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6AX08 teduglut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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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收載品項 FDA 已核准 TFDA 在效許可證 1 健保給付條款 11
健保收載品名:利腸服5毫克注射劑
FDA 適應症
1 INDICATIONS AND USAGE GATTEX ® is indicated for the treatment of adults and pediatric patients 1 year of age and older with Short Bowel Syndrome (SBS) who are dependent on parenteral support . GATTEX ® is a glucagon-like peptide-2 (GLP-2) analog indicated for the treatment of adults and pediatric patients 1 year of age and older with Short Bowel Syndrome (SBS) who are dependent on parenteral support. ( 1 )
資料來源:openFDA(美國 FDA Structured Product Labeling)。為英文原文,僅供對照。
TFDA 適應症
NHI 給付規定
直接適用條款
§ 7.3.8 Teduglutide (如Revestive):(114/8/1)
腸胃藥物 › 其他
Teduglutide (如Revestive):(114/8/1)
1.限用於1歲以上18歲以下患有短腸症,且依賴靜脈營養的兒童病人,應完全符合下列條件:
(1)處於腸道手術適應期後之穩定狀態(6個月內無腸胃道手術)。
(2)須排除以下任一情形:
I.腸阻塞或腸道狹窄。
II.最近5年內有胃腸道惡性腫瘤病史或活動性惡性腫瘤。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初次使用條件需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1)依賴靜脈營養輸注達持續12個月以上。
(2)在過去4週中,超過30%的熱量或液體/電解質需求依賴靜脈輸注。
4.續用申請條件:
(1)應定期追蹤評估治療效果,每次門診時應記錄靜脈營養及輸液使用量。
(2)初次治療6個月後評估治療反應,相較於初次治療前之基期,應降低依賴靜脈營養輸液量之總量達20%以上者,方可再申請6個月。
5.停用條件:
(1)經藥物治療後,每6個月評估一次靜脈營養輸注時,相較於初次治療前之基期,減少依賴靜脈營養輸液量之總量未達20%以上者,應予以停用。
(2)經藥物治療6個月以上,於治療期滿評估時,已完全脫離靜脈支持療法,達到腸道自主,連續達1個月以上者,應予以停用。
6.每位病人限給付2年。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14/8/1 | legacy_boan_parsed:ch07.txt |
上層 ATC 繼承條款
繼承自 ATC A16A
§ 1.6.4 Nusinersen(如 Spinraza)、risdiplam(如Evrysdi):(109/7/1、109/10/1、
神經系統藥物 › 其他
Nusinersen(如 Spinraza)、risdiplam(如Evrysdi):(109/7/1、109/10/1、112/4/1、112/6/1、112/8/1、113/8/1)
1.限用經標準檢測方法 MLPA(Multiplex Ligation Dependent Probe Amplification) 或 NGS 檢測SMN1 基因變異之個案,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pinal muscular atrophy,SMA)病人,並具以下(1)、(2)任何一個條件:(112/4/1、112/6/1、112/8/1、113/8/1)
(1)經新生兒篩檢確診之病人,限使用nusinersen。(109/10/1、112/4/1、113/8/1)
(2)18歲以下發病確診之病人。(113/8/1)
2.需檢附下列資料,經二位以上專家之專家小組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每年檢附療效評估資料重新申請。
(1)符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SMA罕見疾病個案通報審查標準之臨床症狀錄影之影片(內容必須包含:a.全身肌張力低下,b.全身四肢無力,近端比遠端嚴重且下肢比上肢嚴重,c.深部肌腱反射,如:膝反射、踝反射、二頭肌反射等消失)。
(2)3個(含)以下 SMN2 基因拷貝數之即將發病之個案,須附經標準檢測方法MLPA 或 NGS 基因診斷技術報告。(112/4/1)
(3)臨床病歷摘要。
(4)標準運動功能評估 (CHOP INTEND、HINE section 2、HFMSE、RULM、WHO motor milestone、MFM32、6MWT) 錄影之影片。(112/4/1)
3.排除條件:
SMA病友在非急性住院期間,連續30天(含)以上呼吸器的使用且每天超過12小時。
4.療效評估方式及時機:
(1)標準運動功能評估時機:
I.Nusinersen或 risdiplam治療前。(112/4/1)
II.在4劑 loading doses 0、14、28、63天)後,每4個月給與nusinersen maintain dose 治療前,若使用risdiplam則於開始用藥滿2個月評估一次,之後每4個月評估一次。若於113年8月1日前已依修訂前之給付規定使用risdiplam之病人,於首次重新申請時得滿2個月評估一次,之後每4個月評估一次。(112/4/1、113/8/1)。
(2)標準運動功能評估:需由提供nusinersen或risdiplam治療之小兒神經專科、神經科醫師選擇下列適合療效評估工具並判定評估結果。須選擇治療前>0分之評估工具(若RULM=0建議使用CHOP INTEND, HFMSE, MFM32);有獨自行走能力的病人,須做6MWT暨其他兩項運動功能評估。除因不適合該年齡之評估工具外,不能轉換其他評估工具,以利後續評估。(112/4/1、113/8/1)
Ⅰ.CHOP INTEND(限用於嬰兒、兒童及RULM為0之第一型、第-二型之病人)(113/8/1)
Ⅱ.HINE section 2(限用於2至24個月大及第一型之病人) (113/8/1)
Ⅲ.HFMSE(限用於2.5歲以上之病人)( 113/8/1)
Ⅳ.RULM(起始治療年紀滿7歲以上病患必選) (112/6/1)
Ⅴ.WHO motor milestone(限用於嬰兒、兒童及第一型之病人)(113/8/1)
Ⅵ.MFM32(限用於2.5歲以上之病人)(112/4/1、113/8/1)
Ⅶ.6MWT(若可行走之病人必選)(112/4/1、113/8/1)
(3)醫師提交接受 nusinersen 或 risdiplam治療之標準運動功能評估錄影之影片。(112/4/1)
(4)醫師提交接受 nusinersen或 risdiplam 治療之SMA 病友,每年的年度治療報告書包括標準運動功能評估項目、內容及錄影之影片。(112/4/1)
(5)標準運動功能評估應由受過訓練之專科醫師,包含:小兒神經科、神經科醫師、復健科醫師或物理治療師執行。
(6)醫師提交接受nusinersen治療之SMA病友所有標準運動功能評估錄影之影片,必須包含所有可評估項目及內容。
5.停藥時機(下列評估需在 SMA 病友非急性住院期間執行):用藥後追蹤至少2項標準運動功能評估(CHOP INTEND、HINE section 2、HFMSE、RULM、WHO motor milestone、MFM32、6MWT),兩項評估分數每次均低於起始治療前該項標準運動功能之第1次評估分數。(112/4/1)
6.使用本類藥品需完成個案系統登錄,亦需於療程結束或停止使用該藥品後,於此系統登錄結案。(109/10/1)
7.Nusinersen或risdiplam或onasemnogene abeparvovec限擇一使用,且不得互換。惟使用nusinersen或risdiplam後出現嚴重不耐受反應,經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此兩種藥物得轉換,以一次為限。轉換時應考慮二者藥物動力學及半衰期之差異,注意替換後開始使用時間與前次最後使用日期。(112/4/1、112/8/1、113/8/1)
註:建議從nusinersen轉換至risdiplam,至少間隔135天;risdiplam轉換至nusinersen,應至少間隔50小時。 歷史演變(6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09/7/1 | legacy_boan_parsed:ch01.txt |
| 109/10/1 | legacy_boan_parsed:ch01.txt |
| 112/4/1 | legacy_boan_parsed:ch01.txt |
| 112/6/1 | legacy_boan_parsed:ch01.txt |
| 112/8/1 | legacy_boan_parsed:ch01.txt |
| 113/8/1 | legacy_boan_parsed:ch01.txt |
§ 1.6.5 Galcanezumab(如Emgality)、fremanezumab(如Ajovy):(110/3/1、111/3/1)
神經系統藥物 › 其他
Galcanezumab(如Emgality) 、fremanezumab(如Ajovy):(110/3/1、111/3/1) 慢性偏頭痛之預防性治療: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限神經內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診斷處方,並不得攜回注射。 3.需符合慢性偏頭痛診斷:至少有3個月時間,每個月≧15天,每次持續4小時以上,且其中符合偏頭痛診斷的發作每個月≧8天。 4.患者需經3種(含)以上偏頭痛預防用藥物(依據台灣頭痛學會發表之慢性偏頭痛預防性藥物治療準則之建議用藥,至少包括topiramate)治療無顯著療效,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 5.Galcanezumab:第一次注射240mg (連續兩次皮下注射,每次120mg)做為負荷劑量(loading dose),之後每月皮下注射120 mg的劑量;fremanezumab為每月注射一次225 mg,或每3個月注射一次675 mg。 6.首次申請給付3個月療程(galcanezumab共4支; fremanezumab共3支),3個月療程治療之後,評估每月頭痛天數,需比治療前降低50%以上,方可持續給付。 7.接續得申請3個月療程,每月施打一次。療程完畢後半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8.若病況再度符合慢性偏頭痛診斷,得再次申請3個月療程時,需於病歷記錄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包括頭痛天數。 9.CGRP(calcitonin gene-related peptide)單株抗體製劑僅能擇一使用且不得互換,並不得與Botox併用。
歷史演變(4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10/3/1 | legacy_boan_parsed:ch01.txt |
| 111/3/1 | legacy_boan_parsed:ch01.txt |
| 112/5/1 | legacy_boan_parsed:ch01.txt |
| 114/5/1 | legacy_boan_parsed:ch01.txt |
§ 1.6.7 Onasemnogene abeparvovec (如Zolgensma suspension for Intravenous
神經系統藥物 › 其他
Onasemnogene abeparvovec (如Zolgensma suspension for Intravenous Infusion):(112/8/1、112/10/1、113/4/1)
1.限用於治療年齡6個月以下,經標準檢測方法MLPA(Multiplex Ligation-Dependent Probe Amplification)或NGS(Next Generation Sequencing)檢測基因確診,及SMN2基因檢驗報告,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pinal muscular atrophy,SMA)病人,但不適用於已使用呼吸器每天12小時以上,且連續30天以上者。
2.需檢附下列資料,經2位以上專家之專家小組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
(1)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SMA罕見疾病個案之臨床症狀影片:
Ⅰ.經新生兒篩檢(含產前診斷),SMN2基因拷貝數≦2,內容需至少出現1項肌肉相關異常:
ⅰ.新生兒姿態異常。
ⅱ.新生兒哭聲弱。
ⅲ.新生兒肌張力低下。
Ⅱ.非經新生兒篩檢(含產前診斷),SMN2基因拷貝數≦3,內容需包含下列各項:
i.全身性低張力及對稱性近側端為主的肌無力。
ⅱ.深部肌腱反射減低或消失,如:膝反射、踝反射、二頭肌反射。
(2)病歷摘要。
(3)標準運動功能評估(CHOP INTEND、HINE Section 2、WHO motor milestones)之影片,倘上述評估項目任一項已達滿分,應繼續評估下列任一項目
Ⅰ.BAYLEY-Ⅲ(gross motor skills)。
Ⅱ.若以HFMSE評估須滿兩歲。
Ⅲ.若以RULM評估須滿兩歲六個月。
(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使用onasemnogene abeparvovec基因療法製劑協議書」(附表三十七) (113/4/1)。
3.排除條件:
(1)需使用侵入性呼吸器或血氧飽和度<95%。
(2)經酵素免疫分析法檢測,血液中Anti-AAV9抗體效價>1:50。
(3)已使用過Nusinersen或Risdiplam。
4.療效評估時機、判定及執行者:
(1)標準運動功能評估時機:
Ⅰ.Onasemnogene abeparvovec治療前。
Ⅱ.Onasemnogene abeparvovec治療後,每4個月評估1次,倘CHOP INTEND 或HINE Section 2或WHO motor milestones任一項評估已達滿分,應繼續評估下列任一項目:
ⅰ.BAYLEY-Ⅲ(gross motor skills)。
ⅱ.若以HFMSE評估須滿兩歲。
ⅲ.若以RULM評估須滿兩歲六個月。
(2)標準運動功能評估判定者:
Ⅰ.需由提供Onasemnogene abeparvovec治療之兒科專科醫師選擇下列各項適合療效評估工具,並判定評估結果:
ⅰ.CHOP INTEND。
ⅱ.HINE Section 2。
ⅲ.WHO motor milestones。
Ⅱ.倘上述任一項目評估已達滿分,則以下列任一項目繼續評估:
ⅰ.BAYLEY-Ⅲ(gross motor skills)。
ⅱ.若以HFMSE評估須滿兩歲。
ⅲ.若以RULM評估須滿兩歲六個月。
(3)標準運動功能評估執行者:需由受過訓練之兒科專科醫師或物理治療師執行。
5.使用本類藥品治療每年應檢附年度追蹤報告書,包括每4個月評估1次之標準運動功能、發展里程碑之錄影影片及病歷資料,並評估追蹤療效(下列評估需在SMA病人非急性住院期間執行,且病人需遵從標準支持治療),且每年均需符合下列各條件(112/10/1):
(1)存活。
(2)在非急性住院期間,未使用呼吸器,或有使用呼吸器但未達每天12小時,且連續30天。(需於年度報告書中,提交使用呼吸器之相關臨床醫療紀錄,以佐證上述治療情形) (112/10/1)
(3)用藥後追蹤CHOP INTEND、HINE Section 2、WHO motor milestones評估分數至少有一次不低於起始治療前該項標準運動功能第1次評估分數。(註:如上述評估項目之評估分數每次均低於起始治療前該項標準運動功能之第1次評估分數,則表示未達療效。) (112/10/1)
(4)CHOP INTEND或HINE Section或WHO motor milestones 任一評估分數已達滿分,應繼續評估下列任一項目,且評估分數至少有一次不低於開始該項標準運動功能第1次評估分數。(註:若評估項目之評估分數每次均低於開始該項標準運動功能之第1次評估分數,則表示未達療效。) (112/10/1)
ⅰ.BAYLEY-Ⅲ(gross motor skills)。
ⅱ.若以HFMSE評估須滿兩歲。
ⅲ.若以RULM評估須滿兩歲六個月。
(5)用藥後追蹤發展里程碑(獨自坐立≥30秒或獨自站立≥10秒或獨自行走≥5步),不得有退化。(註:當年度2次以上評估均失去已達成之發展里程碑,則表示退化。) (112/10/1)
6.使用本藥品需完成個案系統登錄,亦需登錄每次評估療效或停止評估後,於此系統登錄結案。
7.Onasemnogene abeparvovec 或nusinersen或risdiplam限擇一使用,且不得互換。
8.使用本藥品病人需簽署「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使用onasemnogene abeparvovec基因療法製劑協議書」。(附表三十七) (112/10/1、113/4/1)。 歷史演變(3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12/8/1 | legacy_boan_parsed:ch01.txt |
| 112/10/1 | legacy_boan_parsed:ch01.txt |
| 113/4/1 | legacy_boan_parsed:ch01.txt |
§ 3.3.13 Agalsidase alfa(如Replagal)、agalsidase beta(如Fabrazyme)及peguni-
代謝及營養劑 › 其他
Agalsidase alfa(如Replagal)、agalsidase beta(如Fabrazyme)及pegunigalsidase alfa (如Elfabrio):(102/1/1、103/9/1、108/5/1、112/8/1、114/2/1)
1.病患須符合以下診斷條件:(112/8/1、114/2/1)
(1)確定診斷為典型法布瑞氏症之患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08/5/1、112/8/1)
I.出現肢端疼痛排汗障礙,或中風
II.蛋白尿、微量白蛋白尿(Microalbuminuria)
III.不整脈(附表心電圖〔ECG〕第2項)或心室肥大
(2)確定診斷為法布瑞氏症非典型患者,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108/5/1、112/8/1、114/2/1)
Ⅰ.經腎臟或心臟切片證實與法布瑞氏症相關。(108/5/1)
Ⅱ.法布瑞氏症IVS4+919G>A基因型患者,於「法布瑞氏症心臟變異型心臟功能評估指標表」(詳罕見疾病通報審查基準表)之「心電圖」、「心臟超音波」、「心臟核磁共振檢查報告」及「實驗室檢查報告」4個部分中,每個部份需符合至少1項指標並提具該指標檢測報告,且心臟組織切片檢查(cardiac biopsy) 證實有GL3或lyso-Gb3脂質堆積者;且需檢附相關檢查及檢驗資料,以及至少半年之高血壓或糖尿病心肌病變危險因子之治療紀錄。糖尿病經過治療且HbA1c(醣化血色素)<7者,始可接受酵素補充治療。(103/9/1、108/5/1、114/2/1)。
2.排除使用於無法接受換腎之末期腎臟疾病合併有嚴重心臟衰竭(NYHA class IV)。(112/8/1)
3.標準劑量Fabrazyme 1 mg/Kg/every 2 weeks;Replagal 0.2mg/Kg/every 2 weeks;Elfabrio 1 mg/Kg/every 2 weeks。針對副作用嚴重或症狀輕微病人,可以考慮減量治療,是否減量治療由主治醫師決定之。(108/5/1、112/8/1、114/2/1)。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1年為限,申請續用時需檢送酵素補充治療療效評估資料,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不予同意使用:(108/5/1、112/8/1、114/2/1)
(1)嚴重心臟疾病(NYHA class IV)或嚴重心肌纖維化(112/8/1、114/2/1)
註:嚴重心肌纖維化定義:每2年磁振造影中,有超過15%心肌質量為釓延遲顯影(late gadolinium enhancement >15% of myocardial mass),或4個segments以上有>75%纖維化
(2)腎臟變異型法布瑞氏症病人合併末期腎臟疾病(108/5/1)
(3)嚴重認知退化經診斷為中、重度失智症(108/5/1)
(4)由於末期法布瑞氏症或其他疾病,以致預期生存壽命少於一年(108/5/1)
(5)在已事先預防情況之下,仍持續發生危及生命或嚴重輸注相關不良反應者,例如:全身性過敏反應(112/8/1)
(6)病人的服藥順從性不佳,超過50%未正常施打藥物(112/8/1)
(7)病人整年長期疼痛控制無法改善者或嚴重腸胃道症狀無法改善者,然典型男性患者不受此限(112/8/1)
(8)以下檢測心臟功能之評估項目,若有一項目相較於前一年惡化,則不予續用(114/2/1)。
I.六分鐘步行惡化:絕對行走距離減少50公尺和相對行走距離減少大於20%
II.心臟衰竭指數惡化:相較於基期,NT-Pro BNP增加> 700 mg/L且>30%
5.治療前應與患者及家屬充分溝通告知下列事項,並請其簽名確認已被告知,留存病歷備查:
(1)確定其了解治療的預期效果。
(2)患者有義務接受定期追蹤評估,如無明顯療效(如上述3所列),主治醫師在向患者及家屬清楚解釋後,應停止agalsidase alfa、agalsidase beta或pegunigalsidase alfa之治療。(108/5/1、114/2/1)
(3)女性患者之角膜病變Cornea Verticillata為良性症狀。
6.每一年須重新評估一次,追蹤檢查項目如下:(102/1/1、114/2/1)
(1)腎功能(eGFR);
(2)尿蛋白(尿蛋白或微尿蛋白);
(3)血漿或尿液lyso-Gb3;
(4)疼痛狀態;
(5)中風次數;
(6)病患是否有出現新的心臟病或原心臟病是否有惡化情形(出現新的心肌梗塞、心律不整需心臟電擊整流或藥物治療、心跳過緩、房室傳導阻斷或其他心律疾病需心律調節器的植入治療,心臟衰竭需住院治療)。
(7)心肺功能狀態 (紐約心臟學會心功能分級 NYHA functional class及6分鐘走路測驗或運動心電圖測驗)。
(8)靜態心電圖、24小時Holter心電圖與心臟超音波。心臟超音波檢查時之基本項目: 左心室舒張期直徑、左心室後壁厚度、左心室前壁厚度、左心室質量與質量身高比、心房大小測量、左心室舒張功能測量(包含組織超音波)、心室後壁輻射向應變率、心中膈縱向應變率與心側壁縱向應變率、心臟瓣膜功能。超音波左心室質量與質量身高比、心室後壁輻射向應變率、心側壁縱向應變率。
(9)若初次心臟磁振造影(MRI)檢查時有心肌纖維化的病患,追蹤時應做心臟磁振造影;其他患者建議每兩年做心臟磁振造影追蹤檢查。
7.使用本類藥品需完成個案系統登錄,亦需於療程結束或停止使用該藥品後,於此系統登錄結案。逾期未登錄結案者,系統自動結案,且不予支付該個案自前次事前審查核定日後申報之藥費。(114/2/1)
法布瑞氏症心臟變異型心臟功能評估指標表(114/2/1)
| 部分 | 項次 | 指標 |
|---|---|---|
| 心電圖[ECG] | 1 | 心電圖左心室肥厚 (ECG LVH Romhilt-Estes score>5或符合Cornell's criteria) |
| 心電圖[ECG] | 2 | 心肌與節律出現異常:AV block, short PR interval, LBBB,ventricular or atrial tachyarrhythmias, sinus bradycardia(在沒有使用抑制心律的藥物下) |
| 心臟超音波[Echocardiogram] | 1 | 左心室厚度>12mm。 |
| 心臟超音波[Echocardiogram] | 2 | 心臟超音波左心室質量指數 (LVMI)男性大於51 gm/m2.7, 女性大於48 gm/m2.7, LVMI。(108/5/1) |
| 心臟超音波[Echocardiogram] | 3 | 心臟超音波左心室舒張功能異常 E/A ratio>2.0及deceleration time<150 msec或組織超音波顯示舒張功能異常(二尖瓣環部中膈E/E' >15 或側壁E/E'>12). |
| 心臟超音波[Echocardiogram] | 4 | 間隔至少超過12個月測量左心室質量 (LVM) 增加>5g/m2 |
| 心臟超音波[Echocardiogram] | 5 | 心臟超音波左心房體積增加>34 mL/m2 body surface area (BSA)(108/5/1) |
| 心臟超音波[Echocardiogram] | 6 | 中度到重度的二尖瓣與主動瓣膜閉鎖不全 |
| 心臟核磁共振檢查報告 | 1 | 心臟磁振造影心肌延遲顯影(delayed enhancement)出現左心室的輕度到中度纖維化。 |
| 心臟核磁共振檢查報告 | 2 | Low native T1 |
| 心臟核磁共振檢查報告 | 3 | High T2 |
| 心臟核磁共振檢查報告 | 4 | 因裝置MRI incompatible pacemaker 而無法執行 |
| 實驗室檢查報告 | 1 | NT-proBNP/BNP 或 high sensitivity troponin升高(112/8/1) |
歷史演變(5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02/1/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103/9/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108/5/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112/8/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114/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3.3.19 先天性代謝異常之罕見疾病藥品(108/9/1、108/12/1、111/9/1、113/11/1)
代謝及營養劑 › 其他
先天性代謝異常之罕見疾病藥品(108/9/1、108/12/1、111/9/1、113/11/1)
1.藥品成分:
(1)Levocarnitine/L-Carnitine inner salt
(2)Sodium phenylbutyrate、glycerol phenylbutyrate(108/9/1、113/11/1)
(3)Citrulline malate
(4)L-Arginine
(5)Sapropterin dihydrochloride(Tetrahydro- Biopterin,BH4)
(6)betaine(108/12/1)
(7)oxitriptan(L-5-hydroxytryptophan ,5-HTP)(108/12/1)
(8)alpha-glucosidase(108/12/1)
(9)sodium benzoate(108/12/1)
(10)diazoxide(108/12/1)
(11)Cholic acid(111/9/1)
2.用於尚未確診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罕見疾病者,需緊急使用時,除下列各款另有規定外,應由具小兒專科醫師證書且接受過小兒遺傳或小兒新陳代謝或小兒內分泌科次專科訓練之醫師處方使用,並於病歷詳實記載病程、確診之檢驗資料及治療反應,且第一項各款藥品須符合下列各對應條件:
(1)新生兒篩檢為carnitine deficiency陽性個案 (free carnitine 低於6 μmol/L)。
(2)新生兒篩檢為瓜氨酸血症之陽性個案,初次發作之不明原因高血氨(血氨值高於 150 μ mol/L)。
(3)新生兒篩檢為有機酸血症 (甲基丙二酸血症,丙酸血症,異戊酸血症,戊二酸血症,HMG CoA lyase等) 之陽性個案。
(4)新生兒初次發作之不明原因高血氨,懷疑是先天代謝異常者(血氨值高於150μmol/L)。(111/9/1)
(5)新生兒篩檢為苯酮尿症陽性個案 (blood phenylalanine 高於 200μmol/L)。(111/9/1)
(6)新生兒篩檢為高胱胺酸血症之陽性個案(tHcy高於50 uM)。(108/12/1)
(7)新生兒篩檢為BH4缺乏之苯酮尿症陽性個案 (blood phenylalanine 高於 200μmol/L)。(108/12/1)
(8)經心電圖,胸部X光,或是心臟超音波等,證實已出現心臟影響徵象之嬰兒型龐貝氏症患者(本款限由具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且經小兒遺傳及內分泌新陳代謝科或小兒神經科訓練之醫師,或具神經科專科醫師證書之醫師處方使用)。(108/12/1、111/9/1)
(9)腦脊髓液/血液甘胺酸比值超過0.08之非酮性高甘胺酸血症患者。(108/12/1)
(10)持續性幼兒型胰島素過度分泌低血糖症(PHHI)患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08/12/1)
I.當血糖<50 mg/mL時,Insulin>2 μU/mL,blood ketone<0.6 mmol/L。
II.需注射糖水(輸注速率>6 mg/kg/min),血糖才能達到50 mg/mL。
(11)臨床上高度懷疑需緊急使用,並符合下列條件之膽汁滯留症患者(本款限兒科消化次專科醫師,或小兒神經科醫師,或兒科專科經醫學遺傳學次專訓練取得證書之醫師使用):(111/9/1)
I.嬰兒肝內膽汁滯留症超過兩週。
II.γ-Glutamyltransferase≦150 U/L
III.alaine aminotransferase > 2x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IV.血清膽汁酸濃度≦150μmol/L。
3.經通報主管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使用:(111/9/1)
(1)用藥後,若病情無法持續改善或疾病已惡化者。
(2)經主管機關認定非為罕見疾病時。
(3)本類藥品依個別給付規定需經事前審查,審查結果未核准使用者。
4.未通報主管機關認定者,用藥日數以14日為限。
5.本類藥品依個別給付規定需經事前審查者,依本規定初次緊急用藥時應併送事前審查。(111/9/1) 歷史演變(4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08/9/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108/1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111/9/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113/11/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3.3.21 alpha-glucosidase(如Myozyme)(110/12/1)
代謝及營養劑 › 其他
alpha-glucosidase(如Myozyme)(110/12/1) 1.用於確診為主管機關認定之罕見疾病龐貝氏症患者,限由具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且經小兒遺傳及內分泌新陳代謝科或小兒神經科訓練之醫師,或具神經科專科醫師證書之醫師處方使用,並應於病歷詳實記載病程、確診之檢驗資料及治療反應,亦應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嬰兒型龐貝氏症為未滿1歲前發病,出現肌肉無力,或心室肥大,或肌酸激酶CK升高,或於肌肉切片顯示有肝醣堆積者。 (2)晚發型龐貝氏症為滿1歲後發病,出現肌肉無力,或肌酸激酶(CK)持續升高,或於肌肉切片顯示有肝醣堆積者。 2.限使用標準劑量,為Myozyme 20 mg/kg/every 2 weeks,如需使用至高劑量(40 mg/Kg/every 2 weeks),僅限下列條件: (1)嬰兒型龐貝氏症:未滿1歲前發病。 (2)晚發型龐貝氏症:Myozyme 20 mg/kg/every 2 weeks用藥後,病情無法持續改善,或疾病已惡化。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並應定期追蹤評估患者下列事項之治療效果,每次申請以1年為限,期滿需經再次申請核准後,始得續用: (1)嬰兒型龐貝氏症追蹤事項:肝功能、腎功能、肌酸激酶(CK)、尿液Glc4、心電圖、心臟超音波、肌力以及整體發展,至少1年2次。抗體測定至少每年1次。治療目標為心臟肥大現象改善或穩定,肌肉無力現象改善或穩定,肌酸激酶(CK)數值改善或穩定,尿液Glc4數值改善或穩定,整體發展持續進步、穩定或減緩退化的速度。 (2)晚發型龐貝氏症追蹤事項:肝功能、腎功能、肌酸激酶(CK)、尿液Glc4、肺功能、肌力以及整體發展,至少1年2次。抗體測定至少每年1次。治療目標為肌肉無力現象改善或穩定,肌酸激酶CK數值改善或穩定,尿液Glc4數值改善或穩定,整體發展持續進步、穩定或減緩退化的速度。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10/1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3.3.28 Migalastat hydrochloride (如Galafold):(112/8/1、114/2/1)
代謝及營養劑 › 其他
Migalastat hydrochloride (如Galafold):(112/8/1、114/2/1)
1.本品不適用於治療法布瑞氏症IVS4+919G>A(c.639+919G>A)基因型患者。
2.病患須符合16歲以上,確定診斷為法布瑞氏症之患者且體外試驗確定為可符合性基因突變 (amenable mutation)【請參照https://www.galafoldamenabilitytable.com.tw/】
3.病患須符合以下診斷條件:
(1)確定診斷為法布瑞氏症典型患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Ⅰ.出現肢端疼痛排汗障礙,或中風
Ⅱ.蛋白尿、微量白蛋白尿 (Microalbuminuria)
Ⅲ.不整脈(附表心電圖〔ECG〕第2項)或心室肥大
(2)確定診斷為法布瑞氏症非典型患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Ⅰ.經腎臟切片證實與法布瑞氏症相關之法布瑞氏症腎臟型患者,需檢附蛋白尿、微量白蛋白尿 (Microalbuminuria)相關資料。
Ⅱ.法布瑞氏症IVS4+919G>A基因型以外之心臟型患者,於「法布瑞氏症心臟變異型心臟功能評估指標表」(詳罕見疾病通報審查基準表)之「心電圖」、「心臟超音波」、「心臟核磁共振檢查報告」及「實驗室檢查報告」4個部分中,每個部份需符合至少1項指標並提具該指標檢測報告,且心臟組織切片檢查(cardiac biopsy) 證實有GL3或lyso-Gb3脂質堆積者;且需檢附相關檢查及檢驗資料,以及至少半年之高血壓或糖尿病心肌病變危險因子之治療紀錄。糖尿病經過治療且HbA1c(醣化血色素)<7者,始可接受酵素補充治療。(103/9/1、108/5/1、114/2/1)。
4.排除使用於無法接受換腎之末期腎臟疾病合併有嚴重心臟衰竭(NYHA class IV)
5.使用劑量:每間隔1日1次,每次服用1粒。
6.本藥品不能與pegunigalsidase alfa、agalsidase alfa或 agalsidase beta合併使用。
7.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1年為限,申請續用時需檢送療效評估資料,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不予同意使用:
(1)嚴重心臟疾病(NYHA class IV)或嚴重心肌纖維化(112/8/1、114/2/1)
註:嚴重心肌纖維化定義:每2年磁振造影中,有超過15%心肌質量為釓延遲顯影(late gadolinium enhancement >15% of myocardial mass),或4個segments以上有>75%纖維化
(2)腎臟變異型法布瑞氏症病人合併末期腎臟疾病
(3)腎功能惡化 (eGFR<30mL/min/1.73m2)
(4)嚴重認知退化經診斷為中、重度失智症
(5)由於末期法布瑞氏症或其他疾病,以致預期生存壽命少於一年
(6)在已事先預防情況之下,仍持續發生危及生命或嚴重不良反應者,例如:全身性過敏反應
(7)病人的服藥順從性不佳,超過50%未正常服用藥物。
(8)病患整年長期疼痛控制無法改善者或嚴重腸胃道症狀無法改善者,然典型男性患者不受此限。
(9)以下檢測心臟功能之評估項目,若有一項目相較於前一年惡化,則不予續用(114/2/1)。
I.六分鐘步行惡化:絕對行走距離減少50公尺和相對行走距離減少大於20%
II.心臟衰竭指數惡化:相較於基期,NT-Pro BNP增加> 700 mg/L且>30%
8.治療前應與患者及家屬充分溝通告知下列事項,並請其簽名確認已被告知,留存病歷備查:
(1)確定其了解治療的預期效果。
(2)患者有義務接受定期追蹤評估,如無明顯療效(如上述7所列),主治醫師在向患者及家屬清楚解釋後,應停止治療。
(3)女性患者之角膜病變Cornea Verticillata為良性症狀。
9.每一年須重新評估一次,追蹤檢查項目如下:(114/2/1)
(1)腎功能(eGFR);
(2)尿蛋白(尿蛋白或微尿蛋白);
(3)血漿或尿液lyso-Gb3;
(4)疼痛狀態;
(5)中風次數;
(6)病患是否有出現新的心臟病或原心臟病是否有惡化情形(出現新的心肌梗塞、心律不整需心臟電擊整流或藥物治療、心跳過緩、房室傳導阻斷或其他心律疾病需心律調節器的植入治療,心臟衰竭需住院治療)。
(7)心肺功能狀態 (紐約心臟學會心功能分級 NYHA functional class及6分鐘走路測驗或運動心電圖測驗)。
(8)靜態心電圖、24小時Holter心電圖與心臟超音波。心臟超音波檢查時之基本項目: 左心室舒張期直徑、左心室後壁厚度、左心室前壁厚度、左心室質量與質量身高比、心房大小測量、左心室舒張功能測量(包含組織超音波)、心室後壁輻射向應變率、心中膈縱向應變率與心側壁縱向應變率、心臟瓣膜功能。超音波左心室質量與質量身高比、心室後壁輻射向應變率、心側壁縱向應變率。
(9)若初次心臟磁振造影(MRI)檢查時有心肌纖維化的病患,追蹤時應做心臟磁振造影;其他患者建議每兩年做心臟磁振造影追蹤檢查。
10.使用本類藥品需完成個案系統登錄,亦需於療程結束或停止使用該藥品後,於此系統登錄結案。逾期未登錄結案者,系統自動結案,且不予支付該個案自前次事前審查核定日後申報之藥費。(114/2/1)
法布瑞氏症心臟變異型心臟功能評估指標表(114/2/1)
| 部分 | 項次 | 指標 |
|---|---|---|
| 心電圖[ECG] | 1 | 心電圖左心室肥厚 (ECG LVH Romhilt-Estes score>5或符合Cornell's criteria) |
| 心電圖[ECG] | 2 | 心肌與節律出現異常:AV block, short PR interval, LBBB,ventricular or atrial tachyarrhythmias, sinus bradycardia(在沒有使用抑制心律的藥物下) |
| 心臟超音波[Echocardiogram] | 1 | 左心室厚度>12mm。 |
| 心臟超音波[Echocardiogram] | 2 | 心臟超音波左心室質量指數 (LVMI)男性大於51 gm/m2.7, 女性大於48 gm/m2.7, LVMI。(108/5/1) |
| 心臟超音波[Echocardiogram] | 3 | 心臟超音波左心室舒張功能異常 E/A ratio>2.0及deceleration time<150 msec或組織超音波顯示舒張功能異常(二尖瓣環部中膈E/E' >15 或側壁E/E'>12). |
| 心臟超音波[Echocardiogram] | 4 | 間隔至少超過12個月測量左心室質量 (LVM) 增加>5g/m2 |
| 心臟超音波[Echocardiogram] | 5 | 心臟超音波左心房體積增加>34 mL/m2 body surface area (BSA)(108/5/1) |
| 心臟超音波[Echocardiogram] | 6 | 中度到重度的二尖瓣與主動瓣膜閉鎖不全 |
| 心臟核磁共振檢查報告 | 1 | 心臟磁振造影心肌延遲顯影(delayed enhancement)出現左心室的輕度到中度纖維化。 |
| 心臟核磁共振檢查報告 | 2 | Low native T1 |
| 心臟核磁共振檢查報告 | 3 | High T2 |
| 心臟核磁共振檢查報告 | 4 | 因裝置MRI incompatible pacemaker 而無法執行 |
| 實驗室檢查報告 | 1 | NT-proBNP/BNP 或 high sensitivity troponin升高(112/8/1) |
歷史演變(4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03/9/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108/5/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112/8/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114/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3.3.31 Givosiran(如Givlaari):(114/1/1)
代謝及營養劑 › 其他
Givosiran(如Givlaari):(114/1/1)
1.限用於確診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罕見疾病紫質症(porphyria)中屬急性肝紫質症(acute hepatic porphyria, AHP)[如:急性間歇性紫質症(AIP)、遺傳性紫質症(HCP)、異位型紫質症(VP)、ALAD缺乏紫質症(ADP)],且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
(1)年滿18歲以上。
(2)具HMBS(PBGD)、ALAD、CPOX、PPOX致病基因變異者(需檢附基因診斷報告)。
(3)經過適當醫療處置2年後,仍於申請本藥品前1年內,發生4次(含)以上急性發作,急性發作時需急診或住院治療,且使用靜脈輸注血基質藥品(hemin)治療反應不佳或耐受性不良(intolerance)或無效者。
(4)過去1年內尿液檢查曾經偵測出高量(大於等於正常值之4倍以上)的胺基酮戊酸(aminolevulinic acid, ALA)與膽色素原(porphobilinogen, PBG)(需檢附實驗室檢查報告)。
備註:
I.反應不佳定義:使用hemin治療後,每年平均發作次數仍大於4次,且每次發作都需連續使用hemin。
II.耐受性不良定義:使用hemin後,造成與hemin相關之嚴重且具有臨床顯著意義,會限制生活、對健康有立即或長期影響,或必須住院或延長住院處理的不良反應,例如:反覆人工血管感染或菌血症、敗血症、其他感染、鐵質沉積、靜脈炎等。
(5)無任一下列情形:
I.曾接受過肝移植患者。
II.病人合併有其他嚴重疾病,無法從本藥品治療得到長期效益。
III.病人無生活自理能力。
2.限由神經內科、血液科、肝膽腸胃科、遺傳科醫師處方。
3.治療中有輕微不良反應(如轉胺酶或血清肌酸酐升高)而暫停使用者,得於狀況排除後使用。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以1年為限,期滿需再次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續用:
(1)送審時應檢附病歷紀錄及原始治療醫囑單、治療紀錄單且載明hemin使用劑量、發作症狀、次數及嚴重程度及對hemin耐受性不良或無效之證明。
(2)治療目標:相較於治療前,治療後胺基酮戊酸(ALA)、膽色素原(PBG)及年發作率(急性發作次數)下降需達50%。
(3)申請續用者:
I.需達治療目標及檢附至少3次療效評估項目資料,方可續用。
II.經第1年治療後未達治療目標者,可續申請1次(共6個月)之藥物,不受治療目標之限制。
5.療效評估項目(每3個月評估一次):
(1)臨床症狀及徵兆的病歷紀錄(含發作次數)。
(2)胺基酮戊酸(ALA)與膽色素原(PBG)實驗室檢查報告。
(3)轉氨酶、血清肌酸酐、血中半同胱胺酸(此3項初始使用需每個月追蹤檢查,至少3個月)。
6.停藥條件:
(1)發生藥物不良反應,懷孕或出現仿單禁忌症之病人,應立即停止以本藥品治療。
(2)治療18個月後,以用藥前1年為基準未達治療目標者。
(3)停經後持續治療18個月且無急性發作者。
7.本藥品不可合併使用human hemin預防性治療(prophylactic hemin)。
8.使用3年後未再發作或大幅改善可先暫停用藥,得視病情需要重新申請使用。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14/1/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4.3.4 Icatibant(如Firazyr)、C1 esterase inhibitor(如Berinert):(109/6/1、
血液治療藥物 › 其他
Icatibant(如Firazyr)、C1 esterase inhibitor(如Berinert):(109/6/1、111/2/1、111/6/1) 1.須經主管機關認定具遺傳性血管性水腫(heeditary angioedema,HAE)罕見疾病者。 2.Icatibant(如Firazyr):限用於2歲以上之體內C1酯酶抑制劑不足之HAE患者於急性發作時進行症狀治療,並符合下列臨床標準:(111/2/1) (1)患者必須經確診為C1-酯酶抑製劑缺乏症(C1-esterase inhibitor deficiency)。 (2)患者存在遺傳性血管性水腫急性發作的重大風險,如曾有中重度的非喉部發作(visual analog scale 30mm以上[含],最嚴重100mm)或急性喉部之發作病史。 3.C1 esterase inhibitor(如Berinert):限用於6歲以上第一型及第二型遺傳性血管性水腫(HAE)急性發作的治療,且具重大風險,如曾有中重度的非喉部發作(visual analog scale 30mm以上,最嚴重100mm)或急性喉部之發作病史。(111/6/1) 4.限內科或兒科專科醫師且具有免疫過敏或兒童過敏免疫風濕專科醫師處方攜回下列備用注射之數量;但因急性發作至急診求診者不在此限: (1)Icatibant(如Firazyr):1支。 (2)C1 esterase inhibitor:1次劑量。(111/6/1) 5.於處方本藥品時,應附原始治療醫囑單及治療紀錄(載明發作部位、症狀及嚴重程度);於處方備用icatibant/C1 esterase inhibitor時,應衛教病人用藥規範及附上用藥資料表(如附表三十三-全民健康保險遺傳性血管性水腫患者使用Icatibant/C1 esterase inhibitor治療紀錄表),並於病歷載明前次發作之部位、症狀及嚴重程度以供審查。(111/6/1) 6.24小時內限用: (1)Icatibant(如Firazyr):3支。 (2)C1 esterase inhibitor 1次。(111/6/1)
歷史演變(3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09/6/1 | legacy_boan_parsed:ch04.txt |
| 111/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4.txt |
| 111/6/1 | legacy_boan_parsed:ch04.txt |
§ 5.5.8 Vosoritide(如Voxzogo):(114/5/1)
激素及影響內分泌機轉藥物 › 其他
Vosoritide(如Voxzogo):(114/5/1)
1.限用於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2歲以上罕見疾病軟骨發育不全症(achondroplasia, ACH)且骨骺未閉合之病人,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經基因檢測具FGFR3基因變異者,需檢附基因診斷報告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通報通過證明。
(2)身高低於第三百分位,需檢附經地區醫院以上每3個月追蹤1次且至少追蹤半年之身高體重紀錄。
(3)骨齡符合下列任一規範:
Ⅰ.女性骨齡14歲以前,男性骨齡16歲以前。
Ⅱ.女性骨齡14歲以後,男性骨齡16歲以後者,需每3個月追蹤生長速率,且至少追蹤半年,生長速率(AGV)每年需至少大於1.5公分。
2.限地區醫院以上層級具兒科遺傳學及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使用。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以1年為限。
4.治療後未達停藥條件者,續用時需檢附療效評估資料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5.療效評估之追蹤檢查項目:
(1)身高體重:每3個月1次。
(2)骨齡:X光每6個月1次。
6.停藥條件:
(1)出現嚴重過敏反應。
(2)病人合併有其他嚴重疾病,預期無法從本藥品治療獲得長期效益,如病人長期臥床或24小時呼吸器依賴。
(3)經治療後生長速率(AGV)小於1.5公分/年。
(4)X光檢查證據顯示雙股下肢(脛骨近端、股骨遠端)生長板已閉合之病人。
7.如因先前使用後無效停藥者,不得重新申請使用;如因使用中有輕微不良反應(如血壓偏低)而暫停使用者,得於狀況排除後重新申請使用。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14/5/1 | legacy_boan_parsed:ch05.txt |
實證補充
本藥品尚無實證補充整理(未來新增 Review/指引知識時補列)。
FDA 段:openFDA US SPL · TFDA 段:食藥署西藥許可證+ATC 分類開放資料 · NHI 段: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更新日 2026-05-31)· 實證補充段:人工彙整。 本頁為資訊整理,實際給付與適應症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