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3A TONICS
ALIMENTARY TRACT AND METABOLISM ›TONICS
健保收載品項 TFDA 在效許可證 2 健保給付條款 13
健保收載品名:"新喜"賀鐵糖衣錠50公絲、"華興"惠血補糖衣錠、必健爾軟膠囊、必樂能軟膠囊、朗保軟膠囊、欣捷軟膠囊、滿特隆膜衣錠、維康能糖衣錠〝華貿比〞
FDA 適應症
本地 openFDA 快取目前無相符 US SPL;可能是美國無核准品項、成分名稱尚未精確對應,或待 backfill。
TFDA 適應症
NHI 給付規定
直接適用條款
§ 8.2.15 Siltuximab (如Sylvant):(113/2/1)
免疫製劑 › 免疫調節劑
Siltuximab (如Sylvant):(113/2/1)
1.限免疫過敏或血液腫瘤專科醫師處方。
2.限用於治療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陰性及人類皰疹病毒-8 (HHV-8)陰性的多發性Castleman氏病(Multicentric Castleman's Disease(MCD))患者,ECOG≦2。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限,之後每3個月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如血液學或影像學檢查報告。
4.病人需符合與iMCD 譜系(iMCD spectrum)一致的組織病理學淋巴結特徵。
5.病人需至少在2個淋巴結分區(lymph node stations)有淋巴結腫大(短軸直徑至少1 cm)。
6.申請時須註明,病人至少符合2項以上iMCD診斷標準(iMCD 實驗室診斷標準(laboratory iMCD diagnostic criteria)或iMCD臨床診斷標準(clinical iMCD diagnostic criteria)),且至少1項須為實驗室診斷標準。
7.排除其他疾病因素:
(1)人類皰疹病毒-8感染。
(2)Epstein-Barr病毒淋巴增生性疾病。
(3)急性/不受控制的感染(如巨細胞病毒、弓形蟲病、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肺結核)所導致的炎症並伴有淋巴結腫大。
(4)自身免疫/自體發炎性疾病。
(5)惡性/淋巴增生性疾病。
8.停用時機:
(1)初次治療前6個月未符合治療改善之定義,停止使用。
(2)維持治療:每3個月評估直到疾病進展(Progression Disease)則停止治療。
(3)若疾病進展或無法耐受藥物副作用,則必須停止使用。
9.最長使用2年,復發時依初次使用標準審查。
備註:
1.iMCD實驗室診斷標準(laboratory iMCD diagnostic criteria):
(1)CRP升高(>10mg/L)或紅血球沉降速率(erythrocyte sedimentation rate,ESR)升高(>15mm/h)。
(2)貧血(男性血紅蛋白<12.5g/dL;女性血紅蛋白<11.5g/dL)。
(3)血小板減少症(血小板數<150k/mL)或血小板增多症(血小板數>400k/mL)。
(4)低白蛋白血症(白蛋白<3.5g/dL)。
(5)腎功能異常(eGFR<60mL/min/1.73m²)或蛋白尿(總蛋白質150mg/24h或10mg/100mL)。
(6)多株高丙型球蛋白血症(polyclonal hypergammaglobulinemia)(總g球蛋白或免疫球蛋白G>1700mg/dL)。
2.iMCD臨床診斷標準(clinical iMCD diagnostic criteria):
(1)全身症狀:盜汗、發燒(>38°C)、體重減輕或疲勞(使用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該症狀至少2分(CTCAE gradeⅡ以上))。
(2)肝和/或脾臟增大。
(3)積水:水腫、全身水腫、腹水或胸腔積水。
(4)爆發性櫻桃狀血管瘤或紫羅蘭色丘疹。
(5)淋巴細胞間質性肺炎。
3.治療改善狀況根據(CDCN response criteria);需同時滿足下列(1)〜(2)條件;每3個月評估:
(1)至少與基礎比較改善,發炎反應的客觀指標,以下4個數值有2個符合:
Ⅰ.C-反應蛋白(CRP)下降50%。
Ⅱ.血紅蛋白(Hemoglobin)上升2g/dL或≧10g/dL。
Ⅲ.白蛋白(Albumin)≧3.5/dL。
Ⅳ.腎絲球過濾率GFR上升20%或GFR≧60mL/min/1.73m²。
(2)淋巴結較基礎值可測量縮小50%或無新發生淋巴結節腫大(每半年執行檢測一次)。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13/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
§ 9.28 Bortezomib(如Velcade):(96/6/1、98/2/1、99/3/1、99/9/1、100/10/1、101/6/1、105/5/1、109/4/1、109/6/1、111/1/1、112/4/1)附表九之三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Bortezomib(如Velcade):(96/6/1、98/2/1、99/3/1、99/9/1、100/10/1、
Bortezomib(如Velcade):(96/6/1、98/2/1、99/3/1、99/9/1、100/10/1、101/6/1、105/5/1、109/4/1、109/6/1、111/1/1、112/4/1)附表九之三
限用於
1.合併其他癌症治療藥品使用於多發性骨髓瘤病人:(99/3/1、100/10/1、101/6/1、109/4/1、109/6/1、111/1/1、112/4/1)
(1)每人終生以16個療程為上限。(99/9/1、109/4/1、109/6/1、111/1/1、112/4/1)
(2)需經事前申請後使用,每次申請4個療程。(101/6/1)
(3)開始治療時病患須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112/4/1)
Ⅰ.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10%,或是經切片確認且有≧1顆的plasmacytoma。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ⅰ.腎功能不全:serum creatinine>2.0mg/dL或estimated GFR (eGFR)<40 ml/min,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ⅱ.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ii.貧血(Hemoglobin<10 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iv.影像檢查確認之osteolytic bone lesion(s)。
v.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60%。
vi.Serum free light-chain ratio≧100。
(4)使用4個療程後,必須確定藥物使用後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 (即表示為response或stable status),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之比率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101/6/1、109/4/1)
(5)若病患於前線療程符合前項規定(4)之療效而醫師決定可暫時停藥,則後續療程可保留,於疾病復發時,再行申請使用。(101/6/1、109/4/1)
(6)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16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
2.被套細胞淋巴瘤(Mantle Cell Lymphoma, MCL)病人:(98/2/1、105/5/1)
(1)每人以8個療程為上限。(99/9/1)
(2)每日最大劑量1.5mg/m2/day;每個療程第1,4,8,11日給藥。
(3)第一線使用過復發者,不得申請再次使用。(105/5/1)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歷史演變(11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96/6/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98/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99/3/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99/9/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00/10/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01/6/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05/5/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09/4/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09/6/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1/1/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2/4/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9.43 Lenalidomide(如Revlimid):(101/12/1、106/10/1、109/2/1、109/8/1、112/4/1、114/10/1、115/3/1、115/4/1、115/5/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Lenalidomide(如Revlimid):(101/12/1、106/10/1、109/2/1、109/8/1、112/4/1、
Lenalidomide(如Revlimid):(101/12/1、106/10/1、109/2/1、109/8/1、112/4/1、114/10/1、115/3/1、115/4/1、115/5/1)
1.多發性骨髓瘤:
(1)先前尚未接受過任何治療且不適用造血幹細胞移植的多發性骨髓瘤患者可使用lenalidomide併用dexamethasone作為第一線治療。開始治療時病患須同時符合下列I與Ⅱ的條件:(109/2/1、109/8/1、112/4/1)
Ⅰ.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10%,或是經切片確認且有≧1顆的plasmacytoma。(112/4/1)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腎功能不全:serum creatinine>2.0mg/dL或estimated GFR (eGFR)<40 ml/min,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ⅱ.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或2.75 mmol/L)。
ⅲ.貧血(Hemoglobin<10 gm/dL 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ⅳ.影像檢查確認之osteolytic bone lesion(s)。
ⅴ.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60%
ⅵ.Serum free light-chain ratio≧100。
Ⅲ.每4個療程重新申請時,須重新評估是否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若經重新評估為已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者,即須停止Rd之治療。(112/4/1)
(2)與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已接受至少一種治療失敗之多發性骨髓瘤患者,且需同時符合下列I與Ⅱ的條件:(101/12/1、112/4/1)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ⅲ.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ⅳ.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ⅴ.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ⅵ.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ⅲ.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ⅳ.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ⅴ.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ⅵ.出現其他 end-organ dysfunctions。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每4個療程須再次申請。
Ⅰ.每天限給付1粒。
Ⅱ.使用4個療程後,必須確定paraprotein(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
(4)每人終生至多給付24個療程為限(每療程為4週)。使用Leavdo、Lelimide及Revlimid終生至多給付36個療程為限。(106/10/1、109/2/1、109/8/1、112/4/1、115/3/1、115/4/1)
(5)115年2月28日以前已核定使用Leavdo或Lelimide,及115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使用Revlimid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36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115/3/1、115/4/1)
2.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114/10/1、115/3/1、115/4/1)
(1)Lenalidomide(限使用Leavdo、Lelimide及Revlimid)與 tafasitamab合併使用於經一線全身治療含rituximab治療復發型,不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DLBCL)成人病人,病人須符合tafasitamab之藥品給付規定(114/10/1、115/3/1、115/4/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每人至多給付12個療程。
Ⅱ.每天限給付1粒。
3.Lenalidomide(限使用Revlimid)與rituximab(限使用Rixathon)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一線全身性治療之復發性或難治性濾泡性淋巴瘤成人病人:(115/5/1)
(1)具CD20抗原陽性。
(2)需符合WHO 淋巴瘤分類為I、II或IIIa期的診斷。
(3)開始使用前之疾病狀態需出現下列任一情形:
I.有單一腫瘤直徑7公分以上者;
II.有三顆以上之腫瘤其直徑大於3公分以上者;
III.脾臟腫大,其長度16公分以上者;
IV.對vital organs造成擠壓者;
V.周邊血中出現淋巴球增生超過5000/ mm3者;
VI.出現任一系列血球低下者(platelet<100,000/ mm3,或 Hb<10gm/dL,或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1500/mm3)。
VII.B symptoms。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需檢附影像資料(CT或MRI),若未達partial remission或 complete remission,則不予給付。
(5)每位病人最多給付12個療程,若病情惡化應即停止使用。
(6)每日限處方1粒。 歷史演變(8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01/1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06/10/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09/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09/8/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2/4/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4/10/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5/3/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5/4/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9.62 Pomalidomide(如Pomalyst):(107/1/1、109/2/1、112/4/1、113/9/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Pomalidomide(如Pomalyst):(107/1/1、109/2/1、112/4/1、113/9/1)
Pomalidomide(如Pomalyst):(107/1/1、109/2/1、112/4/1、113/9/1)
1.與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核准用於多發性骨髓瘤病人,且先前接受過含lenalidomide和bortezomib在內的至少兩種療法,且確認完成前次治療時或結束治療後六十天內發生疾病惡化(disease progression)。
2.限與elotuzumab及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之前曾接受過至少兩種療法(包括lenalidomide和蛋白酶體抑制劑)的多發性骨髓瘤成年病人。(113/9/1)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7/1/1、112/4/1)
(1)初次申請以3個療程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112/4/1)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人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人,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多發性骨髓瘤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證明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方可繼續使用。續用時的申請以3個療程為限。疾病若發生惡化情形應即停止使用。(107/1/1、112/4/1)
4.每人終生以10個療程為上限,Pomado則每人以6個療程為上限。(107/1/1、112/4/1、113/9/1)
5.不得與其他蛋白酶體抑制劑(proteasome inhibitor)或免疫調節劑(immunomodulatory drugs)併用。 (109/2/1、112/4/1)
6.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10個療程,Pomado則每人6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113/9/1)
7.每日最多處方1粒(113/9/1) 歷史演變(4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07/1/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09/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2/4/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3/9/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9.75 Carfilzomib (如Kyprolis):(109/2/1、112/4/1、113/4/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Carfilzomib (如Kyprolis):(109/2/1、112/4/1、113/4/1)
Carfilzomib (如Kyprolis):(109/2/1、112/4/1、113/4/1)
1.與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曾接受含bortezomib及lenalidomide兩種治療後無法耐受或惡化之病患,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 < 2)及足夠腎功能(CrCl ≥50 ml/minute)的多發性骨髓瘤成年患者。
2.與isatuximab/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一種含bortezomib 或 lenalidomide 之療法治療失敗的多發性骨髓瘤成人患者,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 (ECOG < 2) 者。(113/4/1)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9/2/1、112/4/1)
(1)初次申請以4個療程(每療程為4週)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109/2/1、112/4/1)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患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證明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方可繼續使用。續用時的申請每次以3個療程為限。
(3)每人終生以10個療程為上限。 (109/2/1、112/4/1)
4.不得與其他蛋白酶體抑制劑(proteasome inhibitor)或免疫調節劑(immunomodulatory drugs) 或daratumumab併用。(109/2/1、112/4/1、113/4/1)
5.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10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 歷史演變(3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09/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2/4/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3/4/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9.77 Ixazomib (如Ninlaro):(109/3/1、112/4/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Ixazomib (如Ninlaro):(109/3/1、112/4/1)
Ixazomib (如Ninlaro):(109/3/1、112/4/1)
1.與lenalidomide及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已接受至少一種治療失敗之多發性骨髓瘤病患,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體能不適合(unfit)化療標靶注射治療者。
(2)曾接受bortezomib治療失敗,但有嚴重心血管共病無法接受carfizomib 治療之病患。(109/3/1、112/4/1)
2.前述病患若於第二線治療使用,則需為具高風險細胞遺傳異常的病人群 (包括具del(17p)、t(4;14)、t(14;16)及1q21 amplification等染色體變化者);若為第三線以上治療使用,則不需為具高風險遺傳異常者。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9/3/1、112/4/1)
(1)初次申請以4個療程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109/3/1、112/4/1)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後續每次申請以4個療程(每療程為4週)為限,續用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109/3/1、112/4/1)
(3)每人終生以12個療程為上限。(109/3/1、112/4/1)
4.除lenalidomide外,本案藥品不得與其他蛋白酶體抑制劑(proteasome inhibitor)或免疫調節劑(immunomodulatory drugs)併用。(109/3/1、112/4/1)
5.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12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 歷史演變(2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09/3/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2/4/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9.78 Daratumumab(如Darzalex 靜脈注射劑與皮下注射劑):(109/4/1、112/4/1、113/4/1、114/9/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Daratumumab(如Darzalex 靜脈注射劑與皮下注射劑):(109/4/1、112/4/1、
Daratumumab(如Darzalex 靜脈注射劑與皮下注射劑):(109/4/1、112/4/1、113/4/1、114/9/1)
1.治療適合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的新診斷多發性骨髓瘤成人病人:(114/9/1)
(1)限與bortezomib、thalidomide及dexamethasone併用。
(2)開始治療時病人須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
I.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10%,或是經切片確認且有≧1顆的plasmacytoma。
II.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i.腎功能不全:serum creatinine>2.0mg/dL或estimated GFR (eGFR)<40 ml/min,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ii.貧血(Hemoglobin<10 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iv.影像檢查確認之osteolytic bone lesion(s)。
v.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60%。
vi.Serum free light-chain ratio≧100。
(3)首次申請為12次輸注,須檢附完整之造血幹細胞移植計畫,並詳細記載確認捐贈者名單及移植前調適治療等資料。需由具訓練血液及骨髓移植醫師能力之醫院申請,並由完成血液及骨髓移植訓練之醫師確認移植計畫。
(4)再次申請為4次輸注,應檢附移植相關資料,且第一線治療總共以16次輸注為上限。
2.限與bortezomib/dexamethasone或lenalidomide/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1種含bortezomib 或 lenalidomide 之療法治療失敗的多發性骨髓瘤成人患者,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 < 2)者,以總共22次輸注為上限。(109/4/1、112/4/1、114/9/1)
(1)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首次申請為10次輸注,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Ⅱ.與Ⅲ.的條件:(109/4/1、112/4/1、114/9/1)
I.病人先前未曾接受過daratumumab之治療。(114/9/1)
II.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i.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ii.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Ⅲ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vii.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iii.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x.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x.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xi.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xi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之後申請則為每次4次輸注,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109/4/1、112/4/1)
3.除lenalidomide、thalidomide或bortezomib外,本案藥品不得與其他蛋白酶體抑制劑(proteasome inhibitor)或免疫調節劑(immunomodulatory drugs)併用。(109/4/1、112/4/1、114/9/1)
4.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第一線治療以總共16輸注為上限,第二線以上治療以總共22次輸注為上限,接受第一線治療以後,不再給付第二線以上治療)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114/9/1)
5.Daratumumab與isatuximab二者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藥物耐受不良以外,不可以其他原因申請互換使用。(113/4/1) 歷史演變(4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09/4/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2/4/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3/4/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4/9/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9.108 Isatuximab(如Sarclisa):(113/4/1、114/9/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Isatuximab(如Sarclisa):(113/4/1、114/9/1)
Isatuximab(如Sarclisa):(113/4/1、114/9/1)
1.限與carfilzomib/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1種含bortezomib或lenalidomide之療法治療失敗的多發性骨髓瘤成人患者,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2)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13/4/1、114/9/1)
(1)首次申請為10次輸注,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Ⅱ.與Ⅲ.的條件:
Ⅰ.病人先前曾未接受過daratumumab之治療。(114/9/1)
Ⅱ.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Ⅲ.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之後申請則為每次4次輸注,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
3.每位病人終生限給付26次輸注。
4.除carfilzomib外,本案藥品不得與其他蛋白酶體抑制劑(proteasome inhibitor)或免疫調節劑(immunomodulatory drugs)併用。
5.Isatuximab與daratumumab二者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藥物耐受不良以外,不可以其他原因申請互換使用。 歷史演變(2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13/4/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4/9/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9.111 Elotuzumab (如Empliciti):(113/9/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Elotuzumab(如Empliciti):(113/9/1)
Elotuzumab (如Empliciti):(113/9/1)
1.與pomalidomide及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之前曾接受過至少兩種療法(包括lenalidomide和蛋白酶體抑制劑)的多發性骨髓瘤成年病人,且完全符合下列條件:
(1)確認完成前次治療時或結束治療後六十天內發生疾病惡化(disease progression)。
(2)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 < 2)。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以3個療程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人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人,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多發性骨髓瘤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證明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方可繼續使用。續用時的申請以3個療程為限。疾病若發生惡化情形應即停止使用。
(3)每人以10個療程為上限。
3.不得與蛋白酶體抑制劑(bortezomib、carfilzomib)或lenalidomide併用。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13/9/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9.117 Selinexor(如Xpovio):(114/3/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Selinexor(如Xpovio):(114/3/1)
Selinexor(如Xpovio):(114/3/1)
1.與bortezomib及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已接受至少2種治療失敗之多發性骨髓瘤病人,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2)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以4個療程(每療程為5週)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
I.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但若為plamacytoma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
i.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ii.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病患,骨髓漿細胞(plasma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II.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i.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ii.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calcium>11.0mg/dL或2.75mmol/L)。
iv.貧血(Hemoglobin下降幅度≧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證明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方可繼續使用。續用時的申請每次以4個療程為限。
(3)每人終生以8個療程為上限。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14/3/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9.118 Elranatamab (如Elrexfio):(114/5/1、114/8/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Elranatamab (如Elrexfio):(114/5/1、114/8/1)
Elranatamab (如Elrexfio):(114/5/1、114/8/1)
1.適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四線療法(包括一種蛋白酶體抑制劑、一種免疫調節劑和一種抗CD38單株抗體)並在最近治療後顯示為疾病惡化的復發性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成人病人,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2)。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首次申請為13次輸注,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
I.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病人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
i.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ii.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病人,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II.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i.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ii.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或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 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 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 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續用申請每次以13次輸注為限。
3.每位病人終生限給付39次輸注。
4.執行醫師須完全符合下列資格:
(1)醫師必須為血液病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專科醫師且須完成血液病和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相關照護訓練。(114/5/1、114/8/1)
(2)每兩年接受至少6小時中華民國血液及骨髓移植學會或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舉辦之雙特異性抗體相關治療教育訓練。
5.Elranatamab與teclistamab僅能擇一給付,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二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39次輸注為上限。 歷史演變(2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14/5/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4/8/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9.119 Teclistamab (如Tecvayli) :(114/5/1、114/8/1)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 Teclistamab (如Tecvayli) :(114/5/1、114/8/1)
Teclistamab (如Tecvayli) :(114/5/1、114/8/1)
1.適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四線療法(包括一種蛋白酶體抑制劑、一種免疫調節劑和一種抗CD38單株抗體)並在最近治療後顯示疾病惡化的復發性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成人病人,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 ≤ 2)。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首次申請為30mg/3ml規格2次輸注與153mg/1.7ml規格11次輸注,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病人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
i.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ii.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病人,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i.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ii.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 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 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 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續用時的申請每次以153mg/1.7ml規格13次輸注為限。
3.每位病人終生限給付39次輸注(含30mg/3ml規格共2次輸注、153mg/1.7ml規格共37次輸注)。
4.執行醫師須完全符合下列資格:
(1)醫師必須為血液病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專科醫師且須完成血液病和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相關照護訓練。(114/5/1、114/8/1)
(2)每兩年接受至少6小時中華民國血液及骨髓移植學會或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舉辦之雙特異性抗體相關治療教育訓練。
5.Teclistamab與elranatamab僅能擇一給付,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二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39次輸注為上限。 歷史演變(2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14/5/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114/8/1 | legacy_boan_parsed:ch09.txt |
§ 0.4.2.4 iron_chelator
通則 › 通則
Desferrioxamine(如 Desferal)。
實證補充
本藥品尚無實證補充整理(未來新增 Review/指引知識時補列)。
FDA 段:openFDA US SPL · TFDA 段:食藥署西藥許可證+ATC 分類開放資料 · NHI 段: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更新日 2026-05-31)· 實證補充段:人工彙整。 本頁為資訊整理,實際給付與適應症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