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06BA02 immunoglobulins, normal human, for intravascular adm.

ANTIINFECTIVES FOR SYSTEMIC USE IMMUNE SERA AND IMMUNOGLOBULINS IMMUNOGLOBULINS Immunoglobulins, normal human

健保收載品項 TFDA 在效許可證 6 健保給付條款 32

健保收載品名:"國血製劑益康"人類免疫球蛋白靜脈注射劑、"愛法" 丙球靜脈注射溶液、"百合" 球蛋白靜脈注射液、"貝靈"瑞利勁人體免疫球蛋白靜脈注射液10%、5%免疫球蛋白靜脈注射液、〝基立福〞人免疫球蛋白靜脈注射液5% DIF、丙球蛋白16注射液、丙球靜注射劑、乾燥聚乙烯乙二醇處理人免疫血清球蛋白靜脈注射劑、人免疫血清球蛋白、人體免疫球蛋白凍晶靜脈注射液、人體免疫球蛋白靜脈注射劑、人體免疫球蛋白靜脈注射劑〝益康〞、人體免疫球蛋白靜脈注射劑〝蘇伯〞、克歐維人類免疫球蛋白靜脈輸注液 100 毫克/ 毫升、凱銘斯免疫球蛋白注射液 10%

FDA 適應症

本地 openFDA 快取目前無相符 US SPL;可能是美國無核准品項、成分名稱尚未精確對應,或待 backfill。

TFDA 適應症

台灣食藥署在效西藥許可證 6 張。

適應症(去重後 6 項):

  1. 1、作為兒童、青少年及成人之補充療法、用於:(1)原發性免疫缺陷症候群(PID)伴隨抗體生成不良。(2)繼發性免疫缺乏疾病(SID)、病人有嚴重或復發性感染、抗微生物治療無效、且已證實特定抗體缺乏(PSAF)*或血清IgG濃度<4g/L。*PSAF=對於肺炎鏈球菌多醣體和多肽抗原疫苗、IgG抗體效價的增幅無法達到至少2倍。2、麻疹暴露前/後的預防性用藥、用於禁止或不建議接受主動免疫、容易罹病的兒童、青少年及成人。3、作為兒童、青少年及成人之免疫調節、用於:(1)原發免疫性血小板低下症(Immunethrombocytopenia、ITP)、病人出血風險高、或在手術前矯正血小板計數。(2)格林–巴利症候群(Guillain-BarréSyndrome、GBS)。(3)川崎氏症(KawasakiDisease、KD)(併用乙醯水楊酸)。(4)慢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炎(Chronicinflammatorydemyelinatingpolyneuropathy、CIDP)。(5)多病灶運動神經病變(MultifocalMotorNeuropathy、MMN)。4、作為成人之免疫調節、用於:重症肌無力惡化(MyastheniaGravisexacerbations、MG)。
  2. 1、作為替代療法(1)原發性免疫不全症(Primaryimmunodeficiencysyndromes、PID)如:甲、先天性丙種免疫球蛋白缺乏症(congenitalagammaglobulinemia)及丙種免疫球蛋白過低症(hypogammaglobulinemia)乙、常見變異性免疫不全症(commonvariableimmunodeficiency)丙、嚴重複合型免疫不全症(severecombinedimmunodeficiency)丁、Wiskott-Aldrich氏症候群。(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引致丙種免疫球蛋白過低與復發性細菌感染、且預防性抗生素治療無效的病人。(3)多發性骨髓瘤穩定期(plateauphase)引致丙種免疫球蛋白過低與復發性細菌感染、且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無效的病人。(4)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後引致丙種免疫球蛋白過低。(5)先天性愛滋病(AIDS)伴隨復發性細菌感染者。2、作為免疫調節:(1)免疫性血小板缺乏紫斑症(Immunethrombocytopenicpurpura、ITP)、且具高出血風險或用於手術前矯正血小板計數。(2)格林-巴利症候群(Guillain-BarréSyndrome)。(3)川崎氏症(KawasakiDisease)(與乙醯水楊酸acetylsalicylicacid一起使用、請參閱“劑量/用法”章節。)(4)慢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炎(Chronicinflammatorydemyelinatingpolyneuropathy、CIDP)、對孩童的使用經驗有限。(5)多灶性運動神經病變(MultifocalMotorNeuropathy、MMN)。(6)重症肌無力惡化(MyastheniaGravisexacerbations、MG)。(7)藍伯-伊頓肌無力症(Lambert-EatonMyasthenicSyndrome)。(8)僵體徵候群(StiffPersonSyndrome)。
  3. 作為替代療法:1.原發性免疫不全症(Primaryimmunodeficiencysyndromes、PID)如:(1)先天性丙種免疫球蛋白缺乏症(congenitalagammaglobulinemia)及丙種免疫球蛋白過低症(hypogammaglobulinemia)(2)常見變異性免疫不全症(commonvariableimmunodeficiency)(3)嚴重複合型免疫不全症(severecombinedimmunodeficiency)(4)Wiskott-Aldrich氏症候群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引致丙種免疫球蛋白過低與復發性細菌感染、且預防性抗生素治療無效的病人。3.多發性骨髓瘤穩定期(plateauphase)引致丙種免疫球蛋白過低與復發性細菌感染、且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無效的病人。4.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後引致丙種免疫球蛋白過低。5.先天性愛滋病(AIDS)伴隨復發性細菌感染者。作為免疫調節:1.免疫性血小板缺乏紫斑症(Immunethrombocytopenicpurpura、ITP)、且具高出血風險或用於手術前矯正血小板計數。2.格林-巴利症候群(Guillain-BarréSyndrome)。3.川崎氏症(KawasakiDisease)(與乙醯水楊酸acetylsalicylicacid一起使用、請參閱“劑量/用法”章節。)。4.慢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炎(Chronicinflammatorydemyelinatingpolyneuropathy、CIDP)、對孩童的使用經驗有限。5.多灶性運動神經病變(MultifocalMotorNeuropathy、MMN)。6.重症肌無力惡化(MyastheniaGravisexacerbations、MG)。7.藍伯-伊頓肌無力症(Lambert-EatonMyasthenicSyndrome)。8.僵體徵候群(StiffPersonSyndrome)。
  4. 替代療法:•原發性免疫不全症候群(primaryimmunodeficiencysyndrome、PID)。例如:−先天性丙種球蛋白缺乏症(congenitalagammaglobulinaemia)與低丙種球蛋白血症(hypogammaglobulinaemia)。−常見變異性免疫不全症(commonvariableimmunodeficiency)。−嚴重複合型免疫不全症(severecombinedimmunodeficiencies)。−WiskottAldrich症候群(X染色體性聯遺傳性免疫不全症)。•繼發性免疫缺乏疾病(Secondaryimmunodeficiencies、SID)、這些病人遭受嚴重或復發性感染、對抗菌治療無效、且被證實特定抗體缺乏(provenspecificantibodyfailure、PSAF)或血清中IgG濃度<4g/L。免疫調節:•原發性血小板缺乏紫斑症(Primaryimmunethrombocytopenia、ITP)、有高出血風險或即將進行手術的病人以改善血小板數目。•格林-巴利症候群(Guillain-BarréSyndrome)•川崎氏症(KawasakiDisease)•慢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炎(Chronicinflammatorydemyelinatingpolyradiculoneuropathy、CIDP)•多灶性運動神經病變(MultifocalMotorNeuropathy、MMN)。
  5. IgG的替代治療用藥、適應症包括:1.原發性免疫不全症(primaryimmunedeficiency)。2.由潛在疾病或治療所引發之次發性症狀性低伽瑪球蛋白血症。用於改善免疫調節機能、適應症包括:3.原發性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idiopathicthrombocytopenicpurpura(ITP)】、高危險出血的成人或小孩ITP患者、或者、手術前用以修正血小板數目。4.異體骨髓移植(allogeneicbonemarrowtransplantation)。5.川崎氏症(KawasakiDisease)。6.Guillain-Barré症候群(Guillain-BarréSyndrome(GBS))。
  6. 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原發性血小板減少紫瘢症。川崎氏症(KAWASAKIDISEASE)。
許可證品項:藥品外觀與仿單(6 項)
品名外觀仿單/外盒
〝基立福〞人免疫球蛋白靜脈注射液5% DIF 仿單 · 外盒
凱銘斯免疫球蛋白注射液 10% 仿單 · 外盒
“國血製劑益康”人類免疫球蛋白靜脈注射劑 仿單 · 外盒
克歐維人類免疫球蛋白靜脈輸注液 100 毫克/ 毫升 仿單 · 外盒
"貝靈"瑞利勁人體免疫球蛋白靜脈注射液10% 仿單 · 外盒
第二代"國血製劑益康"人體免疫球蛋白靜脈注射液10% 仿單 · 外盒

資料來源:食藥署「西藥許可證」+「藥品 ATC 碼」+「藥品仿單或外盒」+「藥品外觀」開放資料。

NHI 給付規定

直接適用條款

§ 8.1.1 Hepatitis B immune globulin:
免疫製劑 › 疫苗及免疫球蛋白
Hepatitis B immune globulin:

應以HBsAg (-),Anti-HBc (-)之醫院工作人員為主,且傳染者需為HBsAg (+)。
§ 8.1.3 高單位免疫球蛋白(111/2/1、113/11/1、114/10/1):
免疫製劑 › 疫苗及免疫球蛋白
高單位免疫球蛋白(111/2/1、113/11/1、114/10/1):

本類藥品限依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範圍內用於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病人,須檢附病歷摘要(註明診斷,相關檢查報告及數據,體重、年齡、性別、病史、曾否使用同一藥品及其療效...等)

1.靜脈注射劑:
  (1)先天或後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併發嚴重感染時(需附六個月內免疫球蛋白檢查報告)
  (2)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 (ITP) 經傳統治療效果不佳,若其血小板<80,000/cumm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108/6/1)
    Ⅰ.有嚴重出血。
    Ⅱ.需接受緊急手術治療者。(103/4/1)
  (3)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ITP)且於懷孕或分娩期間,或急性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ITP) 18歲以下兒童。(107/4/1、108/6/1、111/2/1)
  (4)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之預防性使用,但需有醫學中心之診斷証明。
  (5)川崎病合乎美國疾病管制中心所訂之診斷標準
    Ⅰ.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實施或具有小兒心臟醫師證書之小兒科醫師,並有小兒心臟超音波儀器之醫院實施。(108/10/1)
    Ⅱ.需填寫「全民健康保險使用Intravenous Immune Globulin (IVIG) 治療川崎病」申請表(詳附表六)併當月份醫療費用申報。
  (6)因感染誘發過度免疫機轉反應,而致維生重要器官衰竭,有危及生命之慮者,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有加護病房乙等級以上之教學醫院實施。(93/2/1)
  (7)腸病毒感染嚴重患者,且符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之「腸病毒感染嚴重患者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之適應症」。(97/5/9、102/7/23、105/8/1)
  (8)急性發炎性去髓鞘多發性神經根病變(Guillain Barré症候群):(107/12/1、111/2/1)
    Ⅰ.不得與血漿置換術併用。
    Ⅱ.使用於未滿18歲的病人
      i.限無法自行走路的病童,自行走路指不需要他人扶助可以走路,前述只適用於發病前會自行走路的孩童,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或神經科醫師確定診斷。
      ii.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實施。劑量為每公斤體重2公克,分成2天或5天給予。
    Ⅲ.使用於18歲以上病人(111/2/1)
      i.限發病兩週內有嚴重病況(呼吸衰竭或瀕臨呼吸衰竭)病人使用。
      ii.限經神經科醫師確定診斷,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實施。劑量為每公斤體重2公克,分成5天給予。
  (9)慢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炎(Chronic inflammatory demyelinating polyneuropathy, CIDP):(108/2/1、108/10/1、109/4/1、110/3/1、110/12/1、111/3/1、113/11/1)
    Ⅰ.限用於依歐洲神經醫學會聯合會 (European Federation of Neurological Societies; EFNS)之診斷標準確診為慢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炎之2歲以上病患,且對於類固醇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類固醇,臨床上仍產生急性惡化時使用。(110/12/1)
    Ⅱ.前述類固醇治療無效定義,係指使用口服每日每公斤體重1mg或每日60mg prednisolone兩個月仍未有INCAT (Inflammatory Neuropathy Cause and Treatment) Disability scale 1分(含)以上之進步。
    Ⅲ.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及使用。
    Ⅳ.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半年兩個療程,每年最多四個療程,需檢附病歷資料及治療前後的INCAT評估結果。
    Ⅴ.每月最大劑量每公斤體重2公克。
    Ⅵ.如在開始兩個療程後無INCAT 1分(含)以上之進步,則不再給予高單位免疫球蛋白。
    Ⅶ.經高單位免疫球蛋白治療滿1年未復發者(INCAT分數進步1分或1分以上者),應停止治療;若停止治療後惡化(adjusted INCAT disability score change≧1)的患者,可重新申請使用。
    Ⅷ.2歲以上至未滿18歲兒童限使用GAMUNEX-C及Kiovig。(110/12/1、111/3/1、114/10/1)
  (10)後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Secondary Immunodeficiency,SID)的維持性治療使用:(113/11/1)
    Ⅰ.限用於接受骨髓或幹細胞移植病人在合併後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SID)的維持性治療使用,預防感染或降低感染的發生率,且血清IgG濃度<4 g/L,及過去6個月曾發生2次(含)以上嚴重感染。
    Ⅱ.療程為每4週注射1次,每次劑量為每公斤體重0.2公克。
    Ⅲ.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以3個月為限(限使用3個療程),並需檢附免疫球蛋白(IgG 濃度)檢查報告。
    Ⅳ.繼續使用者,需每3個月評估一次血清IgG 濃度(於最後1次注射IVIg的4週後或下次注射前檢測),符合血清IgG濃度<5g/L,且過去3個月曾發生嚴重感染,方可提出申請續用。若續用時血清IgG濃度<5g/L則每次劑量為每公斤體重0.2-0.4公克。
    Ⅴ.上揭為預防感染或降低感染發生率,限使用於正在接受壓抑B細胞之積極治療方案病人,每個方案以9個月為上限。
  (11)多灶性運動神經病變(Multifocal motor neuropathy, MMN)(限使用Privigen、Privigen TW Solution for Intravenous Infusion、KIOVIG、GAMUNEX-C)(114/7/1)
    Ⅰ.限用於多灶性運動神經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病人:
      i.漸進性不對稱的局部肢體無力,至少影響到兩條運動神經支配區域,且缺乏明顯的感覺異常。
      ii.影響區域其肌腱反射低下或喪失。
      iii.影響之運動神經具備等於或超過50%傳導障礙(≥ 50% conduction block)。
      iv.排除上運動神經元徵象(upper motor neuron sign)及侵犯腦神經/延髓症狀(cranial nerves and bulbar involvement)。
      v.ONLS (Overall Neuropathy Limitations Scale)≥ 2分。
    Ⅱ.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及使用。
    Ⅲ.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半年2個療程,每年最多4個療程。
    Ⅳ.每療程最大劑量每公斤體重2公克。
    Ⅴ.需檢附病歷資料、治療前後的神經傳導及ONLS量表評估結果。
    Ⅵ.如在開始2個療程後無ONLS 1分(含)以上之進步,則不再給予高單位免疫球蛋白治療。繼續使用者,需每半年評估一次,若ONLS量表改善或穩定無惡化者,得繼續使用下半年兩個療程。
    Ⅶ.經免疫球蛋白治療滿1年而未復發(ONLS進步1分(含)以上)者,應停止治療;若停止治療後惡化(ONLS增加≥ 1分)的患者,可重新申請使用。
2.皮下注射劑:(108/2/1)
  原發性免疫不全症之預防性使用,需有醫學中心之診斷證明。

註:川崎病診斷標準:
1.發燒五天或五天以上且合併下列五項臨床症狀中至少四項。
  (1)兩眼眼球結膜充血。
  (2)嘴唇及口腔的變化:嘴唇紅、乾裂或草莓舌或咽喉泛紅。
  (3)肢端病變:手(足)水腫或指(趾)尖脫皮。
  (4)多形性皮疹。
  (5)頸部淋巴腺腫。
2.排除其他可能引起類似臨床疾病。
3.或只符合三項臨床症狀,但心臟超音波檢查已發現有冠狀動脈病變。
歷史演變(18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93/2/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97/5/9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02/7/23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03/4/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05/8/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07/4/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07/12/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08/2/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08/6/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08/10/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09/4/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10/3/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10/12/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11/2/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11/3/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13/11/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14/7/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114/10/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 9.28 Bortezomib(如Velcade):(96/6/1、98/2/1、99/3/1、99/9/1、100/10/1、101/6/1、105/5/1、109/4/1、109/6/1、111/1/1、112/4/1)附表九之三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Bortezomib(如Velcade):(96/6/1、98/2/1、99/3/1、99/9/1、100/10/1、
Bortezomib(如Velcade):(96/6/1、98/2/1、99/3/1、99/9/1、100/10/1、101/6/1、105/5/1、109/4/1、109/6/1、111/1/1、112/4/1)附表九之三
限用於
1.合併其他癌症治療藥品使用於多發性骨髓瘤病人:(99/3/1、100/10/1、101/6/1、109/4/1、109/6/1、111/1/1、112/4/1)
  (1)每人終生以16個療程為上限。(99/9/1、109/4/1、109/6/1、111/1/1、112/4/1)
  (2)需經事前申請後使用,每次申請4個療程。(101/6/1)
  (3)開始治療時病患須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112/4/1)
    Ⅰ.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10%,或是經切片確認且有≧1顆的plasmacytoma。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ⅰ.腎功能不全:serum creatinine>2.0mg/dL或estimated GFR (eGFR)<40 ml/min,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ⅱ.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ii.貧血(Hemoglobin<10 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iv.影像檢查確認之osteolytic bone lesion(s)。
      v.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60%。
      vi.Serum free light-chain ratio≧100。
  (4)使用4個療程後,必須確定藥物使用後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 (即表示為response或stable status),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之比率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101/6/1、109/4/1)
  (5)若病患於前線療程符合前項規定(4)之療效而醫師決定可暫時停藥,則後續療程可保留,於疾病復發時,再行申請使用。(101/6/1、109/4/1)
  (6)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16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
2.被套細胞淋巴瘤(Mantle Cell Lymphoma, MCL)病人:(98/2/1、105/5/1)
  (1)每人以8個療程為上限。(99/9/1)
  (2)每日最大劑量1.5mg/m2/day;每個療程第1,4,8,11日給藥。
  (3)第一線使用過復發者,不得申請再次使用。(105/5/1)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歷史演變(11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96/6/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98/2/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99/3/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99/9/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100/10/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101/6/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105/5/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109/4/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109/6/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111/1/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112/4/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9.43 Lenalidomide(如Revlimid):(101/12/1、106/10/1、109/2/1、109/8/1、112/4/1、114/10/1、115/3/1、115/4/1、115/5/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Lenalidomide(如Revlimid):(101/12/1、106/10/1、109/2/1、109/8/1、112/4/1、
Lenalidomide(如Revlimid):(101/12/1、106/10/1、109/2/1、109/8/1、112/4/1、114/10/1、115/3/1、115/4/1、115/5/1)
1.多發性骨髓瘤:
  (1)先前尚未接受過任何治療且不適用造血幹細胞移植的多發性骨髓瘤患者可使用lenalidomide併用dexamethasone作為第一線治療。開始治療時病患須同時符合下列I與Ⅱ的條件:(109/2/1、109/8/1、112/4/1)
    Ⅰ.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10%,或是經切片確認且有≧1顆的plasmacytoma。(112/4/1)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腎功能不全:serum creatinine>2.0mg/dL或estimated GFR (eGFR)<40 ml/min,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ⅱ.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或2.75 mmol/L)。
      ⅲ.貧血(Hemoglobin<10 gm/dL 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ⅳ.影像檢查確認之osteolytic bone lesion(s)。
      ⅴ.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60%
      ⅵ.Serum free light-chain ratio≧100。
    Ⅲ.每4個療程重新申請時,須重新評估是否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若經重新評估為已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者,即須停止Rd之治療。(112/4/1)
  (2)與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已接受至少一種治療失敗之多發性骨髓瘤患者,且需同時符合下列I與Ⅱ的條件:(101/12/1、112/4/1)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ⅲ.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ⅳ.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ⅴ.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ⅵ.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ⅲ.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ⅳ.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ⅴ.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ⅵ.出現其他 end-organ dysfunctions。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每4個療程須再次申請。
    Ⅰ.每天限給付1粒。
    Ⅱ.使用4個療程後,必須確定paraprotein(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
  (4)每人終生至多給付24個療程為限(每療程為4週)。使用Leavdo、Lelimide及Revlimid終生至多給付36個療程為限。(106/10/1、109/2/1、109/8/1、112/4/1、115/3/1、115/4/1)
  (5)115年2月28日以前已核定使用Leavdo或Lelimide,及115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使用Revlimid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36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115/3/1、115/4/1)
2.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114/10/1、115/3/1、115/4/1)
  (1)Lenalidomide(限使用Leavdo、Lelimide及Revlimid)與 tafasitamab合併使用於經一線全身治療含rituximab治療復發型,不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DLBCL)成人病人,病人須符合tafasitamab之藥品給付規定(114/10/1、115/3/1、115/4/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每人至多給付12個療程。
    Ⅱ.每天限給付1粒。
3.Lenalidomide(限使用Revlimid)與rituximab(限使用Rixathon)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一線全身性治療之復發性或難治性濾泡性淋巴瘤成人病人:(115/5/1)
  (1)具CD20抗原陽性。
  (2)需符合WHO 淋巴瘤分類為I、II或IIIa期的診斷。
  (3)開始使用前之疾病狀態需出現下列任一情形:
    I.有單一腫瘤直徑7公分以上者;
    II.有三顆以上之腫瘤其直徑大於3公分以上者;
    III.脾臟腫大,其長度16公分以上者;
    IV.對vital organs造成擠壓者;
    V.周邊血中出現淋巴球增生超過5000/ mm3者;
    VI.出現任一系列血球低下者(platelet<100,000/ mm3,或 Hb<10gm/dL,或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1500/mm3)。
    VII.B symptoms。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需檢附影像資料(CT或MRI),若未達partial remission或 complete remission,則不予給付。
  (5)每位病人最多給付12個療程,若病情惡化應即停止使用。
  (6)每日限處方1粒。
歷史演變(8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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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2 Pomalidomide(如Pomalyst):(107/1/1、109/2/1、112/4/1、113/9/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Pomalidomide(如Pomalyst):(107/1/1、109/2/1、112/4/1、113/9/1)
Pomalidomide(如Pomalyst):(107/1/1、109/2/1、112/4/1、113/9/1)
1.與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核准用於多發性骨髓瘤病人,且先前接受過含lenalidomide和bortezomib在內的至少兩種療法,且確認完成前次治療時或結束治療後六十天內發生疾病惡化(disease progression)。
2.限與elotuzumab及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之前曾接受過至少兩種療法(包括lenalidomide和蛋白酶體抑制劑)的多發性骨髓瘤成年病人。(113/9/1)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7/1/1、112/4/1)
  (1)初次申請以3個療程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112/4/1)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人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人,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多發性骨髓瘤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證明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方可繼續使用。續用時的申請以3個療程為限。疾病若發生惡化情形應即停止使用。(107/1/1、112/4/1)
4.每人終生以10個療程為上限,Pomado則每人以6個療程為上限。(107/1/1、112/4/1、113/9/1)
5.不得與其他蛋白酶體抑制劑(proteasome inhibitor)或免疫調節劑(immunomodulatory drugs)併用。 (109/2/1、112/4/1)
6.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10個療程,Pomado則每人6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113/9/1)
7.每日最多處方1粒(113/9/1)
歷史演變(4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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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5 Carfilzomib (如Kyprolis):(109/2/1、112/4/1、1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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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filzomib (如Kyprolis):(109/2/1、112/4/1、113/4/1)
1.與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曾接受含bortezomib及lenalidomide兩種治療後無法耐受或惡化之病患,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 < 2)及足夠腎功能(CrCl ≥50 ml/minute)的多發性骨髓瘤成年患者。
2.與isatuximab/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一種含bortezomib 或 lenalidomide 之療法治療失敗的多發性骨髓瘤成人患者,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 (ECOG < 2) 者。(113/4/1)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9/2/1、112/4/1)
  (1)初次申請以4個療程(每療程為4週)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109/2/1、112/4/1)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患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證明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方可繼續使用。續用時的申請每次以3個療程為限。
  (3)每人終生以10個療程為上限。 (109/2/1、112/4/1)
4.不得與其他蛋白酶體抑制劑(proteasome inhibitor)或免疫調節劑(immunomodulatory drugs) 或daratumumab併用。(109/2/1、112/4/1、113/4/1)
5.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10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
歷史演變(3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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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7 Ixazomib (如Ninlaro):(109/3/1、112/4/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Ixazomib (如Ninlaro):(109/3/1、112/4/1)
Ixazomib (如Ninlaro):(109/3/1、112/4/1)
1.與lenalidomide及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已接受至少一種治療失敗之多發性骨髓瘤病患,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體能不適合(unfit)化療標靶注射治療者。
  (2)曾接受bortezomib治療失敗,但有嚴重心血管共病無法接受carfizomib 治療之病患。(109/3/1、112/4/1)
2.前述病患若於第二線治療使用,則需為具高風險細胞遺傳異常的病人群 (包括具del(17p)、t(4;14)、t(14;16)及1q21 amplification等染色體變化者);若為第三線以上治療使用,則不需為具高風險遺傳異常者。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9/3/1、112/4/1)
  (1)初次申請以4個療程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109/3/1、112/4/1)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後續每次申請以4個療程(每療程為4週)為限,續用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109/3/1、112/4/1)
  (3)每人終生以12個療程為上限。(109/3/1、112/4/1)
4.除lenalidomide外,本案藥品不得與其他蛋白酶體抑制劑(proteasome inhibitor)或免疫調節劑(immunomodulatory drugs)併用。(109/3/1、112/4/1)
5.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12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
歷史演變(2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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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8 Daratumumab(如Darzalex 靜脈注射劑與皮下注射劑):(109/4/1、112/4/1、113/4/1、114/9/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Daratumumab(如Darzalex 靜脈注射劑與皮下注射劑):(109/4/1、112/4/1、
Daratumumab(如Darzalex 靜脈注射劑與皮下注射劑):(109/4/1、112/4/1、113/4/1、114/9/1)
1.治療適合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的新診斷多發性骨髓瘤成人病人:(114/9/1)
  (1)限與bortezomib、thalidomide及dexamethasone併用。
  (2)開始治療時病人須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
    I.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10%,或是經切片確認且有≧1顆的plasmacytoma。
    II.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i.腎功能不全:serum creatinine>2.0mg/dL或estimated GFR (eGFR)<40 ml/min,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ii.貧血(Hemoglobin<10 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iv.影像檢查確認之osteolytic bone lesion(s)。
      v.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60%。
      vi.Serum free light-chain ratio≧100。
  (3)首次申請為12次輸注,須檢附完整之造血幹細胞移植計畫,並詳細記載確認捐贈者名單及移植前調適治療等資料。需由具訓練血液及骨髓移植醫師能力之醫院申請,並由完成血液及骨髓移植訓練之醫師確認移植計畫。
  (4)再次申請為4次輸注,應檢附移植相關資料,且第一線治療總共以16次輸注為上限。
2.限與bortezomib/dexamethasone或lenalidomide/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1種含bortezomib 或 lenalidomide 之療法治療失敗的多發性骨髓瘤成人患者,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 < 2)者,以總共22次輸注為上限。(109/4/1、112/4/1、114/9/1)
  (1)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首次申請為10次輸注,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Ⅱ.與Ⅲ.的條件:(109/4/1、112/4/1、114/9/1)
    I.病人先前未曾接受過daratumumab之治療。(114/9/1)
    II.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i.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ii.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Ⅲ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vii.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iii.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x.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x.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xi.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xi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之後申請則為每次4次輸注,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109/4/1、112/4/1)
3.除lenalidomide、thalidomide或bortezomib外,本案藥品不得與其他蛋白酶體抑制劑(proteasome inhibitor)或免疫調節劑(immunomodulatory drugs)併用。(109/4/1、112/4/1、114/9/1)
4.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第一線治療以總共16輸注為上限,第二線以上治療以總共22次輸注為上限,接受第一線治療以後,不再給付第二線以上治療)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114/9/1)
5.Daratumumab與isatuximab二者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藥物耐受不良以外,不可以其他原因申請互換使用。(113/4/1)
歷史演變(4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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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113/4/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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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8 Isatuximab(如Sarclisa):(113/4/1、114/9/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Isatuximab(如Sarclisa):(113/4/1、114/9/1)
Isatuximab(如Sarclisa):(113/4/1、114/9/1)
1.限與carfilzomib/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1種含bortezomib或lenalidomide之療法治療失敗的多發性骨髓瘤成人患者,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2)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13/4/1、114/9/1)
  (1)首次申請為10次輸注,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Ⅱ.與Ⅲ.的條件:
    Ⅰ.病人先前曾未接受過daratumumab之治療。(114/9/1)
    Ⅱ.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Ⅲ.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之後申請則為每次4次輸注,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
3.每位病人終生限給付26次輸注。
4.除carfilzomib外,本案藥品不得與其他蛋白酶體抑制劑(proteasome inhibitor)或免疫調節劑(immunomodulatory drugs)併用。
5.Isatuximab與daratumumab二者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藥物耐受不良以外,不可以其他原因申請互換使用。
歷史演變(2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113/4/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114/9/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9.111 Elotuzumab (如Empliciti):(113/9/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Elotuzumab(如Empliciti):(113/9/1)
Elotuzumab (如Empliciti):(113/9/1)
1.與pomalidomide及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之前曾接受過至少兩種療法(包括lenalidomide和蛋白酶體抑制劑)的多發性骨髓瘤成年病人,且完全符合下列條件:
  (1)確認完成前次治療時或結束治療後六十天內發生疾病惡化(disease progression)。
  (2)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 < 2)。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以3個療程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人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人,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多發性骨髓瘤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證明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方可繼續使用。續用時的申請以3個療程為限。疾病若發生惡化情形應即停止使用。
  (3)每人以10個療程為上限。
3.不得與蛋白酶體抑制劑(bortezomib、carfilzomib)或lenalidomide併用。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113/9/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9.117 Selinexor(如Xpovio):(114/3/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Selinexor(如Xpovio):(114/3/1)
Selinexor(如Xpovio):(114/3/1)
1.與bortezomib及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已接受至少2種治療失敗之多發性骨髓瘤病人,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2)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以4個療程(每療程為5週)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
    I.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但若為plamacytoma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
      i.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ii.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病患,骨髓漿細胞(plasma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II.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i.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ii.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calcium>11.0mg/dL或2.75mmol/L)。
      iv.貧血(Hemoglobin下降幅度≧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證明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方可繼續使用。續用時的申請每次以4個療程為限。
  (3)每人終生以8個療程為上限。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114/3/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9.118 Elranatamab (如Elrexfio):(114/5/1、114/8/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Elranatamab (如Elrexfio):(114/5/1、114/8/1)
Elranatamab (如Elrexfio):(114/5/1、114/8/1)
1.適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四線療法(包括一種蛋白酶體抑制劑、一種免疫調節劑和一種抗CD38單株抗體)並在最近治療後顯示為疾病惡化的復發性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成人病人,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2)。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首次申請為13次輸注,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
    I.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病人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
      i.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ii.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病人,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II.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i.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ii.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或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 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 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 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續用申請每次以13次輸注為限。
3.每位病人終生限給付39次輸注。
4.執行醫師須完全符合下列資格:
  (1)醫師必須為血液病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專科醫師且須完成血液病和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相關照護訓練。(114/5/1、114/8/1)
  (2)每兩年接受至少6小時中華民國血液及骨髓移植學會或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舉辦之雙特異性抗體相關治療教育訓練。
5.Elranatamab與teclistamab僅能擇一給付,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二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39次輸注為上限。
歷史演變(2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114/5/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114/8/1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9.119 Teclistamab (如Tecvayli) :(114/5/1、114/8/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Teclistamab (如Tecvayli) :(114/5/1、114/8/1)
Teclistamab (如Tecvayli) :(114/5/1、114/8/1)
1.適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四線療法(包括一種蛋白酶體抑制劑、一種免疫調節劑和一種抗CD38單株抗體)並在最近治療後顯示疾病惡化的復發性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成人病人,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 ≤ 2)。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首次申請為30mg/3ml規格2次輸注與153mg/1.7ml規格11次輸注,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病人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
      i.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ii.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病人,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i.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ii.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 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 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 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續用時的申請每次以153mg/1.7ml規格13次輸注為限。
3.每位病人終生限給付39次輸注(含30mg/3ml規格共2次輸注、153mg/1.7ml規格共37次輸注)。
4.執行醫師須完全符合下列資格:
  (1)醫師必須為血液病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專科醫師且須完成血液病和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相關照護訓練。(114/5/1、114/8/1)
  (2)每兩年接受至少6小時中華民國血液及骨髓移植學會或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舉辦之雙特異性抗體相關治療教育訓練。
5.Teclistamab與elranatamab僅能擇一給付,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二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39次輸注為上限。
歷史演變(2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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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層 ATC 繼承條款

下列條款掛在較上層的 ATC 分類,依 ATC 階層也適用於本代碼。

繼承自 ATC J

§ 0.5 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優先選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常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品名表 (附
通則 › 通則
五、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優先選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常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品名表 (附表一) 所列者為限。但經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確實有效或病情需要者,依本保險規定之抗微生物製劑使用原則用藥。
§ 10.1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歷史演變(11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86/10/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87/4/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87/7/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0/2/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1/4/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2/9/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5/6/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9/11/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102/7/23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105/2/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108/12/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 10.5.1 Imipenem + cilastatin(如Tienam);meropenem(如Mepem):(87/11/1、93/2/1、93/5/1、99/5/1、99/8/1)
抗微生物劑 › Carbapenem 類抗微生物製劑:
Imipenem + cilastatin(如Tienam);meropenem(如Mepem):(87/11/1、93/2/1、93/5/1、99/5/1、99/8/1)
1.經細菌培養證實有意義之致病菌且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均具抗藥性,而對carbapenem具有感受性 (sensitivity)。
2.經細菌培養,發現有意義之致病菌對carbapenem及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具有感受性,但病患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過敏無其他藥物可供選用時。
3.臨床上為嚴重之細菌感染,且經其他廣效性的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者。
4.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 (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93/5/1)
歷史演變(5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87/11/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3/2/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3/5/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9/5/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9/8/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 10.5.2 Ertapenem(如Invanz inj.):(93/5/1、96/12/1)
抗微生物劑 › Carbapenem 類抗微生物製劑:
Ertapenem(如Invanz inj.):(93/5/1、96/12/1)
1.臨床上為中、重度細菌感染,且經其他抗微生物製劑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者,但限用於:
  (1)複雜的腹腔內感染
  (2)感染性肺炎
  (3)急性骨盆感染
2.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歷史演變(2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93/5/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96/12/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 10.5.3 Doripenem (如Finibax):(99/8/1)
抗微生物劑 › Carbapenem 類抗微生物製劑:
Doripenem (如Finibax):(99/8/1)
1.經細菌培養證實有意義之致病菌且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均具抗藥性或對其他具有感受性抗微生物製劑過敏,而對carbapenem具有感受性(sensitivity)之複雜性泌尿道感染(包括腎盂腎炎)及複雜性腹腔內感染。
2.臨床上為嚴重之複雜性泌尿道感染(包括腎盂腎炎)及複雜性腹腔內感染,且經其他廣效性的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者。
3.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99/8/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 10.8.5 Tigecycline(如Tygacil):(95/12/1、100/7/1)
抗微生物劑 › 其他
Tigecycline(如Tygacil):(95/12/1、100/7/1)
1.限下列條件之一使用:
  (1)經細菌培養證實有意義之致病菌且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均具抗藥性或對其他具有感受性抗微生物製劑過敏,而對tigecycline具有感受性(sensitivity)之複雜性皮膚及皮膚結構感染或複雜性腹腔內感染症使用。
  (2)其他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認定需使用之下列感染症:複雜性皮膚及皮膚結構感染、複雜性腹腔內感染、社區感染性肺炎。(100/7/1)
2.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歷史演變(2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95/12/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100/7/1legacy_boan_parsed:ch10.txt
§ 12.3 Ofloxacin (如Tarivid Otic Solution):(88/8/1)
耳鼻喉科製劑 › Ofloxacin (如Tarivid
Ofloxacin (如Tarivid Otic Solution):(88/8/1)

1.有耳膜穿孔之急慢性中耳炎病患,每次處方以一瓶(十日)為原則。
2.其他耳部感染症如外耳炎等,若經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無效,且有病歷詳細記載者方得使用。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88/8/1legacy_boan_parsed:ch12.txt
§ 12.4 Ciprofloxacin +hydrocortisone (如Siproxan Otic Drops)(97/4/1)
耳鼻喉科製劑 › Ciprofloxacin +hydrocortisone (如Siproxan
Ciprofloxacin + hydrocortisone (如Siproxan Otic Drops)(97/4/1)

1.耳部感染症如外耳炎等,若經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無效,且有病歷詳細記載者方得使用
2.每次處方以一瓶為原則。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97/4/1legacy_boan_parsed:ch12.txt
§ 10.5 Carbapenem類抗微生物製劑:
抗微生物劑 › Carbapenem 類抗微生物製劑:
Carbapenem類抗微生物製劑:
§ 10.1.1 凡醫師診斷為感染症,確有臨床需要者得適當使用抗微生物製劑。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凡醫師診斷為感染症,確有臨床需要者得適當使用抗微生物製劑。
§ 10.1.2 門診使用抗微生物製劑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87/7/1)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門診使用抗微生物製劑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如有必要,每次以七日為限;慢性骨髓炎病患得視病情需要延長抗微生物製劑給藥日數,惟每次門診處方仍以兩週為上限(87/7/1)。
§ 10.1.4 使用抗微生物製劑,宜以同療效、價廉為原則。(87/4/1)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使用抗微生物製劑,宜以同療效、價廉為原則。使用三種抗微生物製劑(含)以上,需附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報告,藥物敏感試驗報告應包括第一線及第二線抗微生物製劑及各類常用藥物;同類同抗菌範疇之抗微生物製劑,若未能都進行藥物敏感性試驗時,得以其中之一種藥物的敏感性試驗結果做為使用其他同類同抗菌範疇藥物合理性之判定參考。(87/4/1)
§ 10.1.5 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以本保險規定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優先使用。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以本保險規定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優先使用,如欲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需依規定第6、7項辦理。
§ 10.1.6 醫師得按下列病情及診斷直接使用第一線以外抗微生物製劑(91/4/1)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醫師得按下列病情及診斷於進行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後直接使用第一線以外抗微生物製劑,惟若微生物培養證明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有效,應考慮改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91/4/1)
(1)感染病情嚴重者,包括:
    Ⅰ.敗血症(sepsis)或敗血性休克(septic shock)
    Ⅱ.中樞神經感染
    Ⅲ.使用呼吸器者。
(2)免疫狀態不良併發感染者:
    Ⅰ.接受免疫抑制劑。
    Ⅱ.接受抗癌化學療法。
    Ⅲ.白血球數在1000/cumm以下或多核白血球數在500/cumm以下。
(3)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86/10/1、92/9/1)。
(4)手術中發現有明顯感染病灶者。
(5)脾臟切除病人有不明原因發熱者。
(6)臟器穿孔。
(7)嚴重污染傷口病人。
(8)患疑似感染之早產兒及新生兒(出生二個月以內)。
(9)發生明確嚴重院內感染症者。
(10)常有厭氧菌與非厭氧菌混合感染之組織部位感染時(如糖尿病足部壞疽併感染、骨盆腔內感染),得直接使用可同時治療厭氧菌與非厭氧菌多重感染之單一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
§ 10.1.7 醫師得按下列病情改用第一線以外抗微生物製劑: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醫師得按下列病情改用第一線以外抗微生物製劑:
(1)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超過72小時,經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證實對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具抗藥性,確有需要使用者,並請檢附該檢驗報告。
(2)每72小時更換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一次,歷經7日以上仍無效,由其他醫療機構轉送至有微生物培養室醫院病人者。
(3)嬰幼兒(出生二個月以上至滿五足歲)患疑似感染疾病,在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72小時仍無明顯療效者。
§ 10.1.8 預防性的使用抗微生物製劑:(105/2/1)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預防性的使用抗微生物製劑:(105/2/1)。
(1)清淨的手術:大致可分甲、乙兩類。
  甲類:如單純性疝氣手術、精索靜脈曲張手術、甲狀腺手術、乳房切除手術...等,原則上可「免用」抗微生物製劑,如需使用,可術前一劑量,手術時間超過二小時者得於術中追加一劑,使用之抗微生物製劑應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限(90/2/1)。
  乙類:如心臟手術、腦部手術、臟器移植手術及放置人工植入物之手術,原則上使用不可超過24小時,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主;如需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或超過48小時,請詳敘理由,俾利審查(90/2/1、95/6/1)
(2)清淨但易受污染的手術。
  術野是清淨但術中易受污染,如肝膽胃腸手術、泌尿道手術、肺部手術、婦科手術、耳鼻喉科手術、牙科手術...等手術。原則上抗微生物製劑使用24小時,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主,若有厭氧菌與嗜氧菌混合污染之可能時,得使用Cephamycin(cefoxitin,cefmetazole)或ampicillin類合併β-lactamase inhibitor(ampicillin/sulbactam,amoxicillin/clavulanic acid)之藥物;如需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或超過48小時,請詳敘理由,俾利審查(90/2/1、95/6/1)。
(3)免疫不全病人經醫師判斷感染風險高,依實證及流行病學資料及相關治療指引等,經感染症專科醫師認定需使用者,得適當使用預防性抗微生物製劑。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105/2/1)。
§ 10.1.10 本保險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範圍暫訂如附表一。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本保險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範圍暫訂如附表一,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增減。
§ 10.1.11 使用本表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超過七日時之檢附資料規定。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使用本表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超過七日時,除需附微生物培養與敏感試驗報告外,尚需附相關檢驗報告(如血、尿...等)與 TPR chart影本並註明使用抗微生物製劑之規格、劑量、使用日期以利審核。
§ 10.1.12 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另訂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給付之。
抗微生物劑 ›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其於本藥品給付規定中另訂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給付之。

實證補充

本藥品尚無實證補充整理(未來新增 Review/指引知識時補列)。


FDA 段:openFDA US SPL · TFDA 段:食藥署西藥許可證+ATC 分類開放資料 · NHI 段: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更新日 2026-05-31)· 實證補充段:人工彙整。 本頁為資訊整理,實際給付與適應症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