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BA03 silymarin

ALIMENTARY TRACT AND METABOLISM BILE AND LIVER THERAPY LIVER THERAPY, LIPOTROPICS Liver therapy

健保收載品項 TFDA 在效許可證 68 健保給付條款 6

台灣藥品與外觀

台灣食藥署在效西藥許可證 68 張;以下列出 24 個品項(11 項有外觀照)。

健保收載品名:"中美"顧爾肝膠囊70毫克(思利馬林)、"井田"希利林膠囊150公絲(思利馬林)、"優生"舒能膠囊150毫克(思利馬林)、"元宙" 元佑肝膠囊、"元宙"保益肝膠囊、"十全"倍利肝膠囊、"十全"欣利肝膜衣錠35毫克、"台裕" 欣衛肝膠囊70毫克(思利馬林)、"國嘉" 賜得健膠囊150毫克(思利馬林)、"國嘉"希復肝膠囊150毫克(思利馬林)、"培力"思利馬林膠囊、"壽元"希利肝膠囊150毫克(思利馬林)、"大豐"養肝寶膠囊150毫克、"安星"喜肝膠囊150毫克、"岳生" 賜肝寧膠囊150毫克(思利馬林)、"強生" 肝福能 膠囊 150 毫克

無外觀照
思利馬林
無外觀照
思利馬林
無外觀照
思利馬林
無外觀照
思利馬林
無外觀照
乳薊黃酮木脂
"永信"喜林糖衣錠(思利馬林) 外觀
"永信"喜林糖衣錠(思利馬林)
圓形 · 棕 · 刻痕:無 · 10.7 mm
"培力"思利馬林膠囊 外觀
"培力"思利馬林膠囊
膠囊 · 綠;;;橘 · 刻痕:無 · 標記:Peili C07 · 18 mm
無外觀照
"華興"保肝英膠囊(思利馬林)
無外觀照
益立肝糖衣錠
無外觀照
"中美"顧爾肝膠囊70毫克(思利馬林)
保肝福膜衣錠"杜拜廠" 外觀
保肝福膜衣錠"杜拜廠"
橢圓形 · 黃 · 刻痕:無 · 17 mm
無外觀照
全治肝膠囊
無外觀照
愛肝寶 膠囊70公絲(思利馬林)
利加隆膠囊140毫克 外觀
利加隆膠囊140毫克
膠囊 · 棕;;;棕 · 刻痕:無 · 19 mm
"黃氏"樂利原膠囊150毫克(思利馬林) 外觀
"黃氏"樂利原膠囊150毫克(思利馬林)
膠囊 · 棕;;;棕 · 刻痕:無 · 標記:HWANG S 22 · 19 mm
"井田"希利林膠囊150公絲(思利馬林) 外觀
"井田"希利林膠囊150公絲(思利馬林)
膠囊 · 紅;;;紅 · 刻痕:無 · 標記:CTP L05 · 20 mm
利保肝膠囊70毫克 外觀
利保肝膠囊70毫克
膠囊 · 棕 · 刻痕:無 · 標記:G E / HEPA · 17.6 mm
"國嘉" 賜得健膠囊150毫克(思利馬林) 外觀
"國嘉" 賜得健膠囊150毫克(思利馬林)
膠囊 · 紅;;;紅 · 刻痕:無 · 標記:KJ 150 · 19 mm
"羅得"護肝膠囊150毫克(思利馬林) 外觀
"羅得"護肝膠囊150毫克(思利馬林)
膠囊 · 紅;;;橘 · 刻痕:無 · 18 mm
"約克"寶肝適膠囊150毫克 外觀
"約克"寶肝適膠囊150毫克
膠囊;;;膠囊 · 黃;;;黃;;;棕;;;棕 · 刻痕:無;;;無 · 20;;;19 mm
無外觀照
"台裕" 欣衛肝膠囊70毫克(思利馬林)
無外觀照
斯麗肝糖衣錠35公絲(思利馬林)
無外觀照
"華興"肝培林膠囊150公絲(思利馬林)
"明德"寶肝膠囊150毫克(思利馬林) 外觀
"明德"寶肝膠囊150毫克(思利馬林)
膠囊 · 棕;;;棕 · 刻痕:無 · 標記:MEIDER 3017 · 19 mm

資料來源:食藥署「西藥許可證」+「藥品 ATC 碼」+「藥品外觀」+「藥品仿單或外盒」開放資料。外觀照與仿單連結指向食藥署原始檔。

適應症

台灣 TFDA 核准適應症

  1. 急慢性肝炎、肝硬化、脂性肝、中毒性肝障碍。
  2. 急、慢性肝炎、肝硬變及脂肪肝之佐藥。
  3. 慢性肝病、肝硬變、及脂肪肝之佐藥。
  4. 當作治療慢性肝病、肝硬變及脂肪肝之佐藥。
  5. 當做治療慢性肝病、肝硬變及脂肪之佐藥。
  6. 治療慢性肝病、肝硬變及脂肪肝之佐藥。
  7. 慢性肝病、肝硬變及脂肪肝之佐藥。
  8. 慢性肝病、肝硬變及脂肪之佐藥。
  9. 慢性肝病、肝變及脂肪肝之佐藥。
  10. 慢性肝病的營養補給。
  11. 慢性肝病之佐藥。
  12. 肝臟機能障礙劑。

美國 FDA 適應症(英文原文對照)

本地 openFDA 快取目前無相符 US SPL(可能美國無核准品項或待 backfill)。

資料來源:食藥署西藥許可證適應症(中文)、openFDA US SPL(英文,僅供對照)。

健保給付規定

上層 ATC 繼承條款

下列條款掛在較上層的 ATC 分類,依 ATC 階層也適用於本代碼。

繼承自 ATC A05BA

§ 3.1.1 Fat emulsion:或含Fat emulsion 之靜脈營養輸液(如含glucose、lipid、
代謝及營養劑 › 靜脈營養輸液
Fat emulsion:或含Fat emulsion之靜脈營養輸液(如含glucose、lipid、amino acid及electrolytes三合一靜脈營養輸液):(97/11/1、98/7/1、98/12/1)

限
1.嚴重燒傷病人,為靜脈營養補充。
2.使用全靜脈營養者。
3.重大手術後五至七天仍不能經腸道進食者,每日不超過一瓶為原則。(98/12/1)
歷史演變(3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97/11/1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98/7/1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98/12/1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3.3.5 Nutrineal PD4 with 1.1% Amino Acid:(91/2/1、92/10/1、99/5/1)
代謝及營養劑 › 其他
Nutrineal PD4 with 1.1% Amino Acid:(91/2/1、92/10/1、99/5/1)

1.限長期接受腹膜透析之病患使用;該病患至少接受腹膜透析(CAPD)三個月以上者。
2.每天限使用一袋代替葡萄糖腹膜透析液。
3.serum albumin ≦3.5gm/dL 或nPNA <0.9患者使用,需附開始CAPD當月的檢驗報告影本。
  【註: nPNA (normalized protein equivalent of total nitrogen appearance) (gm/kg/day) = [10.76×(0.69×UNA+1.46)] ÷body weight (kg)】
4.每週Kt/V需>1.7。(92/10/1、99/5/1)
5.不得同時合併其他胺基酸(amino acid)使用。
歷史演變(3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91/2/1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92/10/1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99/5/1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 4.2.1 Human Albumin:(100/8/1、111/2/1)
血液治療藥物 › 血液代用製劑及血液成分製劑 blood substituents and blood components
Human Albumin:(100/8/1、111/2/1)

1.本保險對象因病使用Human Albumin以符合下列適應症為限(96/6/1、104/11/1、111/2/1):
  (1)休克病人擴充有效循環血液量
    Ⅰ休克病人至少已給生理鹽水或林格爾液等類溶液1000 mL後尚不能維持穩定血流動態,血比容 (hematocrit) >30%,或血色素 (hemoglobin) >10 gm/dL需要繼續靜脈輸液時,宜優先使用合成膠類溶液,如dextran、hydroxyethylstarch、polyvinylpyrolidone等。若無上述合適製劑,可給白蛋白溶液,每一病人用量限50 gm(86/1/1)。
    Ⅱ70歲以上及2歲以下或併有心衰竭的休克病人,無法忍受太多靜脈輸液時,可一開始即使用白蛋白溶液,每一病人用量限50 gm。(111/2/1)
  (2)病危、有腹水或水腫併有血清白蛋白濃度偏低病人
    Ⅰ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 2.5 gm/dL
      i.肝硬化症 (有相當之腹水或併發水腫) 每日最多用量限25 gm。
      ii.腎病症候群 (嚴重蛋白尿致血清白蛋白下降),每日最多用量限25 gm。
      iii 嚴重燒燙傷。
      iv 肝移植。
      v.蛋白質流失性腸症(protein-losing enteropathy) (104/11/1)
        依下列規範使用:
        (i)經內視鏡或手術或病理報告證實為蛋白質流失性腸症;或糞便alpha-1-antitrypsin 升高。
        (ii)18歲以下(111/2/1)。
    Ⅱ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 3.0 gm/dL(96/6/1)
      i 嚴重肺水腫。
      ii 大量肝切除(>40 %)
    Ⅲ開心手術用於維持體外循環液,用量限 37.5 gm。
2.注意事項
  (1)血清白蛋白濃度檢驗日期限最近3天以內,如係多次注射,限上次注射後,最近3天內之結果。
  (2)醫院於病例發生時,應填寫「全民健康保險病人使用Human Albumin申報表」(請詳附表四),並附原始治療醫囑單於當月份申報醫療費用時送局辦理。
  (3)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辦理。(100/8/1)
歷史演變(5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86/1/1legacy_boan_parsed:ch04.txt
96/6/1legacy_boan_parsed:ch04.txt
100/8/1legacy_boan_parsed:ch04.txt
104/11/1legacy_boan_parsed:ch04.txt
111/2/1legacy_boan_parsed:ch04.txt
§ 8.2.15 Siltuximab (如Sylvant):(113/2/1)
免疫製劑 › 免疫調節劑
Siltuximab (如Sylvant):(113/2/1)

1.限免疫過敏或血液腫瘤專科醫師處方。
2.限用於治療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陰性及人類皰疹病毒-8 (HHV-8)陰性的多發性Castleman氏病(Multicentric Castleman's Disease(MCD))患者,ECOG≦2。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限,之後每3個月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如血液學或影像學檢查報告。
4.病人需符合與iMCD 譜系(iMCD spectrum)一致的組織病理學淋巴結特徵。
5.病人需至少在2個淋巴結分區(lymph node stations)有淋巴結腫大(短軸直徑至少1 cm)。
6.申請時須註明,病人至少符合2項以上iMCD診斷標準(iMCD 實驗室診斷標準(laboratory iMCD diagnostic criteria)或iMCD臨床診斷標準(clinical iMCD diagnostic criteria)),且至少1項須為實驗室診斷標準。
7.排除其他疾病因素:
  (1)人類皰疹病毒-8感染。
  (2)Epstein-Barr病毒淋巴增生性疾病。
  (3)急性/不受控制的感染(如巨細胞病毒、弓形蟲病、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肺結核)所導致的炎症並伴有淋巴結腫大。
  (4)自身免疫/自體發炎性疾病。
  (5)惡性/淋巴增生性疾病。
8.停用時機:
  (1)初次治療前6個月未符合治療改善之定義,停止使用。
  (2)維持治療:每3個月評估直到疾病進展(Progression Disease)則停止治療。
  (3)若疾病進展或無法耐受藥物副作用,則必須停止使用。
9.最長使用2年,復發時依初次使用標準審查。

備註:
1.iMCD實驗室診斷標準(laboratory iMCD diagnostic criteria):
  (1)CRP升高(>10mg/L)或紅血球沉降速率(erythrocyte sedimentation rate,ESR)升高(>15mm/h)。
  (2)貧血(男性血紅蛋白<12.5g/dL;女性血紅蛋白<11.5g/dL)。
  (3)血小板減少症(血小板數<150k/mL)或血小板增多症(血小板數>400k/mL)。
  (4)低白蛋白血症(白蛋白<3.5g/dL)。
  (5)腎功能異常(eGFR<60mL/min/1.73m²)或蛋白尿(總蛋白質150mg/24h或10mg/100mL)。
  (6)多株高丙型球蛋白血症(polyclonal hypergammaglobulinemia)(總g球蛋白或免疫球蛋白G>1700mg/dL)。
2.iMCD臨床診斷標準(clinical iMCD diagnostic criteria):
  (1)全身症狀:盜汗、發燒(>38°C)、體重減輕或疲勞(使用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該症狀至少2分(CTCAE gradeⅡ以上))。
  (2)肝和/或脾臟增大。
  (3)積水:水腫、全身水腫、腹水或胸腔積水。
  (4)爆發性櫻桃狀血管瘤或紫羅蘭色丘疹。
  (5)淋巴細胞間質性肺炎。
3.治療改善狀況根據(CDCN response criteria);需同時滿足下列(1)〜(2)條件;每3個月評估:
  (1)至少與基礎比較改善,發炎反應的客觀指標,以下4個數值有2個符合:
    Ⅰ.C-反應蛋白(CRP)下降50%。
    Ⅱ.血紅蛋白(Hemoglobin)上升2g/dL或≧10g/dL。
    Ⅲ.白蛋白(Albumin)≧3.5/dL。
    Ⅳ.腎絲球過濾率GFR上升20%或GFR≧60mL/min/1.73m²。
  (2)淋巴結較基礎值可測量縮小50%或無新發生淋巴結節腫大(每半年執行檢測一次)。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113/2/1legacy_boan_parsed:ch08.txt
§ 13.19 Centella asiatica extract, plectranthus amboinicus extract外用製劑(如Fespixon cream):(112/8/1)
皮膚科製劑 › Centella asiatica extract, plectranthus amboinicus extract 外用製劑(如
Centella asiatica extract, plectranthus amboinicus extract外用製劑(如Fespixon cream):(112/8/1)
1.限整形外科或皮膚科專科醫師使用。
2.限用於糖尿病足部傷口潰瘍(Wagner grade 2級),接受積極血糖控制及清創手術後,其治療最大傷口面積不超過5cm2,且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糖尿病足部傷口潰瘍,傷口深及肌肉層且經抗生素藥膏或燙傷藥膏治療及使用傷口敷料12週後,該傷口癒合面積小於50%。
  (2)HbA1c<8.5%、albumin ≧ 3.0 g/dL。
  (3)治療前ABI(Ankle Brachial Index)≧0.9。
3.每年限申請1次,每次申請為2支,每次處方限1支。
4.排除條件:
  (1)急性發炎感染不穩定之傷口。
  (2)周邊動脈阻塞(peripheral artery disease,PAD)病人未施行經皮血管擴張術(percutaneous transluminal angioplasty,PTA)治療者。
5.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應附有HbA1c、albumin、ABI資料及相隔12週以上清創前後照片。
6.再次申請時除前條所需資料外,需加附前次治療後該傷口完全癒合之照片。
備註:積極血糖控制,係指糖化血色素不高於個別目標值1.5%以上,惟一般病人的糖化血色素目標值為7.0%以下,因此8.5%為指標。
歷史演變(1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112/8/1legacy_boan_parsed:ch13.txt

繼承自 ATC A05B

§ 3.3.1 肝庇護劑:(85/1/1、88/3/1、94/7/1、108/11/1、114/6/1)
代謝及營養劑 › 其他
肝庇護劑:(85/1/1、88/3/1、94/7/1、108/11/1、114/6/1)

1.肝硬化、肝炎患者,限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醫師依肝功能和影像檢查或病理切片檢查確實診斷後,視病情需要處方之。(94/7/1、114/6/1)
  (1)HBV(+)或HCV(+)之病患且GOT或GPT值大於等於正常值上限1倍以上。
  (2)任何原因所引起之肝硬化且GOT或GPT值大於等於正常值上限1倍以上。
  (3)HBV(-)及HCV(-)之病患,GOT或GPT值大於等於正常值上限2倍以上。
2.肝庇護劑之使用,門診以口服一種為原則;使用於高血氨症(hyperammonemia) 之肝庇護劑應檢附氨之異常報告。
3.使用肝庇護劑應檢附肝功能報告,該報告有效期為三至六個月,逾期應再複查。(108/11/1)
4.肝功能檢查如檢查結果正常,應停止用藥,在檢查未得結果前,所用藥物以一週為宜。
歷史演變(5 次異動)
生效日異動說明
85/1/1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88/3/1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94/7/1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108/11/1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114/6/1legacy_boan_parsed:ch03.txt

實證補充

本藥品尚無實證補充整理(未來新增 Review/指引知識時補列)。


台灣藥品與適應症:食藥署西藥許可證+ATC+外觀+仿單開放資料 · FDA:openFDA US SPL · 健保給付: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更新日 2026-06-09)· 實證補充:人工彙整。 本頁為資訊整理,實際給付與適應症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