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BA Liver therapy
ALIMENTARY TRACT AND METABOLISM ›BILE AND LIVER THERAPY ›LIVER THERAPY, LIPOTROPICS
健保收載品項 TFDA 在效許可證 42 健保給付條款 6
健保收載品名:"井田"肝好膠囊、"信東"甘敏注射液、"利達"美樂命注射液、"南光" 美久奧林注射液、"南光"益康龍美膠囊、"大豐"克慮琳糖注射液、"大豐"安得解毒原注射液、"大豐"淘能美注射液、"大豐"美知可培注射液、"強生" 肝可健糖衣錠、"強生"益美淨糖衣錠、"應元"肝維寧注射液、"成大"達肝膠囊、"新喜"治益肝糖衣錠、"生達" 施立健膠囊、"生達" 格利敏注射液
FDA 適應症
本地 openFDA 快取目前無相符 US SPL;可能是美國無核准品項、成分名稱尚未精確對應,或待 backfill。
TFDA 適應症
適應症(去重後 12 項):
- 急慢性肝炎、黃疸、脂肪肝、肝硬變、肝性昏睡等之預防、妊娠惡阻、藥物及食物中毒、濕疹、皮膚炎、動脈硬化之預防、營養障礙、食慾不振、神經痛、神經炎、腳氣、乳幼兒之促進發育、消除疲勞等。
- 肝炎、肝臟障礙、胃炎、胃酸過多症、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濕疹、皮膚炎、蕁麻疹、圓形脫毛症、鼻炎、支氣管痙攣。
- 過敏性支氣管炎、支氣管氣喘、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急慢性濕疹、蕁麻疹、過敏性皮膚炎、惡阻、過敏性鼻炎。
- 過敏性支氣管炎、支氣管氣喘、蕁麻疹、皮膚搔癢症、接觸性皮膚炎、過敏性皮膚病、過敏性鼻炎、慢性前鼻炎。
- 濕疹、蕁麻疹、藥物過敏症、小兒蕁麻疹樣苔癬、食物中毒、宿醉、十二指腸潰瘍、胃酸過多。
- 急慢性肝炎、肝炎後的症狀、肝中毒症、膽道的疾患、脂肪變性、肝纖維性硬變。
- 過敏性支氣管炎、支氣管氣喘、濕疹、脂漏性濕疹、蕁麻疹、皮膚搔癢症。
- 發育不良、營養補給、虛弱體質、熱性消耗性疾患之補助治療、妊娠婦之營養補給。
- 維護肝臟正常功能、補給營養、增強體力、腳氣、病期恢復期之營養。
- 急慢性肝炎、肝硬變症、脂肪肝、中毒性肝障礙。
- 濕疹、蕁麻疹、中毒性皮膚炎、癢疹。
- 病後恢復期、妊產授乳婦之營養補給、維他命B複合體缺乏症。
許可證品項:藥品外觀與仿單(24 項)
| 品名 | 外觀 | 仿單/外盒 |
|---|---|---|
| 利肝能糖衣錠 | — | 仿單 |
| 安他敏注射液 | — | 仿單 · 外盒 |
| "信東"甘敏注射液 | — | 仿單 · 外盒 |
| "強生"益美淨糖衣錠 | — | 仿單 · 外盒 |
| 強肝敏糖衣片 | — | 仿單 |
| "生達" 格利敏注射液 | — | 仿單 · 外盒 |
| "大豐"美知可培注射液 | — | 仿單 · 外盒 |
| "應元"肝維寧注射液 | — | 仿單 · 外盒 |
| 宜克毒注射液 | — | 仿單 · 外盒 |
| 瑞保肌肉注射液 | — | 仿單 · 外盒 |
| 瑞保靜脈注射液(輸注用) | — | 仿單 · 外盒 |
| "皇佳"力肝健膠囊 | 膠囊 · 棕 · 刻痕:無 · 標記:L03 / Royal · 17 外觀圖 | 仿單 · 外盒 |
| "生達" 施立健膠囊 | 膠囊 · 紅;;;粉 · 刻痕:無 · 標記:STD 512 · 17.0 外觀圖 | 仿單 · 外盒 |
| "南光"益康龍美膠囊 | — | 仿單 · 外盒 |
| 瑞汎療肝膠囊 | — | 仿單 · 外盒 |
| "強生" 肝可健糖衣錠 | — | 仿單 · 外盒 |
| 養肝樂膠囊 | — | 仿單 · 外盒 |
| 〝應元〞西利美膠囊 | — | 仿單 · 外盒 |
| 保利肝膠囊 | 膠囊 · 棕;;;棕 · 刻痕:無 · 標記:SP116 · 20 外觀圖 | 仿單 · 外盒 |
| "成大"達肝膠囊 | — | 仿單 · 外盒 |
| 〝正和〞肝必勇膠囊 | 膠囊 · 紅 · 刻痕:無 · 17.8 外觀圖 | 仿單 · 外盒 |
| 佳瑪隆膠囊 | 膠囊 · 紅;;;粉 · 刻痕:無 · 17 外觀圖 | 仿單 · 外盒 |
| 肝葆膠囊 | 膠囊 · 紅;;;紅 · 刻痕:無 · 16 外觀圖 | 仿單 · 外盒 |
| 肝福膠囊 | 膠囊 · 紅;;;紅 · 刻痕:無 · 標記:YSP SVC · 17.7 外觀圖 | 仿單 · 外盒 |
資料來源:食藥署「西藥許可證」+「藥品 ATC 碼」+「藥品仿單或外盒」+「藥品外觀」開放資料。
NHI 給付規定
直接適用條款
§ 3.1.1 Fat emulsion:或含Fat emulsion 之靜脈營養輸液(如含glucose、lipid、
代謝及營養劑 › 靜脈營養輸液
Fat emulsion:或含Fat emulsion之靜脈營養輸液(如含glucose、lipid、amino acid及electrolytes三合一靜脈營養輸液):(97/11/1、98/7/1、98/12/1) 限 1.嚴重燒傷病人,為靜脈營養補充。 2.使用全靜脈營養者。 3.重大手術後五至七天仍不能經腸道進食者,每日不超過一瓶為原則。(98/12/1)
歷史演變(3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97/11/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98/7/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98/1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3.3.5 Nutrineal PD4 with 1.1% Amino Acid:(91/2/1、92/10/1、99/5/1)
代謝及營養劑 › 其他
Nutrineal PD4 with 1.1% Amino Acid:(91/2/1、92/10/1、99/5/1) 1.限長期接受腹膜透析之病患使用;該病患至少接受腹膜透析(CAPD)三個月以上者。 2.每天限使用一袋代替葡萄糖腹膜透析液。 3.serum albumin ≦3.5gm/dL 或nPNA <0.9患者使用,需附開始CAPD當月的檢驗報告影本。 【註: nPNA (normalized protein equivalent of total nitrogen appearance) (gm/kg/day) = [10.76×(0.69×UNA+1.46)] ÷body weight (kg)】 4.每週Kt/V需>1.7。(92/10/1、99/5/1) 5.不得同時合併其他胺基酸(amino acid)使用。
歷史演變(3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91/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92/10/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99/5/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4.2.1 Human Albumin:(100/8/1、111/2/1)
血液治療藥物 › 血液代用製劑及血液成分製劑 blood substituents and blood components
Human Albumin:(100/8/1、111/2/1)
1.本保險對象因病使用Human Albumin以符合下列適應症為限(96/6/1、104/11/1、111/2/1):
(1)休克病人擴充有效循環血液量
Ⅰ休克病人至少已給生理鹽水或林格爾液等類溶液1000 mL後尚不能維持穩定血流動態,血比容 (hematocrit) >30%,或血色素 (hemoglobin) >10 gm/dL需要繼續靜脈輸液時,宜優先使用合成膠類溶液,如dextran、hydroxyethylstarch、polyvinylpyrolidone等。若無上述合適製劑,可給白蛋白溶液,每一病人用量限50 gm(86/1/1)。
Ⅱ70歲以上及2歲以下或併有心衰竭的休克病人,無法忍受太多靜脈輸液時,可一開始即使用白蛋白溶液,每一病人用量限50 gm。(111/2/1)
(2)病危、有腹水或水腫併有血清白蛋白濃度偏低病人
Ⅰ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 2.5 gm/dL
i.肝硬化症 (有相當之腹水或併發水腫) 每日最多用量限25 gm。
ii.腎病症候群 (嚴重蛋白尿致血清白蛋白下降),每日最多用量限25 gm。
iii 嚴重燒燙傷。
iv 肝移植。
v.蛋白質流失性腸症(protein-losing enteropathy) (104/11/1)
依下列規範使用:
(i)經內視鏡或手術或病理報告證實為蛋白質流失性腸症;或糞便alpha-1-antitrypsin 升高。
(ii)18歲以下(111/2/1)。
Ⅱ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 3.0 gm/dL(96/6/1)
i 嚴重肺水腫。
ii 大量肝切除(>40 %)
Ⅲ開心手術用於維持體外循環液,用量限 37.5 gm。
2.注意事項
(1)血清白蛋白濃度檢驗日期限最近3天以內,如係多次注射,限上次注射後,最近3天內之結果。
(2)醫院於病例發生時,應填寫「全民健康保險病人使用Human Albumin申報表」(請詳附表四),並附原始治療醫囑單於當月份申報醫療費用時送局辦理。
(3)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辦理。(100/8/1) 歷史演變(5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86/1/1 | legacy_boan_parsed:ch04.txt |
| 96/6/1 | legacy_boan_parsed:ch04.txt |
| 100/8/1 | legacy_boan_parsed:ch04.txt |
| 104/11/1 | legacy_boan_parsed:ch04.txt |
| 111/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4.txt |
§ 8.2.15 Siltuximab (如Sylvant):(113/2/1)
免疫製劑 › 免疫調節劑
Siltuximab (如Sylvant):(113/2/1)
1.限免疫過敏或血液腫瘤專科醫師處方。
2.限用於治療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陰性及人類皰疹病毒-8 (HHV-8)陰性的多發性Castleman氏病(Multicentric Castleman's Disease(MCD))患者,ECOG≦2。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限,之後每3個月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如血液學或影像學檢查報告。
4.病人需符合與iMCD 譜系(iMCD spectrum)一致的組織病理學淋巴結特徵。
5.病人需至少在2個淋巴結分區(lymph node stations)有淋巴結腫大(短軸直徑至少1 cm)。
6.申請時須註明,病人至少符合2項以上iMCD診斷標準(iMCD 實驗室診斷標準(laboratory iMCD diagnostic criteria)或iMCD臨床診斷標準(clinical iMCD diagnostic criteria)),且至少1項須為實驗室診斷標準。
7.排除其他疾病因素:
(1)人類皰疹病毒-8感染。
(2)Epstein-Barr病毒淋巴增生性疾病。
(3)急性/不受控制的感染(如巨細胞病毒、弓形蟲病、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肺結核)所導致的炎症並伴有淋巴結腫大。
(4)自身免疫/自體發炎性疾病。
(5)惡性/淋巴增生性疾病。
8.停用時機:
(1)初次治療前6個月未符合治療改善之定義,停止使用。
(2)維持治療:每3個月評估直到疾病進展(Progression Disease)則停止治療。
(3)若疾病進展或無法耐受藥物副作用,則必須停止使用。
9.最長使用2年,復發時依初次使用標準審查。
備註:
1.iMCD實驗室診斷標準(laboratory iMCD diagnostic criteria):
(1)CRP升高(>10mg/L)或紅血球沉降速率(erythrocyte sedimentation rate,ESR)升高(>15mm/h)。
(2)貧血(男性血紅蛋白<12.5g/dL;女性血紅蛋白<11.5g/dL)。
(3)血小板減少症(血小板數<150k/mL)或血小板增多症(血小板數>400k/mL)。
(4)低白蛋白血症(白蛋白<3.5g/dL)。
(5)腎功能異常(eGFR<60mL/min/1.73m²)或蛋白尿(總蛋白質150mg/24h或10mg/100mL)。
(6)多株高丙型球蛋白血症(polyclonal hypergammaglobulinemia)(總g球蛋白或免疫球蛋白G>1700mg/dL)。
2.iMCD臨床診斷標準(clinical iMCD diagnostic criteria):
(1)全身症狀:盜汗、發燒(>38°C)、體重減輕或疲勞(使用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該症狀至少2分(CTCAE gradeⅡ以上))。
(2)肝和/或脾臟增大。
(3)積水:水腫、全身水腫、腹水或胸腔積水。
(4)爆發性櫻桃狀血管瘤或紫羅蘭色丘疹。
(5)淋巴細胞間質性肺炎。
3.治療改善狀況根據(CDCN response criteria);需同時滿足下列(1)〜(2)條件;每3個月評估:
(1)至少與基礎比較改善,發炎反應的客觀指標,以下4個數值有2個符合:
Ⅰ.C-反應蛋白(CRP)下降50%。
Ⅱ.血紅蛋白(Hemoglobin)上升2g/dL或≧10g/dL。
Ⅲ.白蛋白(Albumin)≧3.5/dL。
Ⅳ.腎絲球過濾率GFR上升20%或GFR≧60mL/min/1.73m²。
(2)淋巴結較基礎值可測量縮小50%或無新發生淋巴結節腫大(每半年執行檢測一次)。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13/2/1 | 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
§ 13.19 Centella asiatica extract, plectranthus amboinicus extract外用製劑(如Fespixon cream):(112/8/1)
皮膚科製劑 › Centella asiatica extract, plectranthus amboinicus extract 外用製劑(如
Centella asiatica extract, plectranthus amboinicus extract外用製劑(如Fespixon cream):(112/8/1) 1.限整形外科或皮膚科專科醫師使用。 2.限用於糖尿病足部傷口潰瘍(Wagner grade 2級),接受積極血糖控制及清創手術後,其治療最大傷口面積不超過5cm2,且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糖尿病足部傷口潰瘍,傷口深及肌肉層且經抗生素藥膏或燙傷藥膏治療及使用傷口敷料12週後,該傷口癒合面積小於50%。 (2)HbA1c<8.5%、albumin ≧ 3.0 g/dL。 (3)治療前ABI(Ankle Brachial Index)≧0.9。 3.每年限申請1次,每次申請為2支,每次處方限1支。 4.排除條件: (1)急性發炎感染不穩定之傷口。 (2)周邊動脈阻塞(peripheral artery disease,PAD)病人未施行經皮血管擴張術(percutaneous transluminal angioplasty,PTA)治療者。 5.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應附有HbA1c、albumin、ABI資料及相隔12週以上清創前後照片。 6.再次申請時除前條所需資料外,需加附前次治療後該傷口完全癒合之照片。 備註:積極血糖控制,係指糖化血色素不高於個別目標值1.5%以上,惟一般病人的糖化血色素目標值為7.0%以下,因此8.5%為指標。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112/8/1 | legacy_boan_parsed:ch13.txt |
上層 ATC 繼承條款
繼承自 ATC A05B
§ 3.3.1 肝庇護劑:(85/1/1、88/3/1、94/7/1、108/11/1、114/6/1)
代謝及營養劑 › 其他
肝庇護劑:(85/1/1、88/3/1、94/7/1、108/11/1、114/6/1) 1.肝硬化、肝炎患者,限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醫師依肝功能和影像檢查或病理切片檢查確實診斷後,視病情需要處方之。(94/7/1、114/6/1) (1)HBV(+)或HCV(+)之病患且GOT或GPT值大於等於正常值上限1倍以上。 (2)任何原因所引起之肝硬化且GOT或GPT值大於等於正常值上限1倍以上。 (3)HBV(-)及HCV(-)之病患,GOT或GPT值大於等於正常值上限2倍以上。 2.肝庇護劑之使用,門診以口服一種為原則;使用於高血氨症(hyperammonemia) 之肝庇護劑應檢附氨之異常報告。 3.使用肝庇護劑應檢附肝功能報告,該報告有效期為三至六個月,逾期應再複查。(108/11/1) 4.肝功能檢查如檢查結果正常,應停止用藥,在檢查未得結果前,所用藥物以一週為宜。
歷史演變(5 次異動)
| 生效日 | 異動說明 |
|---|---|
| 85/1/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88/3/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94/7/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108/11/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 114/6/1 | 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實證補充
本藥品尚無實證補充整理(未來新增 Review/指引知識時補列)。
FDA 段:openFDA US SPL · TFDA 段:食藥署西藥許可證+ATC 分類開放資料 · NHI 段: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更新日 2026-05-31)· 實證補充段:人工彙整。 本頁為資訊整理,實際給付與適應症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