI.心臟障礙(例如缺血性心臟病、心衰竭)
    VII.呼吸障礙(氧合能力200mmHg < PaO2/FiO2 ≦ 300mmHg + PEEP或CPAP≧ 5cmH2O)
    VIII.缺血性腸炎、小腸破裂

表1 急性腎衰竭定義
血清肌酸酐(Cr)尿量
病期1基準值之1.5-1.9倍6-12小時量低於0.5ml/公斤體重/小時
病期2基準值之2.0-2.9倍12小時以上低於0.5ml/公斤體重/小時
病期3基準值之3倍以上且血清肌酸酐≧4.0mg/dl,且開始腎臟替代療法,在18歲以下則eGFR<35ml/min/1.73m²24小時以上<0.3ml/公斤體重/小時,或12小時以上無尿
*KDIGO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 for Acute Kidney Injury. Kidney Int Suppl 2012:2:1-138

  (5)用藥禁忌
    I.病人有嚴重之腦膜炎球菌 (Neisseria meningitis)感染
    II.病人未施打過腦膜炎球菌疫苗,除非目前病情之權重高於腦膜炎感染之風險
  (6)需檢送基因檢測報告經專家小組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4週須重新申請,必要時得請照護病人之醫師專案報告。(108/9/1)
  (7)使用eculizumab治療aHUS之退場機制:
    I.Eculizumab治療有效及無效定義,如下:
      i.治療有效定義:病人經使用eculizumab 6個月,其血栓性微血管病變獲得控制(指控制的定義為至少兩次檢驗,間隔超過一個月,血小板回復正常≧150,000/mm3,血紅素回復正常,LDH下降至正常值下限,持續呈現器官血栓性微血管病變)。
      ii.治療無效定義:病人經使用eculizumab 6個月,無法使血栓性微血管病變獲得控制(控制的定義如上);但須排除劑量不足或藥物經由尿液流失特別是併發腎病症候群患者。
    II.若治療反應無法達到有效,建議由其他專家再作劑量評估或排除非典型性尿毒溶血症候群之可能。
    III.退場機制建議如下:
      i.治療無效
      ii.慢性腎臟病第五期
      iii.嚴重腦傷害導致神經性異常重度殘障
      iv.若病患疾病是由於帶MCP、CD46、CFI基因異常導致,且超過易感染病毒年紀(5歲以上),或者在延長給藥時間或減少劑量下仍然無復發且CH50<10%,可考慮停藥。
3.另於114/2/1前已使用eculizumab之病人,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得轉換至ravulizumab或crovalimab,惟使用ravulizumab或crovalimab無效後,不得再申請eculizumab。(114/2/1、114/10/1)
4.新病人限ravulizumab或crovalimab擇一使用。(114/10/1)
5.Ravulizumab或crovalimab惟在有耐受不良時方可轉換使用,且限轉換一次。(114/10/1)
歷史演變(7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101/4/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02/10/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08/6/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08/9/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14/2/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14/10/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15/3/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 8.1 疫苗及免疫球蛋白
免疫製劑 › 疫苗及免疫球蛋白
疫苗及免疫球蛋白 (Vaccines and Immunoglobulins)

上層 ATC 繼承條款

下列條款掛在較上層的 ATC 分類,依 ATC 階層也適用於本代碼。

繼承自 ATC J

§ 0.5 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優先選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常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品名表 (附
通則 › 通則
五、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優先選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常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品名表 (附表一) 所列者為限。但經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確實有效或病情需要者,依本保險規定之抗微生物製劑使用原則用藥。
§ 10.1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歷史演變(11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86/10/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87/4/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87/7/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0/2/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1/4/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2/9/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5/6/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9/11/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102/7/23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105/2/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108/12/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 10.5.1 Imipenem + cilastatin(如Tienam);meropenem(如Mepem):(87/11/1、93/2/1、93/5/1、99/5/1、99/8/1)
抗微生物劑 › Carbapenem 類抗微生物製劑:
Imipenem + cilastatin(如Tienam);meropenem(如Mepem):(87/11/1、93/2/1、93/5/1、99/5/1、99/8/1)
1.經細菌培養證實有意義之致病菌且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均具抗藥性,而對carbapenem具有感受性 (sensitivity)。
2.經細菌培養,發現有意義之致病菌對carbapenem及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具有感受性,但病患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過敏無其他藥物可供選用時。
3.臨床上為嚴重之細菌感染,且經其他廣效性的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者。
4.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 (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93/5/1)
歷史演變(5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87/11/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3/2/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3/5/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9/5/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9/8/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 10.5.2 Ertapenem(如Invanz inj.):(93/5/1、96/12/1)
抗微生物劑 › Carbapenem 類抗微生物製劑:
Ertapenem(如Invanz inj.):(93/5/1、96/12/1)
1.臨床上為中、重度細菌感染,且經其他抗微生物製劑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者,但限用於:
  (1)複雜的腹腔內感染
  (2)感染性肺炎
  (3)急性骨盆感染
2.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歷史演變(2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93/5/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6/12/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 10.5.3 Doripenem (如Finibax):(99/8/1)
抗微生物劑 › Carbapenem 類抗微生物製劑:
Doripenem (如Finibax):(99/8/1)
1.經細菌培養證實有意義之致病菌且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均具抗藥性或對其他具有感受性抗微生物製劑過敏,而對carbapenem具有感受性(sensitivity)之複雜性泌尿道感染(包括腎盂腎炎)及複雜性腹腔內感染。
2.臨床上為嚴重之複雜性泌尿道感染(包括腎盂腎炎)及複雜性腹腔內感染,且經其他廣效性的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者。
3.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99/8/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 10.8.5 Tigecycline(如Tygacil):(95/12/1、100/7/1)
抗微生物劑 › 其他
Tigecycline(如Tygacil):(95/12/1、100/7/1)
1.限下列條件之一使用:
  (1)經細菌培養證實有意義之致病菌且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均具抗藥性或對其他具有感受性抗微生物製劑過敏,而對tigecycline具有感受性(sensitivity)之複雜性皮膚及皮膚結構感染或複雜性腹腔內感染症使用。
  (2)其他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認定需使用之下列感染症:複雜性皮膚及皮膚結構感染、複雜性腹腔內感染、社區感染性肺炎。(100/7/1)
2.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歷史演變(2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95/12/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100/7/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 12.3 Ofloxacin (如Tarivid Otic Solution):(88/8/1)
耳鼻喉科製劑 › Ofloxacin (如Tarivid
Ofloxacin (如Tarivid Otic Solution):(88/8/1)

1.有耳膜穿孔之急慢性中耳炎病患,每次處方以一瓶(十日)為原則。
2.其他耳部感染症如外耳炎等,若經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無效,且有病歷詳細記載者方得使用。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88/8/1legacy_boan_parsed:ch12.txt
§ 12.4 Ciprofloxacin +hydrocortisone (如Siproxan Otic Drops)(97/4/1)
耳鼻喉科製劑 › Ciprofloxacin +hydrocortisone (如Siproxan
Ciprofloxacin + hydrocortisone (如Siproxan Otic Drops)(97/4/1)

1.耳部感染症如外耳炎等,若經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無效,且有病歷詳細記載者方得使用
2.每次處方以一瓶為原則。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97/4/1legacy_boan_parsed:ch12.txt
§ 10.5 Carbapenem類抗微生物製劑:
抗微生物劑 › Carbapenem 類抗微生物製劑:
Carbapenem類抗微生物製劑:
§ 10.1.1 凡醫師診斷為感染症,確有臨床需要者得適當使用抗微生物製劑。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凡醫師診斷為感染症,確有臨床需要者得適當使用抗微生物製劑。
§ 10.1.2 門診使用抗微生物製劑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87/7/1)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門診使用抗微生物製劑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如有必要,每次以七日為限;慢性骨髓炎病患得視病情需要延長抗微生物製劑給藥日數,惟每次門診處方仍以兩週為上限(87/7/1)。
§ 10.1.4 使用抗微生物製劑,宜以同療效、價廉為原則。(87/4/1)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使用抗微生物製劑,宜以同療效、價廉為原則。使用三種抗微生物製劑(含)以上,需附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報告,藥物敏感試驗報告應包括第一線及第二線抗微生物製劑及各類常用藥物;同類同抗菌範疇之抗微生物製劑,若未能都進行藥物敏感性試驗時,得以其中之一種藥物的敏感性試驗結果做為使用其他同類同抗菌範疇藥物合理性之判定參考。(87/4/1)
§ 10.1.5 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以本保險規定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優先使用。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以本保險規定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優先使用,如欲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需依規定第6、7項辦理。
§ 10.1.6 醫師得按下列病情及診斷直接使用第一線以外抗微生物製劑(91/4/1)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醫師得按下列病情及診斷於進行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後直接使用第一線以外抗微生物製劑,惟若微生物培養證明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有效,應考慮改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91/4/1)
(1)感染病情嚴重者,包括:
    Ⅰ.敗血症(sepsis)或敗血性休克(septic shock)
    Ⅱ.中樞神經感染
    Ⅲ.使用呼吸器者。
(2)免疫狀態不良併發感染者:
    Ⅰ.接受免疫抑制劑。
    Ⅱ.接受抗癌化學療法。
    Ⅲ.白血球數在1000/cumm以下或多核白血球數在500/cumm以下。
(3)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86/10/1、92/9/1)。
(4)手術中發現有明顯感染病灶者。
(5)脾臟切除病人有不明原因發熱者。
(6)臟器穿孔。
(7)嚴重污染傷口病人。
(8)患疑似感染之早產兒及新生兒(出生二個月以內)。
(9)發生明確嚴重院內感染症者。
(10)常有厭氧菌與非厭氧菌混合感染之組織部位感染時(如糖尿病足部壞疽併感染、骨盆腔內感染),得直接使用可同時治療厭氧菌與非厭氧菌多重感染之單一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
§ 10.1.7 醫師得按下列病情改用第一線以外抗微生物製劑: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醫師得按下列病情改用第一線以外抗微生物製劑:
(1)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超過72小時,經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證實對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具抗藥性,確有需要使用者,並請檢附該檢驗報告。
(2)每72小時更換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一次,歷經7日以上仍無效,由其他醫療機構轉送至有微生物培養室醫院病人者。
(3)嬰幼兒(出生二個月以上至滿五足歲)患疑似感染疾病,在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72小時仍無明顯療效者。
§ 10.1.8 預防性的使用抗微生物製劑:(105/2/1)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預防性的使用抗微生物製劑:(105/2/1)。
(1)清淨的手術:大致可分甲、乙兩類。
  甲類:如單純性疝氣手術、精索靜脈曲張手術、甲狀腺手術、乳房切除手術...等,原則上可「免用」抗微生物製劑,如需使用,可術前一劑量,手術時間超過二小時者得於術中追加一劑,使用之抗微生物製劑應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限(90/2/1)。
  乙類:如心臟手術、腦部手術、臟器移植手術及放置人工植入物之手術,原則上使用不可超過24小時,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主;如需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或超過48小時,請詳敘理由,俾利審查(90/2/1、95/6/1)
(2)清淨但易受污染的手術。
  術野是清淨但術中易受污染,如肝膽胃腸手術、泌尿道手術、肺部手術、婦科手術、耳鼻喉科手術、牙科手術...等手術。原則上抗微生物製劑使用24小時,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主,若有厭氧菌與嗜氧菌混合污染之可能時,得使用Cephamycin(cefoxitin,cefmetazole)或ampicillin類合併β-lactamase inhibitor(ampicillin/sulbactam,amoxicillin/clavulanic acid)之藥物;如需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或超過48小時,請詳敘理由,俾利審查(90/2/1、95/6/1)。
(3)免疫不全病人經醫師判斷感染風險高,依實證及流行病學資料及相關治療指引等,經感染症專科醫師認定需使用者,得適當使用預防性抗微生物製劑。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105/2/1)。
§ 10.1.10 本保險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範圍暫訂如附表一。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本保險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範圍暫訂如附表一,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增減。
§ 10.1.11 使用本表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超過七日時之檢附資料規定。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使用本表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超過七日時,除需附微生物培養與敏感試驗報告外,尚需附相關檢驗報告(如血、尿...等)與 TPR chart影本並註明使用抗微生物製劑之規格、劑量、使用日期以利審核。
§ 10.1.12 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另訂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給付之。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其於本藥品給付規定中另訂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給付之。

實證補充

本藥品尚無實證補充整理(未來新增 Review/指引知識時補列)。


FDA 段:openFDA US SPL · TFDA 段:食藥署西藥許可證+ATC 分類開放資料 · NHI 段: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更新日 2026-05-31)· 實證補充段:人工彙整。 本頁為資訊整理,實際給付與適應症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