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0A LIPID MODIFYING AGENTS, PLAIN

CARDIOVASCULAR SYSTEM LIPID MODIFYING AGENTS

健保收載品項 健保給付條款 5

健保收載品名:"中國化學" 潔脂膠囊300公絲(健菲布酯)、"信東"立脂信膜衣錠40毫克、"優生"雅脂妥膜衣錠10毫克、"優良"優瑞脂膠囊300毫克(健菲布脂)、"十全"柔脂膜衣錠 10 毫克、"十全"柔脂膜衣錠 20 毫克、"十全"柔脂膜衣錠 40 毫克、"培力"抑脂妥膜衣錠 40 毫克、"培力"抑脂妥膜衣錠10毫克、"培力"抑脂妥膜衣錠20毫克、"大豐"安利脂膜衣錠 20 毫克、"大豐"安利脂膜衣錠10毫克、"大豐"安利脂膜衣錠40毫克、"安進"瑞百安注射液、"強生"健菩臨膜衣錠600公絲(健菲布旨)、"永信" 脂福膠囊300毫克(健菲布脂)

本頁為健保給付分組頁,涵蓋下列適用相同給付規定的 ATC 代碼: C10AA HMG CoA reductase inhibitorsC10AA05 atorvastatinC10AB FibratesC10AB04 gemfibrozilC10AX Other lipid modifying agentsC10AX09 ezetimibeC10AX13 evolocumab

FDA 適應症

本地 openFDA 快取目前無相符 US SPL;可能是美國無核准品項、成分名稱尚未精確對應,或待 backfill。

TFDA 適應症

查無台灣食藥署西藥許可證資料。

NHI 給付規定

直接適用條款

§ 2.6.1 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86/1/1、87/4/1、87/7/1、91/9/1、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 降血脂藥物
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86/1/1、87/4/1、87/7/1、91/9/1、93/9/1、97/7/1、102/8/1、108/2/1)

**全民健康保險降膽固醇藥物給付規定表**
非藥物治療起始藥物治療血脂值血脂目標值
1.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病史;2.曾接受心導管介入治療或外科冠動脈搭橋手術之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患者(108/2/1)與藥物治療可並行LDL-C≧70mg/dLLDL-C<70mg/dL
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患者與藥物治療可並行TC≧160mg/dL或LDL-C≧100mg/dLTC<160mg/dL或LDL-C<100mg/dL
2個危險因子或以上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TC≧200mg/dL或LDL-C≧130mg/dLTC<200mg/dL或LDL-C<130mg/dL
1個危險因子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TC≧240mg/dL或LDL-C≧160mg/dLTC<240mg/dL或LDL-C<160mg/dL
0個危險因子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LDL-C≧190mg/dLLDL-C<190mg/dL
處方規定:第一年應每3-6個月抽血檢查一次,第二年以後應至少每6-12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同時請注意副作用之產生如肝功能異常,橫紋肌溶解症。

心血管疾病定義:
(一)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患者包含:心絞痛病人,有心導管證實或缺氧性心電圖變化或負荷性試驗陽性反應者(附檢查報告)
(二)缺血型腦血管疾病病人包含:
  1.腦梗塞。
  2.暫時性腦缺血患者(TIA)。(診斷須由神經科醫師確立)
  3.有症狀之頸動脈狹窄。(診斷須由神經科醫師確立)

危險因子定義:
1.高血壓
2.男性≧45歲,女性≧55歲或停經者
3.有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男性≦55歲,女性≦65歲)
4.HDL-C<40mg/dL
5.吸菸(因吸菸而符合起步治療準則之個案,若未戒菸而要求藥物治療,應以自費治療)。

**全民健康保險降三酸甘油酯藥物給付規定表**
非藥物治療起始藥物治療三酸甘油酯值三酸甘油酯目標值
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病人與藥物治療可並行TG≧200mg/dL且(TC/HDL-C>5或HDL-C<40mg/dL)TG<200mg/dL
無心血管疾病病人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TG≧200mg/dL且(TC/HDL-C>5或HDL-C<40mg/dL)TG<200mg/dL
無心血管疾病病人與藥物治療可並行TG≧500mg/dLTG<500mg/dL
處方規定:第一年應每3-6個月抽血檢查一次,第二年以後應至少每6-12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同時請注意副作用之產生如肝功能異常,橫紋肌溶解症。
歷史演變(8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86/1/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87/4/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87/7/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91/9/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93/9/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97/7/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102/8/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108/2/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 2.6.2 Ezetimibe (如Ezetrol Tablets):(94/6/1)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 降血脂藥物
Ezetimibe (如Ezetrol Tablets):(94/6/1)

原發性高膽固醇血症、同型接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同型接合子性麥脂醇血症(植物脂醇血症)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且對Statins類藥品發生無法耐受藥物不良反應(如Severe myalgia、Myositis)者。
2.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經使用Statins類藥品單一治療3個月未達治療目標者,得合併使用本案藥品與Statins類藥品。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94/6/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 2.6.3 含ezetimibe 及statin 類之複方製劑(如Vytorin、Atozet、Cretrol、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 降血脂藥物
含ezetimibe及statin類之複方製劑(如Vytorin、Atozet、Cretrol、Tonvasca):(95/12/1、106/8/1、111/11/1、112/12/1):

1.限用於原發性高膽固醇血症、同型接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HOFH) 病患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經使用statin類藥品單一治療3個月未達治療目標者(106/8/1)。
2.本品不得與gemfibrozil併用。(106/8/1)
歷史演變(4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95/12/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106/8/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111/11/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112/12/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 2.6.4.1 Evolocumab (如Repatha):(107/3/1、108/5/1、109/4/1、114/9/1)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 降血脂藥物
Evolocumab (如Repatha):(107/3/1、108/5/1、109/4/1、114/9/1)

1.使用於發生重大心血管事件之病人
  (1)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請詳附表二-D),每次申請得核准使用12個月,再次申請須檢附評估報告,若血中 LDL-C較本藥物開始使用前下降程度未達30%,即屬療效不佳,則不再給付。(114/9/1)
  (2)限給付於發生重大心血管事件之後一年內且使用最大耐受劑量statin之病人,如心肌梗塞、接受冠狀動脈或其他動脈血管再通術 (revascularization)、動脈硬化相關之缺血性腦中風等之動脈粥狀硬化心血管疾病之成人病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14/9/1)
    I.經使用高強度statin (如rosuvastatin 20mg 或atorvastatin 40 mg(含)以上)或病人可耐受之最大劑量的statin三個月(含)以上且之後再合併使用ezetimibe 10 mg 三個月(含)以上,LDL-C仍高於100 mg/dL者。
    II.對statin有禁忌症或確診為對statin不耐受之病人,經其他降血脂藥物(至少需有ezetimibe 10 mg)持續治療3個月,LDL-C仍高於100 mg/dL者。
  (3)最高劑量為每兩週使用1支。
  (4)不可同時使用其他PCSK9血脂調節劑。
2.使用於同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之病人
  (1)限經使用最高忍受劑量之statin+ezetimibe合併治療6個月,LDL-C仍高於130mg/dL者,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患者使用:
    I.經遺傳基因檢測為同合子基因變異或多重不同基因異常,其作用似同合子基因變異,且確診為同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之患者:依中華民國血脂及動脈硬化學會「臺灣血脂異常防治共識節錄─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之診斷與治療」之「台灣FH建議診斷標準」評分總和超過8分(108/5/1)。
    II.經遺傳基因檢測未檢出同合子基因變異或多重不同基因異常之同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患者,至少須符合以下三種臨床徵狀:(108/5/1、109/4/1)
      i.10歲前出現皮膚或肌腱黃色瘤。
      ii.未經藥物治療之LDL-C>500 mg/dL且經降高血脂藥物治療後>330mg/dL。
      iii.父母有高膽固醇血症(未經藥物治療之TC>250mg/dL)。
      iv.20歲前發生冠心病。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
  (3)使用後需每6個月評估一次LDL-C,若LDL-C連續二次未較治療前降低18%以上,則不予同意再使用。
  (4)限每4週使用1次,每次最多使用3支,或每2週使用1支。(109/4/1)
歷史演變(5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107/3/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108/5/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109/1/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109/4/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114/9/1legacy_boan_parsed:ch02.txt
§ 2.6 降血脂藥物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 降血脂藥物
降血脂藥物 (Lipid modifying agents)

實證補充

本藥品尚無實證補充整理(未來新增 Review/指引知識時補列)。


FDA 段:openFDA US SPL · TFDA 段:食藥署西藥許可證+ATC 分類開放資料 · NHI 段: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更新日 2026-05-31)· 實證補充段:人工彙整。 本頁為資訊整理,實際給付與適應症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