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01CA02 nafarelin

SYSTEMIC HORMONAL PREPARATIONS, EXCL. SEX HORMONES AND INSULINS PITUITARY AND HYPOTHALAMIC HORMONES AND ANALOGUES HYPOTHALAMIC HORMONES Gonadotropin-releasing hormones

健保收載品項 健保給付條款 1

健保收載品名:先納若 鼻用噴液劑

FDA 適應症

本地 openFDA 快取目前無相符 US SPL;可能是美國無核准品項、成分名稱尚未精確對應,或待 backfill。

TFDA 適應症

查無台灣食藥署西藥許可證資料。

NHI 給付規定

直接適用條款

§ 5.5.1 GnRH antagonist — narrative parent
激素及影響內分泌機轉藥物 › 其他
Gn-RH analogue(如Buserelin;Goserelin;Leuprorelin;Triptorelin;Nafarelin(acetate)等製劑)(92/1/1、93/4/1、95/4/1、98/5/1、99/2/1、99/10/1、100/2/1、106/2/1、109/2/1、110/12/1、111/2/1、113/6/1)

1.本類藥品限依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範圍內用於前列腺癌、中樞性早熟、子宮內膜異位症及停經前(或更年期前)之乳癌病例。(85/1/1、98/5/1、106/2/1、113/6/1)
2.本類製劑用於中樞性早熟、乳癌及子宮內膜異位症病例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依下列規範使用(98/5/1、99/10/1):
  (1)中樞性早熟
    Ⅰ.診斷:中樞性早熟(central precocious puberty, CPP)LHRH測驗呈LH反應最高值≧10 mIU/mL且合併第二性徵。包括特發性 (Idiopathic CPP, ICPP) 和病理性(Pathologic CPP, PCPP)
    Ⅱ.治療條件:
      i.年齡:開始發育的年齡,女孩7歲以下,男孩8歲以下(111/2/1)。
      ii.骨齡加速:較年齡至少超前二年。
      iii.預估成人身高需兼具下列3條件:(95/4/1)
        a.女≦一五三公分,男≦一六五公分
        b.比標的身高(target height,TH)至少相同或較矮;TH=【父親身高+母親身高+11(男)-11(女)】÷ 2。
        c.在追蹤六至十二個月期間,骨齡增加與年齡增加比率≧2.0,且預估身高 (PAH) 減少至少五公分。
      iv.PCPP中合併中樞神經疾病者,不受ii、iii之限制。
    Ⅲ.治療劑量及使用法:GnRH analogue 最高3.75 mg,每三至四週注射一次 (途徑依藥廠規定)
    Ⅳ.治療監測:身高和體重至少每三個月測量一次,骨齡至少每六至十二個月測定一次。
    Ⅴ.繼續治療條件:
      i.生長速率≧2公分/年,
      ii.骨齡:女14歲以下,男15歲以下(111/2/1)。
    Ⅵ.使用醫師:限兒科內分泌學次專科、兒科醫學遺傳學及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或新陳代謝專科醫師。(110/12/1)
    Ⅶ.限地區醫院以上層級之醫院使用。(110/12/1)
  (2)停經前(或更年期前)之嚴重乳癌,須完全符合以下二點:(86/9/1、99/2/1、113/6/1)
    Ⅰ.荷爾蒙接受體陽性。
    Ⅱ.停經前婦女有轉移性乳癌者。(86/9/1、99/2/1、113/6/1)
  (3)停經前(或更年期前)之早期乳癌,且須完全符合以下六點:(100/2/1、106/2/1、109/2/1)
    Ⅰ.與tamoxifen合併使用,作為手術後取代化學治療之輔助療法。
    Ⅱ.荷爾蒙接受體為強陽性:ER/PR為2+或3+。
    Ⅲ.Her-2 Fish檢測為陰性或IHC為1+。
    Ⅳ.淋巴結轉移數目須≦3個。
    Ⅴ.使用期限:leuprorelin、goserelin或triptorelin使用3年,tamoxifen使用5年。(106/2/1、109/2/1)
    Ⅵ.須事前審查,並於申請時說明無法接受化學治療之原因。
  (4)本品使用於子宮內膜異位症之規定:(87/10/1、98/5/1)
    Ⅰ.經客觀診斷之第二期(含)以上子宮內膜異位症 (AFS修訂之評分標準(以下簡稱rAFS),需附手術紀錄及病理報告證明);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GnRH analogue。
      i.肝機能不全(ALT或AST大於正常值三倍)、腎功能不全(creatinine > 2 mg %)、鬱血性心臟病,不適用各種荷爾蒙藥物治療者。
      ii.曾使用各種荷爾蒙藥物治療,引起藥物過敏或不可逆之藥物不良反應者。
    Ⅱ.前項藥物治療以連續六個月為上限。

實證補充

本藥品尚無實證補充整理(未來新增 Review/指引知識時補列)。


FDA 段:openFDA US SPL · TFDA 段:食藥署西藥許可證+ATC 分類開放資料 · NHI 段: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更新日 2026-05-31)· 實證補充段:人工彙整。 本頁為資訊整理,實際給付與適應症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