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04AA01 glucagon
SYSTEMIC HORMONAL PREPARATIONS, EXCL. SEX HORMONES AND INSULINS ›PANCREATIC HORMONES ›GLYCOGENOLYTIC HORMONES ›Glycogenolytic hormones
健保收載品項 FDA 已核准 TFDA 在效許可證 1 健保給付條款 2
健保收載品名:昇糖精、歐汝可康注射劑1公絲、高血糖素凍晶注射劑1單位、高血糖素凍晶注射劑10單位
FDA 適應症
1 INDICATIONS AND USAGE Glucagon for Injection is an antihypoglycemic agent and a gastrointestinal motility inhibitor indicated: • for the treatment of severe hypoglycemia in pediatric and adult patients with diabetes. ( 1.1 ) • as a diagnostic aid for use during radiologic examinations to temporarily inhibit movement of the gastrointestinal tract in adult patients. ( 1.2 ) 1.1 Severe Hypoglycemia Glucagon for Injection is indicated for the treatment of severe hypoglycemia in pediatric and adult patients with diabetes mellitus. 1.2 Diagnostic Aid Glucagon for Injection is indicated as a diagnostic aid for use during radiologic examinations to temporarily inhibit movement of the gastrointestinal tract in adult patients.
資料來源:openFDA(美國 FDA Structured Product Labeling)。為英文原文,僅供對照。
TFDA 適應症
NHI 給付規定
直接適用條款
§ 5.4.1.1 生長激素 (Somatropin) (111/2/1):
激素及影響內分泌機轉藥物 › 作用於腦下腺前葉與下視丘的藥物
生長激素 (Somatropin) (111/2/1):
1.限生長激素缺乏症、透納氏症候群、SHOX缺乏症(限使用Humatrope)及努南氏症候群(限使用Norditropin)患者使用。(104/6/1、111/11/1)
2.限地區醫院以上層級具兒科內分泌學次專科、兒科醫學遺傳學及新陳代謝學次專科或新陳代謝專科醫師診斷。(104/6/1、110/12/1)
3.生長激素缺乏症使用生長激素治療,依下列規範使用:(100/12/1)
(1)診斷:施行insulin, clonidine, L-Dopa, glucagon, arginine等檢查有兩項以上之檢查生長激素值均低於7ng/mL(insulin test須附檢查時之血糖值)。包括病理性(pathological)及特發性(idiopathic)及新生兒生長激素缺乏症。
(2)開始治療條件:
Ⅰ.病理性生長激素缺乏症者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
i.包括下視丘-腦垂體病變(如:腫瘤或腦垂體柄因被浸潤而膨大)及下視丘-腦垂體發育異常(如:無腦垂體柄、腦垂體後葉異位)者。
ii.生長速率一年小於四公分。須具有資格申請生長激素治療的醫療機構身高檢查,每隔三個月一次至少六個月以上之紀錄。)
Ⅱ.特發性生長激素缺乏症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
i.身高低於第三百分位且生長速率一年小於四公分。須具有資格申請生長激素治療的醫療機構身高檢查,每隔三個月一次至少六個月以上之紀錄。
ii.骨齡比實際年齡遲緩至少二個標準差(應檢附骨齡X光檢查影像)。
Ⅲ.新生兒生長激素缺乏症,一再發生低血糖,有影響腦部發育之顧慮者。
(3)治療劑量:起始劑量0.18 mg/kg/week,爾後視需要可調整至0.18~0.23mg/kg/week。
(4)治療監測:身高和體重至少每三個月測量一次,骨齡每六至十二個月測定一次。
(5)繼續治療條件(每年評估一次):
Ⅰ.治療後第一年,生長速率比治療前增加至少3公分/年。
Ⅱ.骨齡:男生骨齡16歲,女生骨齡14歲為治療之最後期限。
(6)個案申請時需檢附相關資料包括實驗室檢查報告影本、療程中門診追蹤身高體重記錄影本、骨齡X光片影像及藥品劑量等資料之治療計畫),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4.透納氏症候群病人使用生長激素治療的原則:
(1)診斷:X染色體部分或全部缺乏的女童。(請檢附檢查報告)(96/11/1)
(2)病人無嚴重心臟血管、腎臟衰竭等危及生命或重度脊椎彎曲等影響治療效果的狀況。
(3)開始治療條件:
Ⅰ.6歲以上(111/2/1)。
Ⅱ.身高低於第三百分位以下且生長速率一年小於四公分,需具有資格申請生長激素治療的醫療機構身高檢查,每隔三個月一次,至少六個月以上之紀錄。(96/11/1)
Ⅲ.骨齡14歲以下(請檢附骨齡X光片)(111/2/1)
(4)治療劑量:不超過 1 IU/kg/wk或0.35 mg/kg/wk。(96/11/1)
(5)繼續治療條件(每年評估一次):
Ⅰ.骨齡14歲以下(111/2/1)。
Ⅱ.第一年生長速率比治療前增加至少2公分/年。
Ⅲ.第二年開始,生長速率至少4公分/年。
5.用於治療SHOX缺乏症患者使用生長激素治療的原則:(104/6/1)
(1)診斷:SHOX基因突變或缺乏(請檢附檢查報告,若為點突變者,需加附文獻資料證實此突變確為致病突變)。
(2)開始治療條件:
Ⅰ.年齡6歲以上(111/2/1)。
Ⅱ.身高低於第三百分位以下且生長速率一年小於四公分,需具有資格申請生長激素治療的醫療機構身高檢查,每隔三個月一次,至少六個月以上之紀錄。
Ⅲ.男性16歲以下、女性14歲以下(請檢附骨齡X光片) (111/2/1)
(3)治療劑量:不超過 0.35 mg/kg/wk。
(4)繼續治療條件(每年評估一次):
Ⅰ.骨齡:男性16歲以下、女性14歲以下(請檢附骨齡X光片) (111/2/1)
Ⅱ.第一年生長速率比治療前增加至少2公分/年。
Ⅲ.第二年開始,生長速率至少4公分/年。
(5)需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6.努南氏症候群(Noonan Syndrome)病人使用生長激素治療的原則:(111/11/1)
(1)診斷:(需同時符合下列兩點)
Ⅰ.努南氏症候群臨床表現型者,診斷標準表如下:
| 臨床特徵 | 主要表徵 | 次要表徵 |
|---|---|---|
| 1.臉部 | 典型臉部表徵 | 疑似臉部表徵 |
| 2.心臟 | 肺動脈狹窄,肥厚阻塞型心肌病變and/or典型努南氏症心電圖(wide QRS with negative pattern in left precordial lead) | 其他心臟缺陷 |
| 3.身高 | 小於3% | 小於10% |
| 4.胸壁 | 雞胸或漏斗胸 | 寬的胸廓 |
| 5.家族史 | 第一直系血親有努南氏症診斷 | 第一直系血親疑似有努南氏症 |
| 6.其他 | 同時合併智力障礙,隱睪及淋巴循環不良 | 智力障礙,隱睪及淋巴循環不良符合其中一項 |
備註1:典型臉部表徵包括:額頭高且寬、眼距過寬、內眥贅皮、眼尾下垂、低位後轉耳、耳外緣厚、高顎弓、小下巴、脖子短、後頸厚及後枕髮線低。
備註2:努南氏症臨床診斷須符合以下三者之一:
(1)兩個主要表徵。
(2)一個主要表徵加上兩個次要表徵。
(3)四個次要表徵。
Ⅱ.具有PTPN11、SOS1、RIT1、RAF1、RRAS2、LZTR1、SOS2、KRAS、NRAS、BRAF、MAP2K1 (MEK1)、PPP1CB等努南氏症候群相關基因之任一致病性變異或拷貝數變異(請檢附檢查報告)。
(2)開始治療條件:
Ⅰ.6歲以上。
Ⅱ.身高低於第三百分位以下且生長速率一年小於4公分,需具有資格申請生長激素治療的醫療機構身高檢查,每隔3個月一次,至少6個月以上之紀錄。
Ⅲ.骨齡:男性16歲以下、女性14歲以下(請檢附骨齡X光片)
(3)治療劑量:不超過 0.35mg/kg/wk。
(4)繼續治療條件(每年評估1次):
Ⅰ.骨齡:男性16歲以下、女性14歲以下(請檢附骨齡X光片)
Ⅱ.第一年生長速率比治療前增加至少2公分/年。
Ⅲ.第二年開始,生長速率至少4公分/年。
(5)需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治療後每年需再提出申請,審查同意後使用。 歷史演變(6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96/11/1 | legacy_boan_parsed:ch05.txt |
| 100/1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5.txt |
| 104/6/1 | legacy_boan_parsed:ch05.txt |
| 110/1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5.txt |
| 111/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5.txt |
| 111/11/1 | legacy_boan_parsed:ch05.txt |
§ 5.5.7 Mecasermin(如Increlex 注射劑)(98/5/1、111/2/1)
激素及影響內分泌機轉藥物 › 其他
Mecasermin(如Increlex注射劑)(98/5/1、111/2/1)
1.限由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小兒內分泌或新陳代謝專科醫師實施。
2.Primary IGF-I deficiency
(1)診斷:GH-IGF axis有明確的基因突變(即homozygotes或compound heterozygotes)(請檢附檢驗報告)。
(2)開始治療條件:
Ⅰ.2歲以上(111/2/1)。
Ⅱ.身高低於同性別同年齡正常孩童之-3SD。
Ⅲ.生長速率一年小於4公分,需具醫療機構之身高檢查每隔三個月一次,至少六個月以上之紀錄。
Ⅳ.骨齡比實際年齡遲緩至少二個標準差。
Ⅴ.血清生長激素濃度之基礎值或施行生長激素刺激試驗的最高值超過10 ng/mL。
Ⅵ.血清IGF-I基礎值低於50μg/L。
Ⅶ.血清IGFBP-3基礎值低於1.0mg/L。
Ⅷ.IGF generation test(給予生長激素33μg/kg/day皮下注射四天)後血清IGF-I值增加不超過20μg/L。血清IGF-BP3值增加不超過0.4 mg/L。
3.Isolated growth hormone deficiency type IA(GHD-IA)
(1)診斷:GH1 gene有明確的脫失突變(deletion)(請檢附檢驗報告)
(2)開始治療條件:
Ⅰ.2歲以上(111/2/1)。
Ⅱ.身高低於同性別同年齡正常孩童之-2SD。
Ⅲ.生長速率一年小於4公分,需具醫療機構之身高檢查每隔三個月一次,至少六個月以上之記錄。
Ⅳ.骨齡比實際年齡遲緩至少2個標準差。(請檢附骨齡X光片)
Ⅴ.施行insulin、clonidine、L-Dopa、glucagon、arginine等檢查,有兩項以上之檢查皆偵測不到生長激素值。
Ⅵ.施予生長激素治療第一年比生長激素治療前多3公分以上,但後來以適當生長激素劑量治療,年生長速率仍小於3公分。
4.治療劑量:不超過120μg/kg皮下注射每天兩次。
5.治療監測:病人至少每3個月測量身高體重一次,每6至12個月評估骨齡一次。
6.繼續治療條件:
(1)男童骨齡未滿16歲,女童骨齡未滿14歲,且骨端尚未癒合患者(111/2/1)。
(2)第一年生長速率比治療前增加至少3公分。
(3)第二年開始,生長速率至少4公分/年。 歷史演變(2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98/5/1 | legacy_boan_parsed:ch05.txt |
| 111/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5.txt |
實證補充
本藥品尚無實證補充整理(未來新增 Review/指引知識時補列)。
FDA 段:openFDA US SPL · TFDA 段:食藥署西藥許可證+ATC 分類開放資料 · NHI 段: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更新日 2026-05-31)· 實證補充段:人工彙整。 本頁為資訊整理,實際給付與適應症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